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公积金〔2011〕42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规定,现就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及汇补缴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单位办理了缴存登记和专办员注册登记后,应在二十日内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并应当按时、逐月、足额汇缴、补缴住房公积金。
二、未按前述规定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和汇缴、补缴住房公积金业务的,我中心将按照《条例》第三十七、第三十八条和《暂行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开展催建催缴及执法工作。
特此通知。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