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生申请条件:
(一)基本条件
1、身体健康;
2、符合《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
3、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活动,无教养及违法犯罪记录。
(二)符合上述基本条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毕业生,可由用人单位申请接收。
1、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普通高等学历的;
2、本市院校毕业生;
3、本市生源毕业生。
重要提示:
1、符合上述接收条件的毕业生在择业期内(根据国家规定毕业后两年内 )未落实工作单位、未办理毕业生接收手续,其户口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生源地,档案、组织关系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保留在各级毕业生主管部门的,可在我市申请办理毕业生接收手续。
取得“深圳市毕业生接收函”的毕业生,须持《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报到证》(以下简称:就业报到证)等相关材料到我市毕业生报到地点办理报到手续。详见《2015年深圳市毕业生报到须知》详见附件2。
2、关于“农转非”问题
原则上农业户籍毕业生不在深圳办理“农转非”手续。
根据国家、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办理户口问题相关规定,农业户籍毕业生应在户籍地办理“农转非”。在深圳办理毕业生接收的农业户籍毕业生,系统填报信息时应填写“非农业”,待取得毕业生接收函后,在户籍地办理“农转非”。
如确认户籍地有规定不予办理毕业生“农转非”手续的,系统填报信息时应填写“农业”,由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向发改部门申请办理。
3、关于子女随迁问题
根据我市子女随迁政策规定,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在申办人才引进业务时申请子女随迁:
(1)本人生育且抚养权归属本人的未满18周岁的子女(大中专院校在校生除外);
(2)随迁子女需与本人在同一户口本上,且同为城镇户籍或同为农业户籍;
具备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技师及以上职业等级资格且申请人与随迁子女户口性质一致的(同为城镇户籍或同为农业户籍),可申请办理异地随迁。
(3)本人不存在超生情况的。
在职人才申请条件:
(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且人才引进积分分值达到100分的,可以申请办理人才引进:
1.年龄在18周岁以上,48周岁以下;
2.身体健康;
3.已在我市办理居住证和缴纳;(说明:1、申报人员须在本单位有社保缴交记录,且当前为正常缴交状态; 2、居住证为当前有效状态);
4.符合《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
5.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活动,无刑事犯罪记录。
(二)符合上述基本条件的第2、4、5项,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直接申请办理人才引进手续:
1.两院院士;
2.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学术技术带头人,年龄在55周岁以下的;
3.广东省和国家部级以上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或深圳市科技创新奖的项目主要完成人,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
4.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定并在任期内的高层次专业人才,且不超过其该类人才认定标准对应的最高年龄;
5.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且不超过该类人才认定标准对应的最高年龄;
6.取得《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且年龄不超过48周岁的留学回国人员。
(三)根据我市户籍迁入规定,以下人员申请人才引进年龄上限可放宽至50周岁以下:
1.具有经全国统考取得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广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审核的省外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2.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其所在企业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累计在深纳税人民币300万元以上的;
3.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的出资(合伙)人,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而累计分摊企业在深已缴纳税额人民币60万元以上的;
4.在本市就业的个人,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累计在深缴纳个人所得税人民币24万元以上的;
5.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累计在深纳税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
上述第2至5项所规定的投资纳税人员,须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具备与申请事由相适应的身份资格;纳税额超过以上规定纳税额一倍以上的,其年龄上限可放宽至55周岁以下。
(四)市政府对高层次专业人才及其配偶、获得特殊奖项或表彰人员、投资纳税人员、随军家属、机关事业单位或驻深单位人员等引进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