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内容 | 企业员工办理参保人员非因工或退休后死亡情况下,申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及个人帐户余额支付 |
依据 | |
条 件 | 1、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六个月的参保人或者退休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公死亡; 2、申请人已在保险窗口结算医疗保险费用。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 |
申请材料 | 1、《深圳市企业参保员工非因工或退休后死亡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申报表》原件(一式两份); 2、死者的身份证、户口本、死亡证明及火化证明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3、死者本人或其继承人、供养亲属银行活期储蓄存折(深圳市中行、工行、建行、农行、发展行或商业银行的户名帐号页)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4、如死者继承人是其法定继承人,死者供养亲属或法定继承人均不在场的,申请人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和死者供养亲属或法定继承人中某一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该代理委托书的公证书原件;如死者继承人不是其法定继承人,死者供养亲属或继承人中有一方无人在场的,申请人需提供缺席一方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该代理委托书的公证书原件(缺席一方是死者供养亲属的,申请人只需提供死者供养亲属某1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该代理委托书的公证书原件;缺席一方是死者的继承人且继承人有多名、继承人间又无直系亲属关系的,申请人需提供每名继承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该代理委托书的公证书原件); 5、有供养亲属的,如供养亲属与死者在同一个户口本上的,应提供供养亲属户口本和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验原件)及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供养关系证明原件一份;如供养亲属与死者不在同一个户口本上的,另须提供说明供养关系的公证书原件一份; 6、供养亲属完全丧失能力的,还应提供其居住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原件一份。 |
申请受理机关 | 各分局养老科、社保站(受理农村城市化人员)。市福田、罗湖、南山办公地址:福田分局:深圳市彩田南路海天综合大厦3楼;罗湖分局:深圳市人民北路3092号物资大厦11楼;南山分局:深圳市南山区南新路3024号(原南山法院),投诉电话:83460096。办理时间:工作日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8:00。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深圳市企业参保员工非因工或退休后死亡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待遇决定书》。自申请人收到签字之日起生效。 |
决定机关 | 各分局。 |
事项程序 | 1、用人单位/死亡员工家属准备材料,填写《深圳市企业参保人员非因工或退休后死亡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申报表》,提交申请; 2、养老保险窗口审查材料; 3、养老保险窗口受理并核定待遇,开具《深圳市企业参保员工非因工或退休后死亡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待遇决定书》; 4、用人单位/死亡员工家属签收《深圳市企业参保员工非因工或退休后死亡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待遇决定书》,养老保险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将支付清单交财务部门并完成支付。 |
时 限 | 1、参保人或者离退休人员死亡的,其遗属应当在其死亡后60日内,向社保机构养老保险窗口申报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终结手续; 2、社保机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办结。 |
法律效力 | 经社保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享受相应待遇 |
救济权利 | 申请人如有异议,可在决定书注明的有效时间内申请行政救济。 |
事项收费 | 不收费 |
申请表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