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南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南山区鼓励和支持人才创新发展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南府办规〔2016〕 2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南山区鼓励和支持人才创新创业发展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20日
南山区鼓励和支持人才创新创业发展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营造和培育有利于各类人才创新创业发展的环境和平台,积极根据中央、省、市人才有关规定和《中共深圳市南山区委、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领航计划”打造人才创新创业发展生态先行区的意见》(深南发〔2016〕2号)实施要求,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人才资源是战略要素资源,人才工作是社会系统工程,必须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化发展的原则,强化战略意识和国际视野,强化互联网思维和信息化手段。
第三条 本办法涉及的支持资金从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支持资金的申请和政策奖励,坚持就高不重复的原则。资金支持不得用于从事贷款或股票、期货、房地产、基金、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和赞助、捐赠等支出。
第四条 本办法在南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由南山区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章 支持范围与对象
第五条 支持范围是创新创业人才、创新创业团队、创新创业人才载体和人才服务机构等四大创新实践主体,支持对象主要包括:
(一)创新创业人才:
1.经认定的南山区“领航人才”;
2.拟在南山创新创业的高层次人才,包括但不限于:
(1)从事前沿技术研究,具有国际视野和战略眼光,拥有国际水平的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在世界范围内具有重要影响力的高端人才;
(2)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其他企事业单位拥有科技成果的科技人才;
(3)在国内外同行业中领先的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现代服务业和优势传统产业的领军型企业家;
(4)南山社会事业发展急需引进的科、教、文、卫、体等领域的高层次创新型人才;
(5)优秀的出国留学人员。
(二)创新创业团队:
1.参加深圳市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孔雀团队”并通过第一轮专家评审的优秀团队;
2.南山区产业发展紧缺,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高端团队。
(三)人才载体:
人才载体是指在南山辖区内具有合法身份、从事创新创业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包括但不限于:
1.高等院校、科研院所;
2.各类新型研发机构、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中心;
3.各类工业设计中心;
4.各类院士工作站、博士后流动(工作)站、深圳市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
5.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现代服务业和优势传统产业的领军型企业;
6.各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等具有创新能力的社会组织;
7.各类人才实训基地;
8.各类众创空间。
(四)人才服务机构:
1.以人才服务为主营业务的各类企事单位与社会组织;
2.为人才创新创业发展提供、会计、审计、财税、金融、战略与管理咨询、市场营销、商务咨询、研究开发、科技咨询、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等专业服务的机构。
第三章 支持方式与措施
第六条 对创新创业人才的支持方式与措施:
(一)对落户南山的国家“千人计划”顶尖人才与创新团队项目,予以不超过上级资助经费50%、最高1000万元的配套资助。(由区人力资源局组织实施)
(二)对新引进的国家“千人计划”创新长期项目、外专千人项目,符合条件的给予50万元的配套资助;对新引进的国家“千人计划”青年千人项目,符合条件的给予20万元的配套资助。(由区人力资源局组织实施)
(三)对新引进的国家“千人计划”创业人才项目,符合条件的给予100万元的创业资助;对国家“千人计划”专家在南山新创办企业的,符合条件的给予100万的创业资助。(由区人力资源局组织实施)
(四)支持南山区“领航人才”在南山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创办企业,经相关核准和认定,符合条件的给予每个创办企业最高50万元的资助。(由区科技创新局组织实施)
(五)对南山区“领航人才”进入当年度南山“创业之星”大赛总决赛10强,符合条件的给予最高50万元的资助。(由区科技创新局组织实施)
(六)对创新创业人才承担新获批国家重大项目的,符合条件的给予所在企业最高200万元的资助。(由区科技创新局组织实施)
(七)对创新创业人才新获得国家、省科技奖励的,符合条件的给予所在单位最高100万元的配套奖励。(由区科技创新局组织实施)
(八)支持出国留学人员在南山创业发展,符合条件的给予最高30万元的资助。(由区人力资源局组织实施)
(九)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引进社会事业发展急需的科、教、文、卫、体等领域的高层次创新型人才,符合条件的可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由区委宣传部、区局、区人力资源局、区卫生与计生局组织实施)
(十)每两年遴选一次南山区杰出人才,每次不超过10人,给予每人50万元的经费支持。(由区人力资源局组织实施)
第七条 对创新创业团队的支持方式与措施:
(一)对本年度和上年度已申请深圳市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孔雀团队”并通过第一轮专家评审但未立项的,且已在南山区注册企业或依靠单位为南山区内企业的创新人才团队,符合条件的认定为南山区“领航团队”,并给予每个团队最高1000万元的资助。(由区科技创新局组织实施)
(二)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引进南山区产业发展紧缺、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高端团队,实施个性化支持政策,可给予最高5000万元的资金支持。(由区经济促进局、区科技创新局、区文产办组织实施)
第八条 对人才载体的支持方式与措施:
(一)对新建设的投资主体多元化,建设模式国际化,运营机制市场化,管理制度现代化的新型研发机构,符合条件的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资助。(由区科技创新局组织实施)
(二)对新获批建设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载体的,给予承建单位300万元的资金支持。(由区科技创新局组织实施)
(三)支持企业建设工业设计中心,对认定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给予每个200万元的资金支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给予每个100万元的资金支持。(区文产办组织实施)
(四)支持各类院士工作站、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和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建设,对正常开展工作的给予上级资助经费50%的配套资助。(由区人力资源局组织实施)
(五)依托重点企业和科研院所建立一批实训基地,支持高校在校学生进行实习训练,按实训学生的层次和实训期限对实训基地给予经费资助,资助标准为博士生每人每月1500元,硕士生每人每月1200元,本科生每人每月900元,最长资助期限为6个月。(由区人力资源局组织实施)
(六)支持金融、互联网金融、科技服务、软件信息服务、商务服务、现代物流、文化创意、现代旅游及消费性服务业等领域的现代服务业企业开展中高层次人才培养项目,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经费的50%且总额不超过10万元的资助。(由区人力资源局组织实施)
(七)支持孵化器建设,支持各类机构建设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众创空间。择优选择一批运营状况良好,创新创业活动效果明显的众创空间给予资助,每个单位年度资助总额最高300万元。(由区科技创新局、区文产办组织实施)
第九条 对人才服务机构的支持与措施:
(一)鼓励公司在我区设立法人机构或总部机构,对年营业额3000万元以上且纳税额300万元以上的人力资源服务公司或全球人力资源服务公司50强,参照其完整纳税年度的区级税收贡献给予最高300万元的开办资助。(由区经济促进局组织实施)
(二)鼓励和支持区内人才服务机构举办具有重大影响的人才论坛和学术研讨等公益性质活动,参会企业达100家且参会人数达200人的,给予活动费用总额50%以内、最高20万元的资助;参会企业达50家且参会人数达100人的,给予活动费用总额50%以内、最高10万元的资助。(由区人力资源局组织实施)
(三)支持拥有核心产品、成长性好、竞争力强的全球性的人力资源强企、猎头公司及国内知名的人才服务机构入驻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对符合条件的给予房租。(由区人力资源局组织实施)
(四)鼓励和支持人才服务机构和人才载体积极参与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的引进和服务工作,对作出贡献者给予一定的奖励(由区人力资源局组织实施):
1.引进或推荐本单位人才入选国家“千人计划”顶尖人才与创新团队类的单位,每成功1个给予20万元的奖励;引进或推荐国家“千人计划”创新长期类、创业人才类、外专千人类的,每成功1人给予10万元的奖励;引进或推荐国家“千人计划”创新短期类、“青年千人”类的,每成功1人给予5万元的奖励。每年度对同一人才引进机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
2.人才中介机构推荐南山区“领航人才”配偶并与用人单位签订2年及以上合同的,每成功推荐1人给予5000元奖励,用人单位每接收1人给予5000元奖励。
第四章 申报与受理
第十条 鼓励和支持人才创新创业发展主要采用项目资助的方式,项目资助的申报遵循以下流程:
(一)申请。由个人或企业按有关政策指引向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二)受理。区相关职能部门对符合条件的材料进行受理。
(三)审核评审。根据申报对象的类别,相关单位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筛选,经专家论证或现场考察择优确定。
(四)公示。经核准符合认定条件的人选或企业,在政府相关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一条 为保护当事人和利益相关者权益,推行全流程公开,当事人和利益相关者若对具体的项目实施过程有异议,可以向区相关职能部门提出书面投诉与申诉。区相关职能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 区相关职能部门要跟踪项目实施进展,及时了解和掌握人才创新创业发展情况,年度末要评估本办法实施的绩效,对于效果不理想的,应在办法实施的下一年度按程序进行修改和完善。
第十三条 由区相关职能部门对相关奖励和资助项目每年组织一次成果考核,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区相关职能部门应确保本办法相关的各项资金落实到位,使用合规,并按规定公示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中的“领航人才”是指依据《南山区“领航人才”认定办法(试行)》认定的人才;“千人计划”是指国家推出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简称;“孔雀团队”是指依据深圳市推出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引进的团队。
第十六条 区相关职能部门在本办法颁布之日起60日内制定实施细则,并提请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施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南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