安居型商品房的轮候规则是什么?
答:安居型商品房采用首次集中轮候排队、日常轮候递补的轮候规则。首次轮候的网上申请时间为2013年3月12日上午9点至2013年6月11日晚上24点。2013年6月11日晚上24点以后,进行网上申请的,系统自动将其纳入日常轮候。
首次轮候按申请人取得本市户籍的时间与在本市首次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间中较早的一项作为确定排序的依据,目前首次轮候已经截止;日常轮候以申请人受理回执号的先后排序,依序排在首次轮候末位申请人之后。
安居型商品房的售后管理?
答:(一)购买安居型商品房在取得完全产权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购保障性住房由市主管部门按照在原销售价格基础上综合考虑住房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后确定的价格予以收回:
1、已另行购买拥有住房的;
2、全部家庭成员户籍均迁出本市的;
3、因银行实现抵押权而处置保障性住房的;
4、需要转让所购保障性住房的。
(二)购买安居型商品房在取得完全产权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并可以根据约定或者法定情形解除合同,按照在原销售价格基础上综合考虑住房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后确定的价格有偿收回出售住房:
1、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保障性住房内居住的;
2、擅自互换、出借保障性住房的;
3、擅自转让、抵押、出租保障性住房的;
4、将保障性住房用于经营性用途的;
5、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使用功能的;
6、其他违法或者违约情形。
(三)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以隐瞒或者虚报人口、户籍、年龄、婚姻、收入、财产和住房等状况的方式弄虚作假,或者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将被驳回其申请,处十万元罚款,并终身不再受理其购买保障性住房或者购房申请;自驳回其申请之日起十年内不予受理其其他住房保障申请。
(四)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将被驳回其申请,处三万元罚款,并自驳回其申请之日起五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五)如查明有关当事人以弄虚作假、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保障性住房的,应当解除保障性住房买卖合同,收回保障性住房,除按上述(三)、(四)处罚以外,再加处一倍罚款(即20万或6万),同时按照政府相关部门发布的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场租赁指导价补收入住期间的租金。
(六)有关单位和个人为住房保障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主管部门在本部门政府网站予以公示,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罚款,对责任单位处十万元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