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才引进计划生育审核须知
(本须知所述人才是根据《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深府办函【2013】37号)、《深圳市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管理办法》(深人社规【2012】3号)规定引进的人才)
根据我市计生部门管理规定,本人或配偶已孕、已生育的拟引进人员须提供《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该证明须由拟引进人员持相关资料至深圳市区、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办理,有效期为12个月。
办理《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所需材料
(一)拟引进人员属一胎怀孕或已生育一孩办理此证明(含夫妻双方再婚前各生一名子女均属独生子女的,再婚后未生育的)
所需材料:
(1)结婚证;有离婚史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
(2)全家户口本。
(3)节育证明。女方为49周岁以下的已婚人员,提供近3个月本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
(4)外生育的,另需提供按夫妻双方户籍地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征收完毕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等相关材料。
办理部门:拟入户地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
(二)、拟引进人员属二胎怀孕或已生育二孩及以上(含双胞胎或多胞胎生育)办理此证明
所需材料:
(1)结婚证;离婚史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和户口注销证明。
(2)全家户口本。
(3)符合政策生育无再生育证明(准生证)的,由户籍地村(居)委、乡镇(街道)和县(区)人口计生部门出具婚姻生育情况及是否符合政策生育证明。
(4)根据情况需提供的其它不同材料:
①一孩病残儿的,提供病残儿鉴定表(可提供复印件,由原审批部门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
②原农业人口生育二孩的,提供农转非户口底册复印件(派出所注明“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
③双胞胎或多胞胎的,提供孩子与父母不同时期的合影照片,并根据核实部门要求带小孩目测;
④收养的,提供收养证;
⑤其他情况生育二孩的,提供生育时当地市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有关生育政策文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5)节育证明。女方为49周岁以下的己婚人员,提供近3个月本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
(6)政策外生育的,另需提供按夫妻双方户籍地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征收完毕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等相关材料。
办理部门:拟入户地区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
【相关知识】
一、《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的适用范围
以下人员需要办理《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
(一)办理调动、录(聘)用手续的已生育、已怀孕人员;
(二)办理随迁入户、子女出生入户登记人员;
(三)办理孕期检查和住院分娩人员;
(四)办理购买或者租赁保障性住房人员;
(五)办理子女新生入园、入学、转学、少儿医保手续人员;
(六)办理户籍人员参加公务员招考;
(七)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中需出具计划生育证明的人员。
二、办理《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所需材料
(一)基本材料
⒈有关婚姻状况的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或有离婚史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
⒉全家户口本;
⒊女方为广东省户籍的,提供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女方为非广东省户籍的,提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市外迁户人员无需提供此项资料;
⒋女方为49周岁以下的己婚人员,提供近3个月本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现居住地(未居住深圳)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查环查孕证明。未育的人员、办理一岁以内子女出生入户证明人员无需提供此项资料。
(二)特殊情况需提供材料
⒈符合政策再生育的,提供再生育证明(准生证),并根据不同情况提供以下材料:
(1)第一胎子女为病残儿的,提供病残儿鉴定表(可提供复印件,由原审批部门加盖公章);
(2)原农业人口生育二胎的,提供农转非户口底册复印件(派出所加盖公章);
(3)子女为收养的,提供《收养证》;办理收养子女随迁的,还应提供《收养子女计划生育证明》;
(4)其他情况再生育的,提供生育时女方户籍地省计划生育法规及相关材料。
符合政策再生育但未取得再生育证明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户籍地村(居)委、乡镇(街道)和县(区)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及符合政策生育证明。
⒉子女为双胞胎或多胞胎的,提供孩子与父母不同时期的合影照片。
⒊政策外生育的,提供按夫妻双方户籍地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征收完毕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等相关材料。
⒋办理子女出生入户的计划生育证明需提供《子女出生医学证明》。
(三)办理孕期检查和住院分娩人员提供材料
⒈深圳户籍人员拟生育第一胎的,提供在本市人口计生部门进行过一胎生育登记的《计划生育服务证》;
⒉深圳户籍人员拟再生育的,提供在本市人口计生部门进行过再生育登记的《计划生育服务证》;
⒊流动人员拟生育第一胎的,提供在本市人口计生部门进行过一胎生育登记备案的资料;
⒋流动人员拟再生育的,提供其户籍地核发的再生育证明。
三、《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的办理部门
(一)属于下列情形的,在拟入户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办理《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
⒈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中属怀孕第一胎或生育第一个子女的;
⒉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中属再婚夫妻再婚前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未再生育的;
⒊本规定第一条(二)项的。
(二)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中属怀孕二胎及以上或生育两个子女及以上人员的,其《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办理部门为入户地区级人口计生部门;
(三)本规定第一条第(三)项拟再生育人员,第(五)项及第(五)项中再生育人员办理少儿医保及第(四)、(六)、(七)项中女方为深圳户籍人员的,其《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办理部门为女方户籍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女方为非深圳户籍人员的,其《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办理部门为现居住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深圳户籍未婚或离异男性的,其《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办理部门为户籍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
(四)本规定第一条第(三)项中拟生育第一胎人员及第一条第(五)项中生育第一胎人员拟办理少儿医保的,其《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办理部门为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
四、《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的办理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持本规定第二条所列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向相关办理部门提交申请;
(二)受理:办理部门在接到申请人的有关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并与广东省全员人口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省系统)信息核对无误的,办理部门应受理材料。对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与省系统信息不符或未有信息登记的,办理部门应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或到社区工作站进行信息补充或录入。办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有疑问的,应当对材料做进一步核实后再予受理。
(三)审核:
⒈办理本规定第一条第(一)、(二)项《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的,办理部门应当自材料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不予办理的,办理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⒉办理本规定第一条第(三)、(四)、(五)、(六)、(七)项《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的,办理部门应在材料受理后即时办理。
对不符合《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拒不按办理部门要求提供材料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出具《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
五、《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的有效期
《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自办理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本规定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的《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为本孕次内有效。
深圳市人口计生部询电话一览表
单位 | 电话 | 单位 | 电话 |
福田区卫计局 | 82918362 | 宝安区卫计局 | 29996797 |
园岭 | 25320030 | 新安 | 23496002 |
南园 | 83652661 | 西乡 | 27932016 |
福田 | 83820077 | 福永 | 27380113 |
沙头 | 83306759 | 沙井 | 27729540 |
梅林 | 83101769 | 松岗 | 27221583 |
华富 | 83356144 | 石岩 | 29732699 |
香蜜湖 | 83709392 | 龙岗区卫计局 | 28948221 |
莲花 | 83079063 | 龙城 | 89916861 |
华强北 | 82586860 | 龙岗 | 84869894 |
福保 | 83451163 | 横岗 | 28698900 |
罗湖区卫计局 | 25666652 | 布吉 | 84277301 |
黄贝 | 25435231 | 坂田 | 89582932 |
翠竹 | 25690434 | 南湾 | 28706851 |
笋岗 | 82268967 | 平湖 | 85238641 |
南湖 | 82174660 | 坪地 | 84071601 |
东门 | 25186619 | 光明新区公共事业局 | 88211341 |
桂园 | 82112739 | 公明 | 27195224 |
莲塘 | 25702240 | 光明 | 29099237 |
东湖 | 22256983 | 坪山新区公共事业局 | 84622740 |
东晓 | 82672927 | 坪山 | 28826130 |
清水河 | 82489274 | 坑梓 | 84139021 |
南山区卫计局 | 26666770 | 龙华新区公共事业局 | 23336389 |
南头 | 26463635 | 观澜 | 23573277 |
南山 | 26475087 | 大浪 | 81487080 |
西丽 | 26528540 | 龙华 | 27700265 |
沙河 | 26603461 | 民治 | 81718060 |
蛇口 | 26861143 | 大鹏新区公共事业局 | 28333194 |
招商 | 26863016 | 葵涌 | 84205778 |
粤海 | 26434741 | 大鹏 | 84305419 |
桃源 | 26984242 | 南澳 | 84404225 |
盐田区卫计局 | 25293562 | 广东省卫计委 | 020-12356 |
盐田 | 82632367 | 深圳市卫计委 | 12356 |
梅沙 | 25254563 | ||
沙头角 | 25550481 | ||
海山 | 223200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