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工作的通知》(深府办〔2013〕32号)和《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发放工作的通知》(深人社发〔2015〕29号)规定,毕业2年内未实现首次就业的本市高等院校毕业生、本市生源市外高等院校毕业生及在我市求职、创业的市外高校毕业生应及时办理未就业登记手续,以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掌握相关信息,向其提供公共就业服务。
本市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应及时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办理未就业登记。来我市求职、创业并按相关规定符合享受我市就业创业公共服务或相关补贴的市外高校毕业生,应到居住地或创业场地所在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未就业登记。高校毕业生未就业登记将作为获得我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就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创业辅导等公共就业服务,享受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规定的有关补贴的基础信息。本市高校毕业生于离校前首次与用人单位建立并符合申领就业补贴条件的,应在申领补贴时办理相关信息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