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工、随迁、购房入户户籍的参保人,在原户籍地所缴纳的金现在已经与深圳的养老保险金合并,其之前的年限是否也可视为在深圳的缴费年限?
答:暂时不可以。按照现行我市的养老保险规定,招工、随迁、买房入深圳户籍的参保人,其之前在内地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不能视为在深圳的缴费年限。这与国家《暂行办法》规定不一致,需要通过深圳市人大修改我市的养老保险条例,和国家的有关政策相衔接。待条例修订后,此类问题才能得到解决。
有些农民工返乡后不再返回城镇,对他们过去在城镇参保缴费的权益,是否有保障措施?
答:对回乡后不再返城就业的农民工,《暂行办法》规定的总原则是,其在城镇参保缴费的记录和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如果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或以上,在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同城镇职工一样计发基本;如果没有满足规定条件,也可以把城镇参保的相关权益记录和资金转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总之是不让他们已有的权益受损。目前,国家新农保制度开始试点,有关农民工养老保险在城乡间的具体衔接政策,国家研究后会制订专门的办法,届时农民工的养老问题将会得到解决。
参保人在《暂行办法》出台前已办理了退保,能否办理转移手续?
答:参保人在《暂行办法》出台前已办理了退保手续的,按规定属于已终结养老保险关系,不能恢复其退保前的养老保险关系,不能办理关系转移手续。
参保人户籍为农村户口,深圳转出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办理接续?
答:1、申请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缴费凭证;
2、员工跨省流动重新就业参保时,在新参保地申请转移在我市的养老保险关系;
3、为农村户籍回家务农的,当地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申请转入当地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4、无法转移的,可在本市机构开具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凭证,确认参保权益,在任何地区重新就业或达到退休年龄确认退休地后,再按规定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流动就业人员在多个地区参保,各地的工资水平高低各不相同,最后的基本养老金应当如何计算?
答:我国城镇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其中,个人账户养老金按本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一定系数计算,这对流动就业和稳定就业的者都是一样的,只要多缴费,个人账户储存额多,这部分养老金水平就高。对基础养老金的计算,2005年《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统一规定,即以本人各年度缴费工资与本地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对应计算其缴费工资指数,由此计算出本人指数化缴费工资,再与本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出平均值,作为计发其基础养老金的基数;缴费满15年发给基数的15%,多缴费1年多发1%。《暂行办法》坚持了这一计发办法,只是进一步明确了流动就业人员在各参保地的各年度缴费工资要与最后待遇领取地对应的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缴费工资指数。这既保证了全国政策的统一,又是一种相对简便的方法。
参保人一生在多个地区流动就业并参保缴费,当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应当在哪里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答:过去,由于地区之间职责不清,个别转出地和转入地有相互推诿的现象。《暂行办法》按照“唯一性”原则,依次确定了相关地区的责任,即:参保人员户籍所在地与最后参保地一致时,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当户籍所在地与最后参保地不一致时,如果在最后参保地参保满10年,则在最后参保地领取待遇;如在最后参保地参保不满10年,依次向前推至满10年的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各地参保都不满10年,则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总之,要让每一个缴费满15年以上的参保人员都能在一个地方领到基本养老金。
比如,一个江西的农民工,先后在福建、广东、浙江的城镇就业,参保缴费各5年。当他达到国家法定待遇领取年龄时,由于累计缴费年限满了15年,因此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由于他在3地参保都不满10年,就由他的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负责发放基本养老金,而3地社保经办机构应按规定把相应的资金转到江西省。但如果他在达到领取待遇条件之前,已把户籍转到了最后参保地浙江,那么就由浙江省负责发放基本养老金,其他两省应按规定把相应的资金转到浙江省。
为什么对部分年龄较大的参保人员设临时养老保险缴费帐户?
答:由于年满50岁的男性和年满40岁的女性,在跨地区就业直至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在新的就业地参保已不可能再满十年,一般不能再在当地领取养老待遇,因此,没有必要再把养老保险转移到临时缴费账户所在地。
但是,不能因此剥夺这些劳动者继续参保缴费的权益,所以《暂行办法》采取了建立临时养老保险账户的措施,保障劳动者临时养老保险账户所在地的工作年限得到转移。劳动者可以到任何一个新的地方就业,不管是58岁还是59岁都可以,但是不转养老保险关系,只是会在当地建立一个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建了这个账户就可以继续缴费、参保,继续累加权益,等达到退休年龄时再按照规定在养老待遇领取地领取养老金,并把这个临时缴费账户的资金全部转到那个地方。这样一是有利于使劳动者的权益得到保障,二是避免出现“趋富效应”,防止部分临近退休的参保人,仅仅是为了得到中心城市比较高的养老金的待遇而转移就业,缓解中心城市的参保压力。
参保人员通过组织、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调动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如何接续?
答: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年龄(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为什么《暂行办法》规定跨地区转移个人帐户储存额和单位缴费,都以1998年1月1日作为一个临界时点?
答:这是因为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经历了一个“地方先探索试点、尔后全国规范统一”的过程。1997年以前,各地的养老保险在探索“统账结合”模式时,个人账户规模差异较大,高的达16%,低的为3%;单位费率也高低悬殊。1997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文件,明确规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统一为11%(2005年进一步统一调整为8%),同时对单位缴费比例提出了统一要求。因此,《暂行办法》规定,对单位缴费从1998年1月1日起计算转移;对个人账户资金,在这一时点后计算转移全部储存额,而在这一时点前,只计算转移个人缴费部分,即不转单位缴费划入个人账户的资金,这样对各地转移就业人员比较公平。
为什么《暂行办法》规定自2010年1月1日后不允许参保人员退保?不退保,是否会给参保人将来争取更大的权益?
答:凡是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不论什么时候,都会保全其权益。现在不退保是为了使参保人将来获得更大的利益。即使从此以后再不参保、不续缴,又不符合15年可享养老金待遇的条件,凡是个人缴费的部分在将来到达退休年龄后,也全部会退给本人,包括期间的利息收入。另外,深圳市的养老保险政策规定,不符合在本市按月领取养老待遇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退保除了可以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积累额外还可以领取一次性生活费,标准为每缴费满1年,支付一个月的退休时本市月最低工资。
退保实际上对参保人员权益有很大的损害,因为选择退保后,其退的只能是个人缴纳的部分,而单位缴的部分不能退所形成的权益则受到了损失。
假定:一个在深圳工作的农民工每月工资收入为1000元,养老保险个人需缴纳8%,单位缴纳12%。也就是农民工个人每月要缴80元,一年960元。如果该农民工年年参保、年年退保,15年他一共缴费14400元,单位缴纳部分为21600元,退保时只会退个人账户的14400元,单位缴纳的21600元不退还。选择退保,参保人的损失会更大。
但如果不退保,会是另一种结果。首先,这15年的14400元仍然是该农民工的。到了符合领取条件的时候,男性会按139的系数除,得到每个月个人账户养老金103元。
其次,如果当地的平均工资或者单位缴费平均工资是2000元,而单位是按照其本人工资1000元钱的20%来缴纳养老保险费,单位每月要缴200元,15年共要缴36000元钱。到符合领取条件时,按照缴费工资基数1000元,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000元,合并计算缴费基数大体是1500元,每缴费一年是一个百分点的权益,缴费15年的话,那等于每个月该农民工可以领取225元的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加基础养老金,大体是每月330元,一年3960元。换言之,如果按个人15年缴14400元来算,该农民工只用三年多的时间就把这些都拿回来了。
现行办法规定缴费年限越多、待遇越高。如果这一过程中该农民工工资增加,将来养老金也会更高。
第三,养老金是终生支付的,不管活到多大年龄,不管个人账户是不是支付完了,这个标准会永远支付下去,社保基金不足支付时,不足部分按规定由地方财政予以补足。而且政府建立了养老金的调整机制,每年按照物价指数和工资增长的一定比例予以调整增加。
单位缴费比例为何只转移12%?
答:转移12%是国家的统一规定。我市多数年份实行的是“大个账、小共济”的基金管理模式,进入养老保险共济基金的比例一直低于10%,最低为2%,最高10%。根据国家《暂行办法》的规定,1998年1月1日以后的按其各年度本人缴费工资的12%进行转移,缴费比例不足12%的,按12%进行转移。按照上述规定,深圳社保原来收的少转的多,但考虑保障参保人的权益,深圳市委、市政府站在全局的高度,不计较地区利益和得失,坚决贯彻执行国家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
参保人员在深圳累计参保已满10年的,跨省流动就业时,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是否可以保留在深圳?
答:可以保留。
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和养老保险金在各地转移接续,社保基金是否安全?参保人员的权益是否得到保障?
答: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有严格的规定,政府成立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负责对社会保险基金的征收、待遇偿付、保值增值以及参保信息的统一管理。社保经办机构的各项行政经费按规定由本级财政支付,不在社保基金中列支。社保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市人大、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审计,有效保障社保基金的安全与完整,保障参保人的权益。
社保基金征收后由社保经办机构统一存入政府指定的财政专户,参保人的参保信息、参保年限、缴费金额均统一记录在案;参保人通过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的查询系统,输入本人的身份信息后,可即时查询本人的参保资料。
转移单位缴费比例的12%,是否会影响参保人的个人权益?
答:转移单位缴费比例的12%不影响参保人的个人权益。由于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水平,主要是依据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累计缴费年限长短和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息计算的,也和退休时当地的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有关,与地区之间的资金转移量没有直接关系;因此,确定适当的单位缴费资金转移量,是为了平衡转出地和转入地的基金关系,对流动就业参保人员本人的基本养老金水平核定不会产生不利影响。最终领取的养老待遇只和本人缴费的多少、本人缴费年限的长短相关,至于省对省、市对市的资金是怎么转移的、转移多少跟个人没有直接关系。但是,如果转移到转入地的新型农民养老保险,则对参保人的待遇有影响,转的钱多待遇会更高。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且未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有什么规定?
答: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出具转移函,将深圳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确定待遇领取地后,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待遇领取地。
参保人员回户籍所在地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有什么规定?
答:首先,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向户籍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其次,参保人持《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向户籍所在地社保机构提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最后,参保人户籍所在地社保机构向深圳市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深圳社保经办机构街道转移函后办理关系转移手续,将深圳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保险资金转回其户籍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
《暂行办法》的目的和意义?
答:该办法关系到广大参保人的切身利益,主要是保障员工在年老时得到养老保险待遇,不会因参保人员跨地区跨省流动就业而受影响,是国家对广大员工办的一件大好事,我们应该认真贯彻执行。
《暂行办法》适用哪类人员?
答:适用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包括企业所有员工、个体工商户、人员,也包括农民工。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政策依据?
答:2009年12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的程序?
答: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3、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4、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参保人男性满50周岁和女性满40周岁的人群,在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时有哪些特殊规定?
答: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适用范围?
答: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如何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答: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出台后是否办理退保手续?为什么?
答:不可以办理退保业务。因为办法规定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转移办法》对参保人的有利之处体现在哪几方面?
答:转移办法的出台,有利于维护参保人员特别是广大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这主要体现在:
一是养老关系随人走,在那里参保都管用,不论你在哪里干,养老保险接着算,确保参保人年老时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二是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时, 除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外,还要转移共济基金,转移的金额增加了,在计算养老待遇时不吃亏;
三是转移接续办法对农民工和城镇职工一视同仁,农民工缴费达到规定年限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享受与城镇职工同样的退休待遇,如果决定不在城里干,养老保险还可以和新农保相衔接。
转保有哪些好处?
答:以前的退保只能退个人账户部分,而个人帐户部分主要是由个人缴费所构成,单位缴费部分大部分进入共济金,退保员工实际上只是领走自己缴的钱,没有享受到社会保险制度的应有利益;并且退保后其缴费年限“归零”,即使以后重新参保,退保以前的缴费年限不能合并计算。这样,退保人退休时会因缴费年限不够难以在退休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养老权益受到损失。新的转移办法规定不允许退保则有效地解决了这个问题,保障了养老缴费与养老权益挂钩、与养老待遇挂钩。
流动就业人员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需提供的资料?
答:员工中断在本市就业,离开本市并办理跨省转移的可到我局相应的社会保险征收窗口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开具凭证的前提必须是申请人缴费状态为“停交”,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申请开具。如企业未及时为员工办理停交手续,则需提供离职证明。委托他人申请办理,需提供被委托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参保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转移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转移办法》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流动就业时,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可以按规定转移,在不同地区参保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未达到领取待遇年龄时不得办理退保手续,农民工返乡不再回城镇就业的可以转入新农保,参保人员跨地区就业,除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外,1998年以来参保的共济金也一并转移。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其应转移的养老保险金如何计算?
答: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含本息)计算转移。
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各地社保经办机构的联系电话如何查询?
答:参保人需查询各地社保经办机构的咨询电话,可登陆国家人力资源保障部的网址上查询,网址:http://www.mohrss.gov.cn/。
查询本人在我市的参保情况及转移政策可登陆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的网站,网址:http://www.szsi.gov.cn/,咨询电话:12333-2、25924503。
外地户籍员工把异地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深圳,在此期间非因工死亡待遇应按哪个地方的标准享受?
答:外地户籍员工把异地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深圳,并办结了转移接续手续的,按我市标准享受非因工死亡待遇,待遇由我市社保基金支付;未办结转移接续手续的,在转出地社保机构办理非因工死亡待遇领取手续,按转出地标准享受非因公死亡待遇。
养老保险关系可以转移到外市吗?
答: 可以的。具体办理如下:1、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到社保经办机构自助打印参保缴费凭证;2、持参保缴费凭证至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保转移手续。
如何办理将异地的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深圳?
答: 前往所属辖区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需提供如下材料:1、《深圳市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3、社会保障卡原件和复印件;4、转出社保机构提供的《基本养老保险转移参保缴费凭证》原件。
非广东省户籍参保人的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深圳有条件限制吗?
答: 是的。对于在深圳首次参保缴费时(不含已经结算的年限),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非广东省户籍人员及根据有关规定,以我市作为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的人员,可以办理转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