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内容 | 本市居民办理市内移居 |
依据 |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核准。 |
条 件 | 四、迁入单位集体户 本人因工作单位变动、原挂靠家庭户解除挂靠等原因,在本市无家庭户立户和迁入家庭户条件的,可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迁入现单位集体户。 五、迁入派出所代管户 按本规范规定不能自行立户且无迁入家庭户和单位集体户条件的,可迁入原户籍所在派出所代管户。户籍民警应对迁入代管户的条件严格把关,视情形收取下列材料(由派出所直接办理迁入的除外)。 |
申请材料 | 一、设立家庭户应收取如下材料: 1.合法住宅用途的房产证(是指市政府或市国土及住宅管理部门发放的住宅用途房产证,对商住两用、商务公寓、酒店式公寓,也可认定为住宅用途房产)或相关证明材料及业主身份证及户口簿;房产证在银行抵押的,以一个月内有效的房屋产权信息查询单(市、区房屋登记中心出具,下同)代替;房产证正在办理中的,以房款缴交票据复印件(核验原件)代替,另收取入伙通知书或两个月内的水(电)缴费清单; 2.持有以下房产证明材料,可以参照“合法住宅用途房产证”办理: (1)军队有权部门发放的住宅用途军产证; (2)宝安、龙岗两区政府发放的《房屋所有权证》; (3)华泰、中建等原中央部委、省直属改制企业、原工程兵改制企业等单位分配给员工的“周转房”,收取原公司发给员工的房产证或公司盖章的集体房产证复印件。无房产证的,以购房合同和收款票据替代; (4)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部门签发给开发单位的集资房产证(可用产权单位盖章的复印件代替)和单位或社区(村委)出具的证明(证明需注明该房屋产权归属、同意申请人在该房产立户)。 3.在亲友房产立户或在申请人(配偶、子女)享有50%及以下产权立户时,需产权人同时到场签署《同意在本人房产立户的声明》; 4.申请在政府公共租赁房屋立户的,需收取租赁合同。 如迁至本人或亲友房产立户或在本人向市(区)政府合法承租的公共廉租房立户,应收取如下材料(属专为本次申请出具的证明材料收取原件,其他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 (1)《市居民市内移居申报表》; (2)申请人及随迁人员的户口簿; (3)申请人现婚姻法律文书(户口簿可直接反映婚姻关系的除外); (4)如携带有未成年子女一并迁移,收取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材料,属收养的收取收养登记证明材料(户口簿可直接反映双方关系的除外); (5)相关房产证件证明; (6)迁至亲友房产立户的,还需收取《同意在本人房产立户的声明》; (7)申请人及三周岁以上随迁人员一张近期一寸免冠照片(粘贴于《常住人口登记表》上)。 二、设立集体户应收取如下材料: 1.《深圳市集体户管理有关事项申请表》; 2.单位授权专管员的委托证明(介绍信)及其身份证; 3.单位有效营业执照副本或注册登记文件; 4.单位的房屋产权证明(条件中第二条第(二)、(三)款规定的单位,可以房屋租赁合同代替); 5.单位在职人数证明。属企业、非企业单位的收取30名以上在职人员近一个月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清单,其他单位由其人事部门出具证明; 6.对市、区政府“直通车”企业,需收取直通车企业证或相关证明文件,非法人企、事业单位,需收取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迁入家庭户应收取如下材料: 1.《深圳市居民市内移居申报表》; 2.申请人及随迁人员的户口簿; 3.申请人现婚姻法律文书(户口簿可直接反映婚姻关系的除外); 4.如携带有未成年子女一并迁移,收取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材料,属收养的收取收养登记证明材料(户口簿可直接反映双方关系的除外); 5.在本人或亲友房产立户的需提供相关房产证件证明; 6.迁至亲友房产立户或挂靠的,还需收取《同意在本人房产立户的声明》或《户主关于新增户内成员的声明》;迁入父母(成年子女)家庭户的需提供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材料; 7.申请人及三周岁以上随迁人员一张近期一寸免冠照片(粘贴于《常住人口登记表》上)。 迁入配偶家庭户,应收取如下材料: 1.《深圳市居民市内移居申报表》; 2.申请人及配偶户口簿; 3.申请人现婚姻法律文书; 4.如携带有未成年子女一并迁移,收取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材料,属收养的收取收养登记证明材料(户口簿可直接反映双方关系的除外); 5.配偶属2011年9月1日前挂靠他人家庭户的,还需收取《户主关于新增户内成员的声明》; 6.申请人及三周岁以上随迁人员一张近期一寸免冠照片。 迁入父母(成年子女)家庭户应收取如下材料: 1.《深圳市居民市内移居申报表》; 2.申请人及随迁人员的户口簿,拟迁入家庭户的户口簿; 3.申请人现婚姻法律文书(户口簿可直接反映婚姻关系的除外); 4.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材料; 5.如携带有未成年子女一并迁移,收取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材料,属收养的收取收养登记证明材料(户口簿可直接反映双方关系的除外); 6.申请人及三周岁以上随迁人员一张近期一寸免冠照片。 挂靠本市亲友家庭户,应收取如下材料: 1.《深圳市居民市内移居申报表》; 2.申请人及随迁人员户口簿,拟迁入家庭户户口簿; 3.申请人现婚姻法律文书(户口簿可直接反映婚姻关系的除外); 4.如携带有未成年子女应一并迁移,收取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材料,属收养的收取收养登记证明材料(户口簿可直接反映双方关系的除外); 5.《户主关于新增户内成员的声明》;家庭户户主因房产转让等原因办理户口挂靠本市亲友家庭户时,可携带户内成员一并迁移,并由原户主签署《户主关于新增户内成员的声明》,不再收取该户内成员的身份证及婚姻法律文书,但挂靠成员与新户主有亲属关系且系统无法查询的,应收取相应关系证明; 6.申请人及三周岁以上随迁人员一张近期一寸免冠照片。 四、迁入单位集体户,应收取如下材料: 1.《深圳市居民市内移居申报表》; 2.申请人及随迁人员的户口簿; 3.申请人现婚姻法律文书;属丧偶的,收取死亡证明材料; 4.如携带有未成年子女一并迁移,收取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材料,属收养的收取收养登记证明材料; 5.申请人现单位集体户口簿首页复印件,复印件上注明申请人与单位的人事关系及同意迁入意见并盖章,配偶(子女)一并迁入的,应同时注明; 6.申请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房屋产权信息查询单; 7.申请人及三周岁以上随迁人员一张近期一寸免冠照片。 被本市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录取的新生,可在入学时自愿选择户口迁入学校集体户,应收取如下材料: 1.申请人户口簿; 2.本市大中专院校录取新生通知书; 3.申请人一张近期一寸免冠照片。 单位注册登记地址变更,应当办理整户移居至新单位注册登记备案的地址。应收取如下材料: 1.新单位填报的《深圳市集体户管理有关事项申请表》及书面申请; 2.新单位有效营业执照副本或注册登记文件及相关依据材料(工商信息单等); 3.新单位房产证明; 4.新单位出具的迁移人员名册; 5.申请人及三周岁以上随迁人员一张近期一寸免冠照片。 五、迁入代管户的应收取如下材料: 1.代管户成员办理户政业务(出生登记、办理身份证除外)时,需提供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三个月内的房屋产权查询信息单,对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无房屋产权信息的,给予办理户政业务; 2.申请人户口簿、现婚姻法律文书。申请人属未成年人的,还需收取出生证明材料; 3.申请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本市房屋产权信息查询单; 4.年龄段申请人的待(失)业证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无业证明; 5.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未设立集体户的证明及申请人近三个月的单据; 6.申请人及三周岁以上随迁人员一张近期一寸免冠照片。 |
申请表格 | 《深圳市居民市内移居申报表》 |
申请受理机关 | 申请人拟入户地派出所户政窗口。 |
决定机关 | 各公安派出所。 |
联系电话 | 84465000 |
程 序 |
|
时 限 | 符合条件当场办理。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本事项无证件,且不设有效期。 |
法律效力 | 经核准后方可办理移居户口登记。 |
收 费 |
不收费。 |
年审或年检 | 无年审。 |
网上预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