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学前教育条例

时间 :2022-09-23 来源: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浏览 :
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九号)  《深圳经济特区学前教育条例》经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22年6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前儿童。 第三章 幼儿园。 第四章 保育教育工作人员。 第五章 保育教育。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为了保障适龄学前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权利,高标准办好优质均衡的学前教育,实现幼有善育,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学前教育,是指由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对三周岁至就读小学前的学前儿童实施的保育和教育。 以开设托班形式招收两周岁至三周岁的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参照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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