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内容 | 对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和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的1-4级伤残工伤职工的生存状况等情况进行确认。 |
依据 |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 |
条 件 | 1-4级伤残工伤职工或供养亲属没有下述情形的,可继续享受相关待遇: (1)供养亲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继续享受待遇资格: ①供养亲属死亡; ②工亡职工子女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能力; ③工亡职工子女或参军; ④工亡职工子女被他人或组织收养; ⑤工亡职工配偶再婚; ⑥供养亲属在判刑收监执行期间; ⑦其它丧失享受待遇的情形。 (2)1-4级伤残工伤职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继续享受待遇资格: ①死亡; ②其它丧失享受待遇的情形。 |
申请材料 | (一)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以及护理费的1-4级伤残工伤职工,应在每年的3月份和9月份,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直接到发放待遇的工伤保险业务窗口确认生存状况(收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如本人不能前来窗口办理的,应该通过邮寄等方式提供如下生存证明材料: 1、户籍所在地的户籍管理部门或部门出具的生存证明(原件1份); 2、手持当年当月报纸或日历(或挂历)的四寸彩照(原件1份); (二)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应在每年的3月份和9月份,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直接到发放待遇的工伤保险业务窗口确认生存状况(收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如本人不能前来窗口办理的,应该通过邮寄等方式提供如下生存证明材料: 1、户籍所在地的户籍管理部门或社保部门出具的生存证明(原件1份); 2、小孩在校就读证明材料(原件1份); 3、手持当年当月报纸或日历(或挂历)的四寸彩照(原件1份)。 办理时间:工作日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8:00 |
申请表格 |
本事项无办事表格。 |
申请受理机关 | 市社保局各区分局工伤保险科、直属分局工伤保险科。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各分局、管理站工伤业务窗口 直属分局:深圳市福田区彩田南路2038号海天综合大厦13楼; 福田分局:深圳市福田区彩田南路2038号海天综合大厦三楼; 罗湖分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北路物资大厦11楼; 南山分局:深圳市南山区南新路3032号; 盐田分局:深圳市盐田区海景二路工青妇活动中心14楼; 宝安分局:深圳市新安街道宝安2区湖滨路5号社保大厦; 龙岗分局: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龙翔大道8031号; 光明分局: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大街社保大楼; 坪山分局:深圳市坪山新区坑梓街道人民中路23号; 龙华分局: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泗黎路大布巷路口; 大鹏分局:深圳市葵涌街道葵新北路86号; 咨询、投诉电话:12333。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
联系电话 | 12333 |
程 序 | 1、每年的3月份和9月份,1-4级伤残工伤职工或供养亲属可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到发放待遇的社保部门确认生存状况,或者通过邮寄等方式向发放待遇的社保部门提供生存证明材料。 2、社保部门对伤残职工或供养亲属的生存状况进行审核确认,认为有需要的进可行调查取证。 3、根据审核情况,对确认仍具有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领取资格的,继续支付有关待遇;对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认证的暂停其待遇,待认证后补发相关待遇;对于不再具备享受工伤待遇条件的,停止支付工伤待遇。 |
时 限 | 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确认生存状况; 材料不齐全,待补齐材料并通过生存认证后,可补发相关待遇; 上述如有特殊情况可延长时限。 |
救济权利 | 申请人对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的行政服务(非行政行为)不满的,可以向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信访部门投诉;对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作出的该行政行为不服,行政相对人有权:1.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2.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本事项无证件、无有效期要求,根据国家法规进行调整。 |
法律效力 | 经社保部门确认生存状况后方可继续享受相关待遇。 |
收 费 | 不收费。 |
年审或年检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