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做好深圳市高校毕业生发放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人社规〔2016〕9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7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14〕37号)、《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4〕188号)及《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深府办〔2013〕32号)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本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发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登记
(一)建设数据库。
为做好针对本市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公共就业服务,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完善本市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数据库。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及时从省、市部门获取本市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数据;本市各高等院校应当及时将应届毕业生及离校未就业毕业生的相关数据提供给本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各区、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主动做好辖区内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摸底排查及数据信息上报工作。
(二)实名登记。
自愿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本市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可登录“深圳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信息系统)自助办理离校未就业实名登记(以下简称实名登记)。本人信息已在本市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数据库内的,信息系统直接比对核实身份,补充更新相关信息项后即完成实名登记;本人信息不在数据库内无法直接进行比对核实的,由本人前往户籍地或者居住地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窗口办理。
窗口办理时应当填报《深圳市高校毕业生实名登记表》,提交本人毕业证书、身份证和户口本(非本市户籍无需提供户口本,以上材料核验原件后留存电子扫描件)。对于材料齐全可当场核实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身份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当场核实并出具确认书;对于材料齐全但无法当场核实的,应当出具受理回执并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对于资料不齐全的,应当出具《一次性补正材料告知书》。
二、高校毕业生在中小微企业就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条件和标准。
1.本市应届高校毕业生在本市登记注册并正常经营的中小微企业实现初次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合同,连续正常缴交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可给予应届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就业补贴,标准为每人2000元。
2.在本市登记注册并正常经营的中小微企业招用初次就业的本市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连续正常缴交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可给予企业一次性招用补贴,标准为每招用一人补贴1000元。
3.按本市最低缴交社会保险费标准,对下列单位承担的单位缴交部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单位缴交部分依据本市社会保险相关规定下浮并低于本市最低缴交标准的,据实给予补贴:
(1)在本市登记注册并正常经营的小微企业招用初次就业的本市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应届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连续正常缴交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
(2)符合《深圳市自主创业扶持补贴办法》(深人社规〔2015〕20号)规定的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学年内的在校学生和毕业5年内的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以下简称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初创企业(本市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招用初次就业的本市应届高校毕业生(不含创业者本人),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连续正常缴交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
小微企业招用本市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应届高校毕业生的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初创企业招用初次就业的本市应届高校毕业生的社保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4.劳务派遣单位招用高校毕业生派遣往用工单位的不享受上述各项补贴。
(二)申请、审核及发放。
1.补贴申请。
符合补贴条件的企业应当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统一用户管理平台进行注册立户,向企业注册地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招用补贴及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并可代应届高校毕业生申请一次性就业补贴。应届高校毕业生个人也可直接向其户籍地或者居住地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应届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就业补贴。
被招用对象是本市应届高校毕业生的,企业或者应届高校毕业生本人应当在连续正常缴交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后的3个月内申请一次性就业补贴。被招用对象是本市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本人应当在实现初次就业前完成实名登记;企业招用已实名登记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应当在为其连续正常缴交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后的3个月内申请一次性招用补贴或者首次提出社会保险补贴申请。
(1)申请应届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就业补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① 身份证、户口本(非本市户籍无需提供)、毕业证书(以上材料核验原件后留存电子扫描件);
②《深圳市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申请表》;
③ 工资支付凭证复印件(单位盖章);
④ 金融社保卡账号。
在居住地申请的应届高校毕业生还需提供相关房产证明或者其他居住证明。
(2)申请企业招用补贴需提交以下材料:
① 《深圳市中小微企业招用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补贴申请表》《深圳市中小微企业招用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补贴花名册》;
② 工资支付凭证复印件(单位盖章);
③ 企业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单位盖章)。
(3)首次申请社会保险补贴需提交以下材料:
① 高校毕业生身份证、户口本(非本市户籍无需提供)、毕业证书(核验原件后留存电子扫描件,本市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已完成实名登记的不需提供);
②《深圳市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深圳市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
③ 工资支付凭证复印件(单位盖章);
④ 企业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单位盖章)。
企业经办人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
小微企业招用本市应届高校毕业生和本市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时段为自首次申请之日的当月往前6个月起算,最长不超过12个月。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初创企业招用初次就业的本市应届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时段为自首次申请之日的当月往前6个月起算,最长不超过36个月。
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的小微企业、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初创企业应当于首次申领后每满3个月的次月月底前提出下次申请。再次申请时需登录“深圳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在线填报《深圳市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深圳市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并扫描上传工资支付凭证(单位盖章)。
2.受理。
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材料后,应当当场进行核对。对于材料齐全、属于补贴对象范围的,出具《受理回执》;对于材料不齐全的,出具《一次性补正材料告知书》;对于不属于补贴对象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回执》。
3.审核。
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核。初核通过的,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也可委托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复核。
4.公示。
复核后,区(新区)或者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对拟补贴的对象和金额等信息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或者有异议但经过调查不存在不符合补贴条件的情况的,复核通过,予以支付。公示有异议,且经过调查存在不符合补贴条件的情况的,复核不通过,不予支付。
5.发放。
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复核通过后次月月底前按规定程序将相关补贴拨入申请人个人的金融社保卡或者申请企业的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也可委托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发放。
(三)补贴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发放社会保险补贴:
1.被招用高校毕业生享受补贴期间改由其他单位缴交社会保险费(高校毕业生在原补贴申领企业所属的集团公司内部岗位流动,并能提供集团公司隶属关系证明的除外。原补贴申领企业合并、重组等,并能提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的除外);
2.首次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后,企业连续3个月及以上未为被招用高校毕业生缴交社会保险费的。
3.首次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后,企业超过6个月未提出下一期补贴申请的。
三、职业介绍补贴
(一)补贴对象、条件和标准。
在本市登记注册、取得许可证、正常经营并自愿为已办理实名登记的本市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统一用户管理平台进行注册立户后,开展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帮助本市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初次就业的,可在其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连续正常缴交社会保险费3个月后,按实际招用人数申请一次性职业介绍补贴,标准为500元/人。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并从事公益性职业介绍服务的,不得重复享受补贴。
(二)申请、审核及发放。
1.补贴申请。
符合补贴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于招用单位为本市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连续正常缴交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后的3个月内,到其注册地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职业介绍补贴,并提交以下材料:
(1)《深圳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荐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和《深圳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荐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职业介绍补贴花名册》;
(2)招用单位或者高校毕业生出具的职业介绍推荐成功的电子邮件或者纸质确认函;
(3)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基本存款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单位盖章)。
2.受理。
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材料后,应当当场进行核对。对于材料齐全、属于补贴对象范围的,出具《受理回执》;对于材料不齐全的,出具《一次性补正材料告知书》;对于不属于补贴对象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回执》。
3.审核。
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核。初核通过的,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也可委托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复核。
4.公示。
复核后,区(新区)或者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对拟补贴的对象和金额等信息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或者有异议但经过调查不存在不符合补贴条件的情况的,复核通过,予以支付。公示有异议,且经过调查存在不符合补贴条件的情况的,复核不通过,不予支付。
5.发放。
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复核通过后次月月底前按规定程序将职业介绍补贴拨入申请单位的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也可委托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发放。
四、高校毕业生临时生活补贴
(一)补贴对象、条件和标准。
已完成实名登记的本市户籍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按本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给予临时生活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6个月:
1.已办理实名登记满6个月以上,或者办理失业登记满6个月以上的。
2.属本市低收入居民。
3.本市“零就业”家庭成员。
4.本市残疾人家庭成员。
(二)申请、审核及发放。
1.补贴申请。
符合补贴条件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可登录信息系统进行网上预申请,并由本人到其户籍地或者居住地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1)《深圳市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临时生活补贴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和家庭户口本;
(3)本人签名的个人银行账号复印件(查验原件);
(4)属于本市低收入居民的,提交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或者《低保边缘证》;
(5)属于残疾人家庭成员的,提交本市残疾人证。
在居住地申请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还需提供相关房产证明或者其他居住证明。
本人领取首月补贴后,后续补贴按月由信息系统比对核实后直接发放,但首次申请递交的《低保证》或者《低保边缘证》有效期满的,应当由本人到办事窗口递交新的证明材料后,方可发放后续补贴。
2.受理。
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材料后,应当当场进行核对。对于材料齐全、属于补贴对象范围的,出具《受理回执》;对于材料不齐全的,出具《一次性补正材料告知书》;对于不属于补贴对象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回执》。
3.审核。
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核。初核通过的,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也可委托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复核。
4.公示。
复核后,区(新区)或者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对拟补贴的对象和金额等信息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或者有异议但经过调查不存在不符合补贴条件的情况的,复核通过,予以支付。公示有异议,且经过调查存在不符合补贴条件的情况的,复核不通过,不予支付。
5.发放。
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复核通过后次月月底前按规定程序将临时生活补贴拨入申请人的个人银行账户。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也可委托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发放。
(三)补贴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发放补贴:
1.已实现就业。
2.已不属于低收入居民。
3.已不属于“零就业”家庭成员。
五、求职创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条件和标准。
在毕业年度(毕业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内,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或者开展创业准备的下列本市高校毕业生,可申请一次性1500元的求职创业补贴:
1.城乡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
2.残疾高校毕业生。
3.在学期间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
(二)申请、审核及发放。
1.申请补贴。
符合条件的本市高校毕业生可通过信息系统提出补贴预申请或者直接向所在高校提出补贴申请,并向所在高校提交以下材料:
(1)《深圳市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和个人银行账户;
(3)城乡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提供城乡低保证(含深圳市低保边缘证)、五保供养证、特困职工证、扶贫卡和零就业家庭证明;残疾高校毕业生提供残疾人证(以上证件应当在有效期内并由乡镇以上政府出具,乡镇以下机构出具的还需提供乡镇以上政府授权办理的证明材料);在学期间已获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合同或者其他相关贷款证明材料(以上材料留存复印件)。
市外高校与本市联合建立的分校、研究生院等为高校毕业生办理申请求职创业补贴时,须提供校本部出具的未受理求职创业补贴申请的证明文件。
2.审核。
本市高校受理求职创业补贴后,应当于每年4月底前完成初核。初核通过的,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3.公示。
各高校将经复核的人员名单、补贴项目及金额等在校园内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或者有异议但经过调查不存在不符合补贴条件的情况的,复核通过,予以支付。公示有异议,且经过调查存在不符合补贴条件的情况的,不予支付。
4.发放。
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复核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程序将求职创业补贴拨入高校毕业生的个人银行账户。
六、职业和技能鉴定补贴
在毕业学年(毕业前一年的7月1日起至毕业年度的6月30日)内的本市高校毕业生、已完成未就业实名登记的本市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按照本市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所指高校毕业生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专及以上统招毕业生。
本市高校毕业生包括本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统招毕业生和本市生源在市外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统招毕业生。
(二)本通知所指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是指自毕业证发证之日起24个月内未实现初次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包括本市高校毕业生中参加省级以上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专项计划(即“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大学生充实社区服务”“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农村教师资助行动计划”)服务期满后两年内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初次就业指毕业离校后按规定首次参加社会保险。
应届高校毕业生是指毕业学年内和自毕业证发证之日起12个月内的毕业生,包括本市高校毕业生中参加省级以上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专项计划服务期满后12个月内的毕业生。
(三)除求职创业补贴从市本级就业专项资金列支外,本通知所列各项补贴从各区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高校毕业生户籍地在受理辖区内或者高校毕业生为非深圳户籍的,费用从受理辖区的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户籍地不在受理辖区内、涉及跨区支付的,受理辖区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过信息系统将复核通过的业务单推送至高校毕业生户籍所属区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户籍所属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收到应予支付业务单之日起的次月月底前按规定程序将补贴、奖励拨入申请单位或者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户,费用从户籍所属区的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四)中小微企业是指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关于中小微企业划型规定的企业。
(五)本市技工院校取得高级工和技师(高级技师)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毕业生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本市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补贴。
(六)同时符合本通知补贴项目与本市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扶持残疾人就业政策补贴项目有关规定的,由申请人自主选择,诚信申报,不得重复享受。
(七)市、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切实履行监督职责,确保各项补贴资金规范发放。受理高校毕业生在中小微企业就业补贴申请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进行核岗抽查,并将抽查结果录入信息系统。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或者奖励的机构和个人,一经查实,应当停止补贴发放,追回已发放的补贴,并记入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