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积分入户申请须知
根据《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深府〔2016〕59号)、《深圳市积分入户办法》(深发改规〔2023〕2号)等要求,2023年度深圳市积分入户申报工作定于6月27日正式启动,申报时间为6月27日9时至9月30日18时。具体内容如下:
一、基本申请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基本申请条件的人员,可向我市公安机关提出积分入户申请:
(一)年龄男性在55周岁以下,女性在50周岁以下;
(二)持有有效的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
(三)拥有深圳市合法产权住房连续满5年或合法租赁住所年限连续满5年;
(四)依照法规正常缴纳深圳市或保险年限累计满5年;
(五)无刑事犯罪记录,且未参加过国家禁止的组织及活动。
二、申请条件有关说明
(一)关于基本申请条件核查和积分计算的时点说明。
申请人入户条件核查及积分分值计算时点为本年度申请截止日期(2023年9月30日)。
(二)关于拥有深圳市合法产权住房的说明。
1. 深圳市合法产权住房的范围。
经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登记确认的具备合法产权的住宅类房产。
经深圳市登记部门登记并取得权利证书(《不动产权证书》《房地产证》等)的住宅、别墅、宿舍、公寓等(范围同限购)。
2.拥有深圳市合法产权住房的要求和时限。
以拥有深圳市合法产权住房计算积分的,须同时符合以下两项条件:
(1)本年度申请截止之日(2023年9月30日),申请人须至少拥有一套深圳市合法产权住房。
(2)申请人目前或者曾经拥有的自有住房均可积分,同时间段拥有一套以上的积分不能累加,具体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认定结果为准。
拥有深圳市合法产权住房连续满5年是指当前或曾经持有房产累计满60个月(含本人、配偶、本人和配偶共有房产),同时间段拥有一套以上的时限不能累加。
3.拥有深圳市合法产权住房的权利份额说明。
申请人提交的当前拥有和用于计算积分的深圳市合法产权住房,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方可视为拥有:
(1)申请人本人为房产权利人且权利份额≥50%;
(2)申请人配偶为房产权利人且权利份额≥50%;
(3)申请人本人和配偶同为同一房产权利人,且夫妻双方拥有的权利份额之和≥50%。
4.申请人和配偶的婚姻登记时间。
凡以配偶(或本人与配偶共有)房产申请积分入户的,申请人和配偶的婚姻登记时间须在2021年10月1日之前,且2023年9月30日婚姻仍在存续期内。
5.当前或曾经拥有的深圳市合法产权住房及合法租赁住所均可积分。
同一时间段内同时拥有深圳市合法产权住房及合法租赁住所的,只计算合法产权住房积分。
(三)关于在深圳市租赁住房登记时间认定的说明。
申请人以租赁住房计算积分的,租赁时间以市住房和建设部门核算认定的住房租赁登记时间为准。
申请人租住由市住房和建设部门或各区人民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时间由市住房和建设部门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本人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等信息进行核算认定。
拥有深圳市合法租赁住所年限连续满5年是指当前或曾经合法租赁住所年限累计满60个月(仅限本人租赁),同时间段拥有一套以上的时限不能累加。
(四)关于深圳市社会保险缴交时间认定的说明。
本年度申请截止之日(2023年9月30日)申请人须仍在缴交深圳市社会养老或医疗保险(受疫情影响,已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报备延期缴费,疫情期间缴费年限视为正常缴费)。申请人缴交深圳市社会保险有中断的,其分值将在剔除中断时间后再予累计计算,申请人补缴形成的参保时间不予计算。申请人在申请时需填报个人缴交社会养老或医疗保险相关信息(个人参保信息可登陆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官网查询)。社会保险缴交时间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本人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等信息进行核算认定。
依照法律法规正常缴纳深圳市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年限累计满5年是指仍在缴交深圳市社会养老或医疗保险,且用于申请入户的险种累计满60个月。
三、关于积分分值核算的有关说明
申请人的入户总积分为稳定居住、稳定及诚信守法情况等指标的累计积分,(详见“公告说明”—《深圳市积分入户指标及分值表》)。各项积分指标计算时点均截止至2023年9月30日。
(一)稳定居住指标:包括在深自有住房和租赁住房两种。
1.在深拥有自有住房每满1个月积1分;
2.在深合法租赁住房每满1个月积0.2分;
(二)稳定就业指标:依法按时缴交深圳市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
3.依法按时缴交深圳市社会保险(养老保险、社会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每个险种每满1个月积0.3分;
(三)诚信守法指标:包括不良信用记录;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刑事犯罪记录;被强制戒毒或因吸毒被执行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记录。
4.获得过市级以上(含市级)见义勇为表彰的人员,由市公安部门会同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审核认定,存在多项表彰的,加30分,累计加分。
5.有负面行为清单中任一行为记录的减200分;
6.有因吸毒被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或处以行政处罚记录,或3年内在深圳市有行政拘留记录的减300分。
四、申请方式和途径
我市积分入户申请统一通过互联网提交。申请人可于2023年6月27日至9月30日登陆“深圳市公安局”网站(http:// ga.sz.gov.cn/),进入“个人业务”—“户籍迁入”栏目,选择“积分入户”进行网上申请;或关注“深圳公安”微信公众号(szga-110),进入“政务服务”—“户籍迁入”栏目,选择“积分入户”进行网上申请。申请人以本人真实身份信息注册申请账号并进行实名认证后,按照系统提示提交申请。
五、条件审核及积分核算
本年度积分入户网上申请将于2023年9月30日18时停止。受理机关自2023年10月1日起启动本年度审核工作,受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申请,计算各项指标积分分值及总分,按由高到低的顺序进行排名。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申请人可于2023年11月16日,凭本人注册账号登陆申请平台,在“我的申请”查询受理情况及积分分值。
六、复核及公示
2023年11月16日至11月30日为复核申请期。申请人对本人单项积分分值存在异议的,可于复核申请期内进入申请平台“我的申请”查看复核申请途径及方式。2023年12月4日至12月10日为复核审核期,相关部门将对复核申请进行审核。审核结束后,申请人可在申请平台“我的申请”查询复核结果,复核后形成的积分分值为最终结果。
受理机关将于2023年12月12日通过“深圳市公安局”网站统一公示排名前20000名的入围申请人名单,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来访、来电、来信等方式向深圳市公安局反映公示对象存在的情况和问题。
七、公布正式入户人员名单
公示结束后,受理机关将通过申请平台“我的申请”公布正式入户人员名单。进入正式入户人员名单的申请人,应按照积分入户具体办理要求和流程(详情将在“公告说明”发布),前往公安机关核验相关材料,办理入户手续。
八、温馨提示
(一)申请人自成功提交积分入户申请后,在年度申请截止之日(2023年9月30日)前,均可登陆申请平台更改申请信息或撤销申请。申请撤销后,可再次提交申请。2023年9月30日18时后,不能更改申请信息或撤销申请。
(二)如果您想了解更详细的办理积分入户信息,可在“公告说明”查询或拨打我市户政咨询热线0755-84465000咨询。
(三)申请人登陆平台如实填报信息后即可提交申请,无需缴交任何费用。切勿相信或委托不法中介代办。提供虚假材料骗领户口的,将被严肃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