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保护特别规定》第5条、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虽然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该法第42条同时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遵守上述规定,合法保障女职工孕期的劳动权益。在本中,孔女士所在的快递公司不应以怀孕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辞退孔女士,而应减轻其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该快递公司在本地无其他劳动岗位,属于公司的客观条件限制导致无法安排工作,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
张女士咨询:孕妇在工作期间休产假可以休多少天?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何种义务?
律师解答:根据我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同时根据相关规定,如遇其他情况可依照规定延长,用人单位不得设置任何阻碍,为维护女性职工歇产假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2012年,国务院又颁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其中第七条明确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国务院颁布的规定细化了女职工产假的相关内容,进一步规范了女性职工在妊娠期间的相关权利。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性职工如果遭遇用人单位没有为其缴纳生育保险,则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产前工资标准发放工资,并且不得以怀孕为理由降低工资标准或辞退劳动者。
女职工在工作期间怀孕,工资待遇与一般员工并无明显区别,法律规定的职工福利同样应当一并享受,若劳动者遭遇公司拒不允许歇产假、降低工资福利标准、甚至无故辞退的,可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以维护女职工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