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内容 | 新生儿出生入户(派出所受理,分局审批) |
依据 |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核准。 |
条 件 | 以下尚未取得户籍身份,姓氏姓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申报时父母双方或出生时父母至少一方是本市户籍居民的婴儿,可随本市父(母)申报出生登记。 一、本市出生已满6周岁,《出生医学证明》父母信息真实齐全; 二、国(境)外出生,已持有《办理户口通知》的婴儿。 高校学生婴儿在非高校集体户的父(母)一方户籍地申报;父母双方均为高校学生集体户口的,在婴儿(外)祖父母户籍地申报。 |
申请材料 | 一、《婴儿出生登记申报表》(不需填写,受理后需申报人签名确认); 二、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1份,核验原件,收取副页); 四、申请人父母当前婚姻法律文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婴儿具有以下情形的,还需分别提供相应材料: (1)双(多)胞胎的提供近期二寸免冠彩色合照一张; (2)国(境)外出生的提供《办理户口通知》、出生证明中文翻译件,婴儿及其父母入境证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3)现役军人(含女士官)子女的提供父(母)军官证或士官证、军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所在部队政治部门出具的服役证明; (4)《出生医学证明》补发、出生地非父母户籍地(长期居住地)或证件存疑的,提供盖有发证机关公章的婴儿出生医学档案复印件及申请人父(母)的书面说明。亲子关系真伪存疑,申报人无法有效举证,也未能通过其他方式调查核实的,需进行亲子鉴定; (5)婴儿随直系长辈血亲、收养人姓氏、继父母姓的,提供相应的关系证明材料,以及直系长辈血亲、收养人、继父母户口簿或《常住登表等》等户籍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6)高校集体户学生婴儿随(外)祖父母或祖父母申报的,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7)三周岁婴儿的近期二寸免冠照片一张、疫苗接种本、学(园)籍档案复印件。 |
申请表格 | 本事项无需填写申请表格,申请人在受理机关现场签字确认。 |
申请受理机关 | 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详见附件) |
决定机关 | 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公安分局人口管理科(治安大队)。 |
联系电话 | 84465000 |
程 序 | 一、各受理点已开通户政业务网上预约服务,办理业务请登陆户政预约平台或拨打114进行预约后办理。 二、向申报人户籍地派出所窗口申报,现场审核受理签发《户政业务受理回执》。双(多)胞胎和国(境)外出生婴儿需到场面视,父母民族成分不同的需双方共同到场(确无法到场的应提供公证书)。 三、申报人收到办理通知后,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户政业务受理回执》、婚姻法律文书到拟入户地派出所办理登记。申请人6周岁以上,符合条件或自愿申领身份证的,登记时应持《居民身份证数字相片检测回执》和身份证照片2张同时到场办理。 |
时 限 | 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户口薄,不设有效期限。 |
法律效力 | 经许可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即取得市常驻户口居民身份。 |
收 费 |
不收费。 |
年审或年检 | 无年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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