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内容 | 参保居民按月享受居民待遇的办事程序及流程 |
依据 |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实施《广东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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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件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在本市户籍非从业居民,可在户籍所在区(含新区)自愿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一)年满16周岁(不含全日制在校学生); (二)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 (三)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 |
数量及方式 | 日常业务办理 |
申请材料 | (1)《深圳市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原件一份; (2)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一份(验原件),并与银行存折或借记卡(验原件)复印在同一张A4纸上; (3)本人银行活期储蓄存折或银行借记卡(深圳市中行、工行、建行、农行、深圳发展行、平安银行或农村商业银行的户名账号页)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4)以下人员,须提供由迁入我市前户籍所在地机构开具的未定期领取养老待遇及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有效证明; ①迁入前属农业户籍,且入户时年龄:男的超过60周岁(含60周岁)、女的超过55周岁(含55周岁)的人员(在2006年12月31日前户籍迁入我市的不用提供); 若户口本上未注明迁入前户籍为农业性质的,另须提供迁入时原户籍底册复印件证明其迁入时为农业户籍,未能提供的按迁入前属非农业户籍的情形处理。 ②迁入前属非农业户籍,且入户时年龄:男的超过50周岁(含50周岁)、女的超过45周岁(含45周岁)的人员(在1990年12月31日前户籍迁入我市的不用提供)。 |
申请受理机关 | 各分局养老科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深圳市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决定书》申请人签字后生效。 |
决定机关 | 各分局 |
事项程序 | 1.参保人准备材料,填写《深圳市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A3纸正反面打印),并提交申请; 2.养老保险窗口审查材料; 3.受理并出具《深圳市参保居民申请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收件回执》和《深圳市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受理通知书》; 4.核定待遇; 5.出具《深圳市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决定书》; 6.参保人签收、采集指纹; 7.养老保险部门于受理之后30个工作日内生成台帐交财务部门完成支付. |
时 限 |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办结 |
法律效力 | 经社保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 |
事项收费 | 不收费 |
申请表格 | 深圳市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A3纸正反面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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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审或年检 | 无年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