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下称《办法》),凡符合办理条件的个人,均可委托我司申办在职人才引进手续。
一、 办理时间
全年度工作日
二、 办理条件:
(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且人才引进积分分值达到100分的,可以申请办理人才引进手续:
1.年龄在18周岁以上,48周岁以下;
2.身体健康;
3.已在我市办理居住证和缴纳;(说明:1、申报人员须在本单位有社保缴交记录,且当前为正常缴交状态;2、居住证为当前有效状态);
4.符合《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
5.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活动,无刑事犯罪记录。
(二)符合上述基本条件的第2、4、5项,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直接申请办理人才引进手续:
1.两院院士;
2.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学术技术带头人,年龄在55周岁以下的;
3.广东省和国家部级以上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或深圳市科技创新奖的项目主要完成人,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
4.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定并在任期内的高层次专业人才,且不超过其该类人才认定标准对应的最高年龄;
5.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且不超过该类人才认定标准对应的最高年龄;
6.取得《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且年龄不超过48周岁的留学回国人员。
(三)根据我市户籍迁入规定,以下人员申请人才引进年龄上限可放宽至50周岁以下:
1.具有经全国统考取得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广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审核的省外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2.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其所在企业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纳税人民币300万元以上的;
3.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的出资(合伙)人,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而累计分摊企业已缴纳税额人民币60万元以上的;
4.在本市的个人,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人民币24万元以上的;
5.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纳税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
本款第2至5项所规定人员,须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具备与申请事由相适应的身份资格;纳税额超过以上规定纳税额一倍以上的,其年龄上限可放宽至55周岁以下。
(四)市政府对高层次专业人才及其配偶、获得特殊奖项或表彰人员、投资纳税人员、随军家属、机关事业单位或驻深单位人员等引进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三、办理流程:
(一)网上申报
拟办理在职人才引进人员登录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www.szhrss.gov.cn),进入“人才引进测评与申报系统”进行注册,注册后根据系统提示填写个人信息,填报完成后,点击“保存”,并点击“按当前填报信息测评”,如测评分值达到100分(或符合《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可直接办理人才引进),选择代理机构“深圳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人事代理部”后保存。
特别提醒:
①拟引进人员有人事档案且保存在有档案保管权单位(调出单位)的,具有干部身份,应按调干方式办理;原已在户籍地办理过招工手续的,具有工人身份,应按调工方式办理;其他人员按招工方式办理。拟引进人员及呈报单位在系统申报人才引进业务时,应如实填报本人身份(干部、工人)及办理方式(调干、调工、招工)。有人事档案的拟引进人员身份判断可咨询本人现人事档案保管单位。在人才引进业务系统填报办理调工及调干的,市人力资源局在受理其申报材料时一并审核其人事档案,核实其干部或工人身份。如申报信息与市人力资源局核实情况不一致的,以市人力资源局审核为准,并须重新申报引进信息。
②如在户籍地有正式工作关系及完整人事档案,须如实准确填写调出单位及调出单位审批(主管)部门信息。已婚人员配偶信息须如实填写,如届时配偶入户深圳,系统会自动校对已有信息。
③网上申报的个人信息须准确无误,否则可能会对后续步骤的办理造成影响,因此造成的影响由申请人自负。
(二)签订人事代理协议
测评分值达到要求后,到我部取“个人人才引进业务”号,等待叫号,经我部工作人员测评达100分的且符合要求的,可与我司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签订委托代理协议需要准备下列材料:
1. 人才信息登记表和委托人事代理申请表。
2.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 提供能够证明分值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如毕业证、学位证、职称证书、房产证等。
4. 人事代理协议(人才引进个人申办专用)一式两份
初审无异议后签订协议并缴费,拟办理在职人才引进人员校核已申报信息,确认无误后签字,并由我部现场提交信息。打印出《深圳市人才引进信息校核表》,本人及人力资源代理机构认真校核填报信息及积分明细,由拟引进人员本人在“拟引进人员签名”处签名。如发现信息有误,需重新修改至正确。
(三)预审公示
对系统申报积分分值达到100分以上(含100分)人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按照申报情况每月分两批次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网址:www.szhrss.gov.cn)。公示期间,系统显示为“已锁定待预审”。公示期过后网上信息会显示“已预审待受理”(可在深圳市人社局网站首页右侧“便民服务”下拉菜单至“人才引进办理状态查询”进行查询),此时拟在职人才引进申请人可携带身份证来我部打印材料清单,按要求准备书面申报材料。
对于系统申报符合《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直接办理人才引进人员规定的人员,信息成功提交后,工作人员会打印出材料清单和相关表格,按要求准备书面申报材料。
(四)办理档案转递
持下列材料到调出单位办理,并请其按要求出具鉴定、签字、盖章和转递档案,具体如下:
1、 商调函:
以调干、调工方式办理的引进人员需要办理档案转递。
2、《深圳市人才引进审查表》
属招工方式办理的,须由户籍地乡镇政府、居委会(含村委会)主要负责人、业务经办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此表一式三份,一份存入原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或居委会或原工作单位,一份存入个人档案,一份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居委会或原工作单位,一份存入个人档案,一份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特别提醒:以调干、调工方式办理引进人员:
调出单位须按照商调函的要求和地址办理档案机要转递,一般需15天以上。调干、调工方式办理档案已到,则可办理下一项手续;招工方式办理则可直接办理下一项。(网上查档地址:http://info.szhr.com:9001/agent/docQuery.html)
(五)呈报审批材料
拟办理在职人才引进人员按照人才引进业务系统生成材料清单,并按照申报材料要求准备材料。所有材料必须用A4纸整理清晰,并按材料清单所列顺序装订。到我部取“个人人才引进业务”号提交材料。材料受理时限自申报之时起90日内,逾期不予受理。
1.《深圳市人才引进呈报表》表一
此表在人才引进业务申报系统填报信息并提交成功后自动生成,表中所填内容须真实准确,由拟引进人员本人在“本人承诺”处签名。
2.《深圳市人才引进呈报表》表二:分值明细表
此表在人才引进业务申报系统填报信息并提交成功后自动生成,由拟引进人员本人在总分值“本人签名”处签名。
3.《深圳市人才引进审查表》一式三份
4.学历证书及验证证明(收原件及复印件)
(1)学历为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的,需可提供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学历认证报告》。具有学士以上学位的,需提供深圳市人才交流中心人才征信部出具的学位验证证明。
(2)学历为中专学历的,需提供广东省教育厅出具的《学历证书鉴定证明》;
(3)学历为境外学历的,须提供中国教育部出具的《境外高等教育文凭验证书》。(深圳市境外学历验证地点:深南中路1025号新城大厦东座二楼人事人才中心业务受理窗口)
(4)学历为中技毕业证书的(需同时持有中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及学历为高级技工学校毕业证书的(需同时持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如持有的职业资格证书非在深圳考试取得的,须通过本市人力资源局组织的相应职业技能鉴定等级的综合水平测试。
(5)学历为高中学历的,须提供高中毕业证书。高中毕业证书遗失的,可提供由其毕业学校和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高中毕业证明。
5.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执业)资格证书、专项能力证书。
(1)专业技术资格(收原件及复印件),包含员级、助理级(初级)、中级、高级。属于以下情况的还须提供:
①全国统考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人员,须提供含发证审批部门意见的考试合格人员发证登记表(收原件)。
②持有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人员,须提供含资格审批部门意见的档案材料(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专业技术资格呈报表或专业技术资格认定通知等)(收原件)。
③持有广东省外非全国统考取得的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应提供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各区人力资源部门出具的专业技术资格审核证明;持有广东省外非全国统考取得的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应提供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专业技术资格审核证明(收原件及复印件)。
(2)职业资格证书(包含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专项能力证书(包含一级、二级、三级)(系统比对,收复印件)。
如属在我市参考的国家或省统考职业资格证书,考试通过后未发放证书的,可提交网上打印的查询页面,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www.gdosta.org.cn)
非在深圳考试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须通过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的相应职业技能鉴定等级的综合水平测试。
(3)持有全国统考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执业)资格证书的(收原件及复印件),还须提供专业资格考试报名登记表(收原件)。
6.近五年技能竞赛文件及相关获奖荣誉证书(收原件及复印件)
上述技能竞赛文件及相关获奖荣誉证书指在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或在广东省、深圳市、区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举办或与有关行业联合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的。
7.表彰荣誉材料:近五年国家部委及以上单位、广东省委、省政府或深圳市委市政府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的荣誉证书(收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所述荣誉证书,不包括国家部委、广东省委、省政府或深圳市委市政府下属组成部门授予的表彰或证书。
8.投资纳税材料
(1)个人所得税积分,只需提交本市税务机关出具的近三年纳税证明。
(2)其它形式的纳税积分,需提交:
①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收原件及复印件);②注册登记信息查询单(收原件)。可在深圳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http//www.szscjg.gov.cn)——网上办事——信息查询——市场主体信息查询。打印注册登记相关信息查询界面,加盖用人单位公章。③本市税务机关出具的近三年纳税证明。
人才引进业务系统自动比对我市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证明信息,无需提供纳税证明原件,只需提供复印件。
9.近五年内社会服务材料
(1)捐献造血干细胞荣誉证书(收复印件)(2)近五年内深圳市义工服务积分证明(收原件)此证明须由深圳市义工联、各区义工组织或区级团委组织出具。(3)广东省接受社会捐赠专用收据(收原件)此证明须由可合法使用《广东省接受社会捐赠专用收据》的社会组织出具。
注:上述6、7、8、9项近五年和近三年时间表述为距申请人网上成功提交信息日的最近60个月或36个月,申请人提交申报材料时需提交上述材料。
10.专利材料:
在专利有效期内的国家专利证书及年检发票(收原件及复印件),以上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
11.居住情况材料:
深圳市房地产权利证书(系统比对申请人填写的房产信息,收复印件),本人或配偶为深圳市房地产权利证书记载的权利人之一。深圳市房地产权利证书是指由深圳市政府房地产登记管理部门颁发的证书(包括红本、绿本两种)。
12.本人及配偶户口簿及身份证(收复印件)
配偶是深户的才须提供配偶的户口簿及身份证;配偶是非深户的不需提供。
⑴ 户口簿(收首页及相关人员信息页复印件);身份证(正反面复印在A4纸的同一面上)。(2)属集体户且无法取出原件的,须提供集体户口簿中相应户口页复印件(须加盖公安部门公章),或提供其户籍地所在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收原件及复印件)。(3)如果户口簿上的身份证号码与身份证上的号码不一致的,须提供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户籍证明须说明出现两个不同身份证号的原因,并须明确一个有效身份证号。(4)如配偶为外籍或者香港、澳门、台湾人士,须提供配偶的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收复印件)。
13.随迁子女证明材料
根据我市发改部门文件要求及市公安部门入户规定,本人生育且抚养权归属本人的子女属以下情况之一的可在申请人才引进业务时一并申请随迁(随迁子女需与本人在同一户口本上,且同为城镇户籍或同为农业户籍)。
(1)所有随迁子女均须提供户口簿(含首页)(收原件及复印件);
(2)随迁年龄在16—20周岁仍在中学就读的子女须提供在校学生证明书(收原件);
(3)异地随迁子女的,还须提供随迁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收原件及复印件)。
14.婚姻及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1)已婚人员须提供结婚证,离异人员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收复印件)
(2)本人或配偶已孕或已生育的须提供《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有效期6个月。
15.近一年内《深圳市人才引进体检表》
①申请人须到指定的体检医院体检,申请人于2013年6月15日后体检的,人才引进系统自动比对体检结果,无需提交体检表。②申请人于2013年6月15前体检的,需提交体检表原件。体检表须贴本人照片,并有体检结果、医生签名和体检医院盖章。
注:体检结果一年内有效。
16.《深圳市人才引进信息校核表》(收原件)
此表在人才引进业务系统填报信息并提交成功后自动生成,本人及人力资源代理机构认真校核填报信息及积分明细,由拟引进人员本人在“拟引进人员签名”处签名。
17.其他资格证明材料(收原件及复印件)
符合《办法》第二十四、二十五条规定的,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六)查询审批结果及领取批件
拟在职人才引进人员递交材料,并领取业务受理回执,按回执的说明等待查询审批结果。
当在网上查到办理状态为“审批-批准”,持受理回执到人事代理部616大厅取“职称及后台业务”号领取相应批件(已办理同城速递的,等候送件上门)。并按《委托办理在职人才引进报到须知》办理迁户、报到手续。
注:如查到办理状态为“审批不同意”,则持回执、身份证原件、已签订的协议原件、发票、缴费单等材料到我部取“综合业务”号等待办理退档手续。
注意事项:
1、人才引进各项积分指标分值的计算截止时间以我中心在人才引进业务系统最后一次提交信息成功日为截止时间。公示通过人员,如因填报信息错误,撤销修改后重新提交的,分值计算以撤销后最后一次成功提交信息日为截止时间。如撤销修改后再次提交信息时,申报年龄超出《办法》规定年龄上限的,市人力资源局不再受理其人才引进申请。
2、关于人事档案问题。根据《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拟引进人员在申报人才引进业务时,应如实申报其调出单位和人事档案情况(指干部档案或工人档案)。如在户籍地有人事档案的,需在申报人才引进时一并办理人事档案商调手续。申请人未如实申报人事档案情况或未按规定办理人事档案商调手续的,相关责任后果由其本人承担。
3、关于随迁子女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力资源部门不予办理子女随迁,其子女随迁须待其本人入户后,即可向我市公安部门申请。
(1)随迁子女非本人亲生子(女),属继子(女)的;或属本人亲生子(女)但抚养权不归属本人的。(2)随迁子女与招调干部(工人)本人不在同一户口本上,属异地随迁的。(3)申请人存在超生情况并自依法处理之日起满五年的。
4、已在我市公安部门办理或正在办理性随迁业务的人员,市人力资源部门不再受理其人才引进业务申请。
5、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居民的第一代身份证自2013年1月1日停止使用。申请人需按照18位身份证号码填报信息。
6、为保证档案安全,档案必须由档案所在单位通过机要转递至深圳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档案馆(地址: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北路人才大市场六楼619室,邮编518023),凡不是通过机要转递的,包括寄至单位和和人手中的档案,该中心不予接收。
7、本须知内容仅供参考,如有变更,恕不另行通知。本须知的最新内容以网站公布为准。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业务受理处
咨询电话:12333
网站:http://www.szhrss.gov.cn
地址:市民中心一楼行政服务大厅西厅
深圳市中盛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咨询电话:0755-26552639
深圳中盛网:http://www.chinazhsh.com/ -“积分入户深圳/接收毕业生”栏目
办公地点:南山区南新路3002号苏豪名厦22楼G1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六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节假日及特殊情况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