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惩以投资项目为名诈骗老年人犯罪
——卓某某等集资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17年6月至9月,被告人卓某某等人对外虚称以投资洲卓旅游公司等多家公司的股权为名,以老年人为主要对象,通过虚构上述公司规模,以绿色生态旅游、年息18%至24%的高回报率并获得股权等方式向老年人宣传投资,共骗取255名被害人的投资款993.6万元,实际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908.6万元。卓某某等人收到集资款后,携款潜逃。
二、裁判结果
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卓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卓某某系起组织、策划作用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其他四名被告人系从犯。故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卓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其余四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三年,并处罚金;追缴犯罪所得退赔各被害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面向老年群众实施的集资诈骗犯罪案件,犯罪分子利用老年人辨别、防范意识较弱的特点,通过虚构生态旅游项目,许以高额回报,引诱老年人参与投资,给众多老年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恶劣。人民法院依法严惩涉案犯罪分子,彰显依法从严打击养老集资诈骗犯罪、最大限度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坚定决心和态度。
二、严厉打击假借代办诈骗犯罪
——何某某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16年5月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何某某伙同他人谎称可以代为购买养老保险,收取被害人杨某某4.5万元代办费用,并让杨某某陆续介绍多名亲友找何某某代办社保。通过上述方式共诈骗48名被害人170.4万元,其中132.8万元被何某某用于个人投资经营及日常开支。
二、裁判结果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无视国家,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何某某多次诈骗老年人财物,酌情从严惩处。何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理。故以诈骗罪判处何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责令何某某向被害人退赔所有诈骗所得金额。
三、典型意义
犯罪分子利用老年人重视养老保险、急切补办社保手续的特点,假借代办养老保险名义,使用购买假证件、每月给被害人转账等手段,精心设计养老骗局,多次诈骗老年人财物,不仅给老年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还严重影响老年人身心健康。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打击假借代办养老保险诈骗犯罪,以实际行动维护好老年人合法权益。
三、依法惩处涉老年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陈某某等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陈某某伙同他人设置办公地点,利用互联网代理“高盛融资融券”配资炒股平台,通过虚构多个身份在微信群中造势,扮演直播老师助理发布股市利好消息、发送直播链接等方式,宣传该平台具有融资融券、场外配资等功能,以高额回报引诱客户在该平台开户投入资金“免费炒股”,骗取老年被害人冯某某79.8万元后潜逃。
二、裁判结果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陈某某伙同他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陈某某具有从犯、自首情节,应予减轻处罚;其以老年人为诈骗对象实施犯罪,且案发后未追回任何财产损失,酌情从重处罚。故以诈骗罪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责令陈某某退赔冯某某损失。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犯罪分子利用老年人网络知识不足、辨识能力不强等特点,通过互联网虚构身份,宣传高额回报,诱导老年人往陷阱平台注资“免费炒股”,最终导致被害人毕生积蓄被骗殆尽。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参与的犯罪数额、作用大小、归案后认罪态度等情节作出判决,彰显人民法院依法严惩利用互联网、手机APP等设置套路,诱骗老年人投资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四、严惩假借高价拍卖藏品诈骗老年人犯罪
——廖某某合同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廖某某于2017年、2019年在珠海市香洲区先后成立亿缘公司、万商公司,通过租赁高档写字楼作为办公场所、编写“话术”教材、电话推销等方式吸引多名老年人携藏品至公司委托拍卖;并虚构公司拥有高端消费客户群、高成交率、将藏品送往境内外展览拍卖会等事实,安排员工互相充当所谓“资深鉴定师”,恶意高估藏品价值,通过签订委托合同,以委托展览服务费为名向多名被害人收取高额费用,先后骗取32名老年人及其他被害人财产共计639.8万元。
二、裁判结果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廖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故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廖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责令其退赔被害人损失。
三、典型意义
老年人大多不具备鉴别收藏品价值的专业知识,也不了解拍卖行业的相关规则,容易成为拍卖诈骗犯罪的侵害对象。本案被告人通过租赁高档办公场所、虚构事实等方式获取老年人信任后,以拍卖之名行诈骗之实,致使老年人遭受重大经济损失,依法受到法律严厉制裁,彰显了人民法院严厉打击假借拍卖藏品诈骗老年人行为、大力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坚定决心。
五、准确认定养老保健品领域涉诈套路
——杨某某与某药业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16年10月至2017年5月期间,年近七旬的杨某某去听健康咨询讲座,某药业公司工作人员以谈心交友、请吃饭、带其体检、组织学习考试、颁发荣誉证书、发放奖品等方式,夸保健品治疗功效,宣称银杏叶口服液、伊格纳罗植物酵素、脑聪、癣立康等产品能够治疗中风、牛皮癣、夜尿多等疾病,诱骗杨某某多次向某药业公司和某保健食品公司购买保健品及保健服务。经查,上述保健品和服务存在部分未实际提供产品或服务、经销商被吊销营业执照、无法提供供货商资料及检验合格证明等情况。杨某某多次要求某药业公司、某保健食品公司退款无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公司退还货款9.2万元等。
二、裁判结果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某药业公司和某保健食品公司存在以谈心交友、讲课、请吃饭、组织学习考试、夸大治疗功效等不当销售方式,诱骗杨某某违背真实意愿购买保健品及保健服务等情况,部分产品无法证实合法来源,导致杨某某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杨某某要求两公司退还货款,实为要求解除双方买卖合同,结合双方证据及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记录等,应认定双方买卖合同解除。故判决两公司向杨某某退还货款7万元。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经营者为牟取非法利益,抓住老年人群体特殊的生理、心理特点,假借免费体检、专家义诊、谈心交友、健康咨询讲座等方式,夸大保健品治疗功效,设置消费陷阱,诱骗老年人高价购买保健品和保健服务,甚至销售伪劣产品,对老年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人民法院全面查清案件事实,准确揭露保健品领域涉诈套路,依法判决不法经营者向老年人返还货款,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六、严惩利用保健食品诈骗老年人犯罪
——叶友健等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15年3月起,被告人叶友健、林彩英等28人先后在广州市各区街巷设立多间门店,利用在门店销售五谷杂粮等“绿色食品”为幌子,吸引老年客户办理会员卡并收集其家庭、经济、疾病等信息,组织老年人外出旅游,举办“养生保健”讲座,利用假冒的“专家”“医生”“营养师”按事先收集的信息为老年人“诊病”,通过夸大老年人病情、渲染保健食品稀缺性及治疗功效等方式,以市场价10倍甚至更高的价格销售保健食品,骗取以老年人为主的320名被害人共计1527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叶友健、林彩英纠合其他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共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以诈骗罪判处叶友健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50万元;林彩英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0万元;其余26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一年八个月,并处相应罚金;追缴犯罪所得退赔各被害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犯罪分子利用老年人重视健康、需要关怀的心理,以温情博取信任和收集信息后,以组织免费旅游、讲座为幌子,再假扮专业人士通过夸大病情、夸大保健食品功效等连环套路,一步步诱骗老年人落入其精心布下的销售陷阱,骗取老年人财物。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惩处利用保健食品诈骗老年人犯罪,维护老年人身心健康,守护老年人“钱袋子”。
七、严惩以高息借款为名诈骗老年人犯罪
——廖翠萍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13年9月至2020年9月,被告人廖翠萍在其经营的书店已资不抵债,无法继续经营,且本人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虚构其与政府单位有合作订单、购买书本需要资金周转、书店扩大业务、投资人脸识别设备等理由,以月息3分至1角不等的高额利息回报为诱饵,骗取77名被害人借款319笔共计1621.4万元,其中绝大部分被害人为老年人。所骗款项被廖翠萍用于归还高利贷及日常开支,造成被害人实际损失454.3万元。
二、裁判结果
兴宁市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廖翠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以诈骗罪判处廖翠萍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0万元;追缴其违法所得退赔各被害人。
三、典型意义
犯罪分子以高息“借款”为诱饵,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拆东墙补西墙”等手段,引诱防骗意识能力较弱的老年人出借款项,给众多老年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恶劣。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惩处以老年人为对象、以高息“借款”为名实施的诈骗犯罪,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八、严惩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诈骗老年人犯罪
——莫彬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6月至10月,被告人莫彬在英德市某镇,冒充省扶贫办工作人员“黄局长”及包工头等角色,以办理国家扶贫工作为由,虚构能帮助购买“老人扶贫基金”“扶贫社保”“扶贫房”等事实,多次骗取被害人黎某某等4名老年人共计33.6万元;通过虚构认识上级扶贫办领导,能争取扶贫经费建设文化室、饭堂等事实,多次利用收取项目启动资金、押金、路费等理由,骗取该镇村民小组集体经费42.1万元。
二、裁判结果
英德市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莫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采取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莫彬以养老名义骗取多名老年人,情节恶劣,可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莫彬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以诈骗罪判处莫彬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责令其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
三、典型意义
犯罪分子冒充国家工作人员,以办理国家扶贫工作为由,虚构帮助购买“老人扶贫基金”“扶贫社保”等名目,多次骗取农村老年人的积蓄钱财,损害国家机关公信力,性质恶劣。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打击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诈骗老年人犯罪行为,为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九、依法整治商品房销售欺诈老年人行为
——陈某某与某养老产业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17年8月,陈某某收到某养老产业公司派发的宣传单,宣传内容为“投资养老,定选西关”“首个一站式养老综合配套公寓”“养老无忧,十年即回本”等,某养老产业公司承诺采取售后返租养老公寓的方式,十年收回成本,随后双方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不动产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等协议,约定以总价63.4万元购买涉案商铺。后陈某某根据某养老产业公司要求向某养老投资公司支付定金、购房款等36万元,但某养老产业公司未依约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该养老公寓项目亦因消防申请未获批准而不能实现。陈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涉案《不动产买卖合同》等协议,某养老产业公司等返还款项。
二、裁判结果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陈某某与某养老产业公司虽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等协议,但涉案商铺产权人为叶某某,且某养老产业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叶某某在签订合同前同意或签订合同后追认将涉案商铺出售给陈某某,亦无证据证明叶某某已收到购房款。现陈某某至今未收楼和取得涉案不动产产权证,其要求解除与某养老产业公司签订的相关协议并退还购房款,应予以支持。故判决确认涉案《不动产买卖合同》等协议解除,某养老产业公司等向陈某某返还购房款项36万元。
三、典型意义
依法整治商品房销售中以“养老”名义进行虚假宣传等涉诈问题,是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的重要内容。本案依法确认涉诈商品房销售合同解除,支持老年人取回购房款,向社会传递出坚决抵制打着“养老”旗号诱骗老年人“投资”“理财”行为,守护好老百姓“养老钱”的强烈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