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3月30日讯(记者 张钊)记者30日从深圳市公安局获悉,为进一步提升居民身份证管理服务水平,方便符合相关受理条件的省内异地户籍居民在深圳就近地换领或补领居民身份证,市公安局决定从3月3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正式启动省内异地居民身份证受理工作。
据了解,省内异地居民身份证受理业务包括有效期届满换领、损坏换领或丢失补领三种,适用于在本市居住登记或参加社会保险半年以上(申请时,在本市连续居住登记时间满6个月或近一年内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累计满6个月),或在本市小学、中学(含全日制技校、职校)或全日制大学在读的非深户省内户籍居民。
目前,深圳市的省内异地居民身份证办理实行全预约全城通办的申办方式,即登陆互联网“深圳市公安局户政预约平台”(http://203.91.43.52:8097/wsyy/)或拨打114电话进行预约受理,自愿选择全市任一受理点办理。预约成功后,申请人(监护人)持互联网预约受理号、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原件(有效期满换领、损坏换领需提供)、本市《居民身份证数字相片采集检测回执》、监护人证明材料(监护人代办需提供,如申请人《出生医学证明》等,户口簿能反映父母子女关系的不需提供)、学籍登记表或《在读证明》(本市在校学生需提供)按照预约时间前往预约受理点办理,办证时限为三十个工作日(调查时间不计入办证时限)。预约受理时,申请人可自愿选择到受理窗口领取证件或自费邮政快递送证。
据介绍,除解决了申请人往返户籍地和居住地办证取证的麻烦、缩短证件更换时间等便利外,本市的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工作从申请材料和居住地限制两个方面进行了突破,呈现两大特点:一是全预约受理。即申请人直接登陆“深圳市公安局户政预约平台”进行异地居民身份证预受理,不需往返公安户政窗口咨询了解受理条件和材料,不需到、居住登记部门办理证明材料(在读学生仍需到就读学校打印学籍表或出具在读证明);二是全城通办。即不受居住地限制,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结合自身实际,选择离自己工作、生活较近,或者办事人员较少的全市任一异地居民身份证受理窗口办理。
温馨提示
(一)异地居民身份证制证费用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有效期满换领每证收取工本费20元,损坏换领、丢失补领每证收取工本费40元,本市无额外收费。
(二)根据公安部和省公安厅的要求,具有以下五种情形的异地居民身份证申请将不予受理,申请人仍需回户籍地公安机关办理:
1.在广东省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的,或距居民身份证有效期届满时间超过三个月,无正当换领理由的;
2.申请人提交的身份信息与公安机关登记的人口信息不一致,或居民身份证图像信息准确性无法确定的;
3.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难以确认身份的;
4.申请人户籍被原籍公安机关锁定限制,或属在逃人员,或有不良信用记录(包括伪造、变造、买卖、冒领、骗领、冒用居民户口簿、身份证、护照、驾驶证和买卖、使用伪造的居民户口簿、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等国家机关证件人员,以及政府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记录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人员等)的;
5.其他公安机关要求不予受理的。
(三)如遇网络问题无法预约受理,可备齐申请材料,到就近的异地居民身份证受理点,由工作人员帮助预约受理;
(四)按照公安部计划安排,省外户籍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工作预计于今年7月启动,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工作将同时实施。
(五)业务咨询请拨打深圳户政热线0755-84465000。
省外户籍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工作预计今年7月启动
根据公安部、广东省公安厅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工作部署,经过前期相关准备工作,深圳市公安局决定从2016年3月3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正式启动省内异地居民身份证受理工作。
哪些人可享受新政
深圳市公安局工作人员表示,省内异地居民身份证受理业务包括有效期届满换领、损坏换领或丢失补领3种,适用于在本市居住登记或参加社会保险半年以上(申请时,在本市连续居住登记时间满6个月或近一年内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累计满6个月),或在本市小学、中学(含全日制技校、职校)或全日制大学在读的非深户省内户籍居民。
办理方式所需材料有哪些
“深圳市的省内异地居民身份证办理实行全预约全城通办的申办方式,即登录互联网深圳市公安局户政预约平台(http://203.91.43.52:8097/wsyy/)或拨打114电话进行预约受理,自愿选择全市任一受理点办理。”
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预约成功后,申请人(监护人)持互联网预约受理号、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原件(有效期满换领、损坏换领需提供)、本市《居民身份证数字相片采集检测回执》、监护人证明材料(监护人代办需提供,如申请人《出生医学证明》等,户口簿能反映父母子女关系的不需提供)、学籍登记表或《在读证明》(本市在校学生需提供)按照预约时间前往预约受理点办理,办证时限为30个工作日(调查时间不计入办证时限)。
预约受理时,申请人可自愿选择到受理窗口领取证件或自费邮政快递送证。
4月起居住证可申办护照等证件
公安部决定自2016年4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居住证制度的县级以上城市,施行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申办因私出入境证件的便民利民措施。也就是说,4月1日起,居住证持有人可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居住证向居住地的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深圳一年多次“个人旅游”签注除外)以及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赴台定居除外),其他申请材料与当地户籍居民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