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公积金〔2011〕37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职工:
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现就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执行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二、单位应当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设定缴存基数。
三、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严格遵守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有关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四、对于经职工投诉或我中心检查后发现的单位违规设定缴存基数的行为,我中心将依法予以处理。
特此通知。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