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证签注制度
居住证将实行签注制度。每年签注一次。持证人可以自居住证签发之日起每满一年前六十日内申办居住证签注。逾期不签注或者签注有效期届满的,使用功能中止。申办居住证签注应当同时符合“两个条件”:
1、继续有合法稳定居所。持证人在申请签注之日前一年内在特区办理居住登记记录的居住时间累计满八个月的,视为继续有合法稳定居所;
2、继续有合法稳定职业。持证人在申请签注之日前一年内在特区参加社会保险累计满八个月的,视为继续有合法稳定职业。
符合特区人才引进规定和正在特区接受全日制中高等学历(职业)的非深户籍人员,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居住登记的,可以直接办理居住证签注。
居住证签注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答:非深户籍人员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即可申办居住证:一是同时满足继续在特区有合法稳定居所(即在申请签注之日前一年内在特区办理居住登记记录的居住时间累计满八个月的,视为继续有合法稳定居所)和继续在特区有合法稳定职业(即在申请签注之日前一年在特区参加社会保险累计满八个月的,视为继续有合法稳定职业。);二是符合特区人才引进规定;三是正在特区接受全日制中高等学历(职业)教育。
申办居住证及签注能否代办?
答:可以。用人单位可以为与其建立的非深户籍人员代为申办居住证申请及签注,学校可以为在校接受全日制中高等学历(职业)教育的非深户籍学生代为申办居住证及签注,其他情况不可以代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