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户口的申办通道:人才引进迁户(包含毕业生接收迁户)、居住迁户、性迁户、纳税迁户。
二、人才引进迁户办理条件
指从深圳市外或市内非户籍人口中根据年龄、学历技术技能水平等条件引进人才,按规定办理入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即可:
01经深圳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且符合该类人才认定标准对应年龄条件的人员。
02在国 (境)外学习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或在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学习) 1 年以上、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和博士后等进修人员。本项所述人员年龄应在45 周岁以下。
03具有普通高等本科以上学历,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具有普通高等教育专科以上学历,且年龄在 35 周岁以下的人员。
04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且年龄在 50 周岁以下的人员;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本项所述人员需同时具有中专以上学历。
05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且年龄在 45 周岁以下的人员;具有技师职业资格,且年龄在 40周岁以下的人员;具有高级职业资格,且在深圳市参加社会保险满 3 年以上、年龄在 35 周岁以下的人员。本项所述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需同时符合深圳市紧缺工种 (职业) 目录。
06在世界技能大赛和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人员,或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能能手”“广东省技术能手”“深圳市技术能手”称号人员,或受深圳市委、市政府表彰的人员。本项所述人员年龄需在45周岁以下。
三、居住社保迁户办理条件
指对参加深圳市社会并在深圳市拥有合法住宅用途房产 (或合法租赁住房)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按规定办理入户。
持有深圳市居住证,且在深具备合法稳定和合法稳定住所 (含租赁)条件的人员在年度计划安排额度内,经审批可办理居住社保迁户。居住社保迁户以积分制办法实施,积分主要指标为参加深圳社会养老保险年限和拥有深圳合法产权住房年限(或合法租赁住房),具体办法,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公安等部门另行制定。
符合本条规定人员迁户时,男性应当在55周岁以下,女性应当在 50 周岁以下。
四、政策性迁户办理条件
指按照国家、广东省、深圳市有关规定,对符合特定政策的人员,按规定办理入户,包括夫妻投靠、老人投靠、未成年子女随迁、军转干部安置、军人家属随迁、军休及复员干部和退役士兵安置、招生和驻深机构人员入户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在年度计划安排额度内,经审批可办理政策性迁户:
01父母一方为深圳市户籍的,其未成年子女可以申请投靠入户。
02夫妻一方为深圳市户籍的,其配偶按下列要求申请投靠入户:在深有就业,且同时符合本规定第八条条件的,直接办理人才引进迁户;
在深无就业,或者虽有就业但不符合本规定第八条条件的,分居时间满2年后可以申请入户。经深圳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师或硕士以上研究生学历条件人员的配偶,可不受分居时间限制并予优先解决。
03迁入深圳市户籍连续满 8年且仍拥有深圳市户籍的,其共同生活的父母可以申请投靠入户。父母婚姻在存续期间的,须同时提出入户申请,离异或丧偶后未再婚者除外。
04符合国家、广东省、深圳市规定的军转干部及其随迁随调家属、军休及复员干部和退役士兵、驻深部队随军家属,可以申请入户。
05深圳市高等院校在国家统招计划内生源新生可以申请入户。
06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驻深机构在编工作人员可以在指标额度内申请入户,其中省级 (含副省级)政府驻深机构指标总额度为 20 名,地级市政府驻深机构指标总额度为 10 名。
五、纳税迁户办理条件
指对在深圳市缴纳一定税额、符合入户条件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主、个体工商户业主及纳税达到一定数额的个人,按规定办理入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经核准可办理纳税迁户:
01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的法人企业法定代表 (负责)人,该企业在最近连续 3 个纳税年度内缴纳01的税额累计在300万元以上。
02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 (合伙) 人,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而分摊企业已缴纳的税额累计在 60 万元以上。
03在深圳市就业的个人,最近连续 3 个纳税年度内依法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限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累计在 24 万元以上。
04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在最近连续 3 个纳税年度内缴纳的税额累计在 30 万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