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省级统筹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粤人社规〔2021〕4号

时间 :2021-08-0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浏览 :
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与省级统筹行业基准费率。省级统筹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过渡办法。原行业基准费率标准低于省级统筹标准的深圳、珠海、汕头、惠州、湛江、揭阳市及省本级实施行业基准费率过渡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均暂恢复本地区原行业基准费率标准;自2022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由有关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行业基准费率标准过渡方案,并于2022年4月30日前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后实施(省本级行业基准费率标准过渡方案按照本附件规定实施);自2024年7月1日起均统一执行省级统筹行业基准费率标准。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