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年的法规文件、实施时间、缴费比例?
答:(1)《深圳市实行社会保险暂行规定》(深府〔1983〕214号),1983年11月18日起实施。侨资、外资独资企业、中外合资和合作企业职工,以企业支付的劳动服务费的25%作为社会劳动保险金;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团体以及区、县以上集体所有制招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按工资总额的20%作为社会劳动保险金。
(2)《深圳市全民所有制单位退休基金统筹试行办法》(深府〔1985〕178号),1985年9月1日起实施,工资总额20%提取退休基金。
(3)《深圳市临时工社会劳动保险试行办法》(深府〔1987〕10号),1987年3月1日起实施,企业按25.5元缴纳,个人按3元缴纳社会劳动保险金。
(4)《深圳市社会保险暂行规定》(深府[1992]128号),1992年8月1日起实施,企业缴纳11%,个人缴纳5%。
(5)《深圳市基本养老保险暂行规定》(深府[1996]123号),1996年7月1日起实施,深圳户籍人员按工资总额19%缴纳,其中,员工缴费工资低于社平工资的,企业缴纳15%,员工缴纳4%;缴费工资高于社平工资的,企业缴纳14%,员工缴纳5%。非深圳户籍人员按工资总额10%缴纳,企业缴纳7%,个人缴纳3%。
(6)《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1999年1月1日起实施,本市户籍人员按工资总额17%缴纳,其中员工缴纳5%,企业缴纳12%;非深圳户籍人员按工资总额10%缴纳,其中员工缴纳3%,企业缴纳7%。
(7)《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2000年12月22日第一次修正,2001年2月1日起实施。本市户籍人员按工资总额14%缴纳,其中企业缴纳9%,员工缴纳5%;非深圳户籍人员按工资总额13%缴纳,其中员工缴纳5%,企业缴纳8%。
(8)《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2006年7月26日第二次修正,2006年7月1日起实施。本市户籍人员按工资总额19%缴纳,其中企业缴纳11%,员工缴纳8%;非深圳户籍人员按工资总额18%缴纳,其中员工缴纳8%,企业缴纳10%。
(9)《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件》2013年1月1日起实施行。本市户籍人员按工资总额22%缴纳,其中企业缴纳14%,员工缴纳8%;非深圳户籍人员按工资总额21%缴纳,其中员工缴纳8%,企业缴纳13%。
退休人员如果社会保障卡遗失了怎样办理?
答:本人提供身份证及劳动保障卡数码照回执(已办理过劳动保障卡的不需要此项)到养老处(科)打印制证清单,再到制证窗口办卡。
退休人员如果退休证遗失了怎样办理?
答:本人带一张一寸近期免冠彩照、卡或身份证到办理退休的养老窗口或福田区彩田南路海天综合大厦的17楼办理。
参保人或用人单位对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如何处理?
答:参保人或用人单位对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市行政复议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们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参保人或用人单位对具体行政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