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公司索赔获法院支持
2008年11月26日,小田入职东莞一家图纸品印刷有限公司,任行政部人事文员。因公司不为她缴纳社会保险费,以至于小田被迫自己出资,挂靠另外的用人单位购买社会保险。
2014年10月5日,小田经医生诊断,确诊怀孕13周,而小田符合计划生育范围内的第一胎,并办理了相关手续。
2014年10月17日,小田因印刷公司“没有为她办理”等原因而被迫离职。经仲裁裁决后,双方均对裁决不服,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
东莞法院两审均认为,印刷公司未为小田缴纳社会保险费,以致小田辞职,符合劳动合同法中“因用人单位过错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可获得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且小田被迫离职时尚处在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仍需支付产假工资及哺乳假工资。
最终,法院判令印刷公司向小田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3223元,返还小田垫付的社会保险费23854.03元,同时向小田支付工资、带薪年休假工资等共约2万元。
法官:即便签订协议仍可主张合理权利
上述案件的主审法官表示,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为了节省用工成本,不愿意招用女职工,或是在招用女职工的时候约定女职工须为单位服务满一定年限才能生育,或约定生育不享受带薪休产假等,女职工为获得工作机会,迫于无奈签订类似的条约。
法官认为,实际上,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相关规定,女职工可向用人单位主张休法定产假和要求支付产假工资和哺乳期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