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杠杆防风险行动计划(2016—2018年)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和市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切实做好我市去杠杆工作,努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根据《广东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杠杆行动计划(2016—2018年)》和《深圳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总体方案(2016—2018年)》,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与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
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去杠杆、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工作部署,继续发挥特区使命担当和“钉钉子”精神,按照“去杠杆、防风险、保稳定、促发展”的总体思路,大力推动金融去杠杆,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促进全市金融业平稳健康发展,有效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和创新驱动发展的质量和效率,提升创新型金融中心功能,为我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动力,为深圳建设国际化金融创新中心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目标。
1.控制金融机构杠杆率水平。加强对金融机构杠杆率及管理现状的监督检查,持续监测资本充足率、流动性风险监管等指标,督促金融机构去杠杆,确保金融机构杠杆率达标。到2016年底,地方法人银行机构杠杆率达到银监会规定的4%的监管最低要求;证券、期货机构净资本/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不低于100%,净资本/净资产不低于40%;保险公司杠杆率基本达标,偿付能力有效提升;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杠杆率符合相关监管要求。到2018年底,地方法人银行机构杠杆率保持达标;证券、期货机构杠杆率符合相关监管指标体系要求;保险公司杠杆率全面达标。
2.确保金融行业安全平稳运行。完善地方金融工作部门与中央驻深金融监管部门沟通协商机制,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和监管部门责任,加强全方位金融监管,有效防范各类金融风险,切实维护地方金融稳定,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3.促进金融有效服务实体经济和创新驱动发展。按照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和创新驱动发展的总体要求,有效改善各类金融服务,大力发展直接融资,优化信贷投向,着力降低融资成本,有效提升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到2018年底,全市金融业增加值达到3200亿元,占GDP比重14.5%左右。
二、重点任务与措施
(一)开展风险排查,积极推动去杠杆工作。
1.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去杠杆工作部署。加强与国家和省金融监管部门的沟通衔接,及时落实国家和省去杠杆的要求和部署,明确我市去杠杆的重点领域,积极配合国家和省防范化解地方金融风险。(市金融办、经贸信息委、前海管理局、人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监局、深圳证监局、深圳保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
2.积极开展风险排查。组织各金融机构开展去杠杆风险排查,全面摸清我市金融杠杆的情况,分析研判去杠杆可能造成的风险和影响,确定重点领域,研究应对对策,制定防范化解风险的预案。加强跨部门联动合作,开展互联网金融等风险专项治理,按照“谁监管,谁负责”及属地管理原则,全面排查和整治包括互联网金融在内的风险高发金融领域,维护我市金融市场秩序。(市金融办、经贸信息委、前海管理局、人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监局、深圳证监局、深圳保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
3.大力推动金融业去杠杆。关注金融服务对象的杠杆水平,提高融资项目的自有资金或保证金比率,严控高杠杆、高风险融资项目。督促上市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监管要求,督促金融机构加大资本补充力度,通过增加自有资本降低杠杆。对杠杆偏高的金融机构,采取减少风险资产、规范同业业务、控制新增投放及控制表外业务过度扩张等措施进一步降低杠杆。(市金融办、前海管理局、人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监局、深圳证监局、深圳保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
(二)关注去杠杆动态,加强风险预警。
1.加强监测预警。建立去杠杆监测和信息通报机制,加强市金融办与人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监局、深圳证监局、深圳保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市有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和沟通协调。推进安全信息监测系统建设,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金融风险的监测及预警。(市金融办、经贸信息委、前海管理局、人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监局、深圳证监局、深圳保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
2.落实部门工作职责。金融各行业监管、主管部门切实履行一线把关的职责,加强监测监控,强化日常监管,通过监督检查、风险排查、投诉举报等多种途径,及时发现问题。(市金融办、经贸信息委、前海管理局、人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监局、深圳证监局、深圳保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
3.及时应急处置。研究制定非法集资等金融风险重点问题监测预警制度,制定和完善金融各行业应急预案,明确监测、预警和报告流程,对金融风险做到及时发现,及时预警,及时处置。(市金融办、前海管理局、人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监局、深圳证监局、深圳保监局,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
(三)切实加强监管,防范化解地方金融风险。
1.营造适宜货币金融环境。不断完善和运用宏观审慎评估,保持社会融资和信贷合理增长,加大引导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力度,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营造适宜货币金融环境。有效发挥利率自律机制的作用,加强利率统计监测,维护好市场竞争秩序。(人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2.强化银行机构风险管理。督促银行摸清风险底数,加强对大客户、过度授信、多头授信和关联授信风险的监测,防止信用风险传染放大。加强对房地产信贷压力测试和风险监测。加强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管,推动银行依法依规开展理财业务。推动完善跨行业跨市场金融业务的监管手段,防范交叉金融产品风险。引导银行审慎开展金融创新,严防借机隐匿、转嫁和放大风险,推动我市银行稳健发展。(深圳银监局)
3.落实证券业风险管控措施。完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逆周期调节机制,合理控制业务规模。依法管理、严格限制杠杆比例过高的股票融资类结构化产品,禁止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为民间配资提供资金和便利。加强对各类股市杠杆融资的风险监测、识别、分析和预警。规范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信息系统外部接入的管理,加强证券期货账户管理,坚决查处各类转借账户以及开立虚拟账户、子母账户和“拖拉机”账户等违规使用账户的行为,坚决取缔各类非法证券期货业务。强化行业自律约束,强化对私募基金的诚信约束,督促私募机构坚持诚实守约。(深圳证监局)
4.加强保险业风险防控工作。建立健全定期风险分析会议、风险指标监测、案件风险防范责任制度、反保险欺诈和监管联动等五项工作机制,加强对风险的识别、监测和预警,切实防范保险风险。建立制度化、常态化、系统化的风险排查体系。严格落实保险公司风险防范主体责任,要求保险公司进一步明确主体责任,强化组织领导,抓好内控管理建设和队伍建设,加强内部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深圳保监局)
5.强化资本市场一线监管。加强事中事后监督检查,督促市场主体规范运行。健全上市公司管理层和员工激励约束机制,推进员工持股有序试点。持续改进上市公司停复牌制度。推出适应不同板块特点的差异化系列行业指引。严厉查处信息披露违规。强化高股价、高风险公司监管。规范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行为,完善减持预披露制度。严格执行退市制度,加强退市风险公司监管和风险提示。完善市场监察风险监测,提高监测指标覆盖面。及时跟踪研究交易新模式、新问题、新动向,增强风险预判。加强风险,普及风险类型、风险因素、风险、防范知识的宣传。(深圳证券交易所)
6.控制地方政府债务及企业、公司债券风险。按财政部要求完善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机制。完善全口径政府债务管理,加强或有债务监控。实施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切实降低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建立企业、公司债券定期稽察制度,重点查处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重大资产重组未及时披露等违规行为。利用第三方信息系统加强在线监管,对企业、公司债券兑付情况进行跟踪,提前告知、确保按期支付。规范发展债券市场,进一步完善深圳证券交易所、金融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间的公司债券监管合作机制,建立健全债券市场风险防控体系。(市财政委、发展改革委、前海管理局、深圳证监局,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
7.加强各类交易场所及相关机构监管。加强对股权交易中心、金融资产交易中心、产权交易所等交易场所的日常监管,督促交易场所完善交易制度和规则,提高风险防控水平。重点查处大宗商品交易市场违规开展金融业务,及时纠正违规行为。加强交易场所业务创新指导,强化产品风险提示,做好投资者教育及保护工作。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机构的监管,严控杠杆率过度增长,切实防范风险。完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信息报送和监测系统,推行分类监管评级,强化非现场监管,不断提升营运水平和风控能力。完善地方金融基础设施,推动建设全市地方金融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加强对地方金融业态风险的实时监控和及时预警,健全金融风险防控体系。(市金融办、经贸信息委)
(四)加快不良资产处置,提高金融资产质量。
1.有序打破刚性兑付预期。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按照“一项目一对策”和市场化处置原则,妥善处置各类信托产品、私募资产管理产品、保险理财产品等出现的兑付问题,提高公众风险意识,缓解刚性兑付压力。(深圳银监局、深圳证监局、深圳保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
2.加快不良贷款处置。开展贷款质量真实性核查,引导商业银行加快不良贷款核销和处置进度。充分发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市场处置主体作用,通过盘活重整、坏账核销、不良资产证券化等多种方式,积极推动不良资产处置工作。提高案件诉讼、审查办理及处置执行效率,加快不良贷款处置进程。推进金融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加快建设覆盖全市的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共建共享。加快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建设,探索建立企业和个人信用评价标准体系。加大对失信行为和逃废债务行为的打击力度,对有逃废债务行为的企业实际控制人依法采取惩戒措施。(市发展改革委、经贸信息委、公安局、市场和质量监管委、深圳银监局、深圳证监局、人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
3.盘活“僵尸企业”金融资产。简化“僵尸企业”产权、股权交易评估、转让、登记等程序,建立“僵尸企业”产权、股权交易信息发布平台,加强信息共享。充分发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及各类资产交易或管理公司的平台作用,对“僵尸企业”有价资产进行重新整合,利用资本市场等途径盘活企业资产。稳妥有序推动“僵尸企业”重组整合或退出市场,支持金融机构盘活沉淀在僵尸企业的金融资产。(市经贸信息委、发展改革委、国资委、市场和质量监管委、深圳银监局、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
4.完善贷款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鼓励银行机构加强与保险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合作,稳步扩大“政银保”等试点范围,完善贷款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市金融办、经贸信息委、深圳银监局、深圳保监局,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
(五)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确保正常金融秩序。
1.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和工作程序。建立健全市区两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机制,由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市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的重点区域由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明确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落实职责分工,优化工作程序,强化制度约束,提升工作质效。落实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监督管理职责,加快建立监测预警、工作流程、举报奖励、责任追究、绩效考核、“正面清单”等制度,形成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合力。(市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前海管理局,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
2.积极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坚持主动治理、打击和处置相结合,积极稳妥处置已发案件,确保总体风险不断减少。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承担起打击和处置辖区内非法集资案件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加强组织协调力度,做到一案一策,积极稳妥地推进案件处置工作。对互联网金融、民间借贷、私募股权基金等非法集资案件高发领域开展专项清查整治行动,着力查处一批大案要案,保持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犯罪的高压态势。依法妥善做好跨区域重大案件的善后处置工作,落实维稳属地责任,畅通群众诉求反映渠道,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有效维护社会稳定。(市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前海管理局,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
3.大力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建立健全常态化的宣传教育工作机制,实现宣传教育广覆盖,以政策解读、典型案件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引导广大群众能识别、不参与、敢揭发非法集资活动。指导金融机构加强内部管理和金融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确保分支机构和员工不参与非法集资。发挥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社会组织职能作用。加强广告监测和检查,强化媒体自律责任。(市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前海管理局,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
(六)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增加有效资金供给。
1.持续提升金融市场服务功能。支持深圳证券交易所激活主板发展新动力,做优传统优势产业,加大国企改革服务力度,推进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制度落地。深入发展中小企业板,支持包括中小金融企业、先进制造企业在中小企业板发行上市,积极扩大中小企业板市场规模。系统研究板深化改革方案,加快创业板发行,增加创新企业供给,提高抗风险能力。充分把握“深港通”启动机遇,深化深港金融合作,进一步促进我市资本市场发展。发挥要素市场的平台作用,对资源集聚作用突出、规范经营的要素市场给予支持,积极配合推进区域性股权市场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板试点。完善金融支持政策,适度提高资金支持额度、拓宽支持范围。探索建设银行、证券、基金公司集聚楼宇,打造金融核心功能示范区,吸引和固化金融牌照资源。支持各类资本发起设立创新金融机构,加快组建深港合资全牌照证券公司、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市金融办、规划国土委、前海管理局、深圳银监局、深圳证监局、深圳保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
2.鼓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支持企业海内外上市,加大对拟上市企业和培育机构的储备、改制、辅导和支持力度。支持在深战略新兴产业上市公司利用资本市场实施并购和再融资。支持本地企业按照市场运作原则重组外地上市公司,并将注册地迁入我市。引导、资助更多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通过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融资。鼓励中小企业到我市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对年利润不低于300万元且营业收入不低于4000万元的本地企业给予支持,支持探索建立资本市场服务创业创新平台,有效对接金融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创客平台、行业协会以及PE/VC等机构。强化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功能,支持PE/VC企业集聚发展,加大对初创期、起步期创新型企业的培育扶持力度,引导社会资本投向科技创新、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重点领域。(市金融办、经贸信息委、前海管理局、深圳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
3.积极引导企业开展债务融资。支持运作规范、偿债有保障的企业发行公司信用债,调整债务结构。推动市内企业、公司在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资产支持票据、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产品等进行直接融资,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产业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组织引导具备高成长性的科技中小微企业以“区域集优”模式发行集合票据、集合债券。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展企业资产证券化,争取推进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试点,探索推出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人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市发展改革委、前海管理局、深圳银监局、深圳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
4.推动保险服务“引进来、走出去”。加强与保险机构对接,积极推介项目,引导保险资金以债权、股权、基金、PPP等投资模式,为我市重大基础设施、重点民生项目和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支持产业园区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发展出口信用保险和海外投资保险,搭建海外投资风险保障服务平台,加强出口信用保险对高新技术企业和中小企业的出口保障力度。支持商业保险公司为企业“走出去”提供投资、运营、劳务用工等方面的一揽子服务。(市金融办、发展改革委、经贸信息委、深圳保监局)
5.规范互联网金融发展。引导互联网金融企业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规范发展,落实互联网金融监管职责,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日常监管和风险预防处置工作。推动互联网金融自律组织建设,在行业准入、教育培训、信息披露等方面加强自律管理,建立行业自律准则和业务基本规范,做好互联网金融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的培训教育,促进规范经营。组织证券期货投资者保护“蓝天行动”,提升金融服务质量。规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行为,坚守依法合规底线。(市金融办、经贸信息委、市场和质量监管委、人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监局、深圳证监局、深圳保监局)
(七)着力优化融资结构,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1.以绿色信贷为抓手优化信贷投向。结合金融机构信贷投放的特点和信贷政策导向评估结果,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进行宏观审慎评估,引导金融机构减少对受限制行业的信贷投放。督促落实《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绿色信贷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2〕4号),以绿色信贷为抓手,建立绿色信贷长效机制,积极调整信贷结构,引导信贷资金投向环保、低碳领域,积极探索能效融资、碳排放权融资、绿色信贷资产证券化等绿色金融。传达落实五大发展理念,引导银行通过建立科学可持续的考核体系,加快转型发展,形成银行的内生动力,协调配置信贷资源,优化信贷结构,加大对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企业、创业创新企业、文化产业和新型消费产业等重点领域的信贷支持,提高发展协调性。发挥再贷款、再贴现的结构调整作用,引导金融机构扩大对小微企业资金的投放。(人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监局)
2.加大支持力度改善中小微企业融资环境。不断创新方法和手段,进一步改造信贷管理制度,提高支持精准度;总结推广“银税互动”新服务模式,推动建立政府、银行和担保机构合作机制。建立我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对银行向无抵押、无担保和没有取得过贷款的中小微企业发放信用贷款、首笔贷款所形成的坏账损失,给予50%补偿;各区政府结合实际制定相应补偿扶持政策。加快发展动产融资,支持有条件的银行向中小微企业开展应收账款和存货抵押质押融资业务。试行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风险补偿,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公司以中小微企业作为担保对象的,予以风险补偿。加大对再担保业务的支持力度,优化运行机制,拓展业务范围,扩大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业务规模。针对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优势特色产业,结合深圳创新、创业、创投、创客“四创联动”,推动开展小微企业贷款保证和信用保险,积极探索创新贷款保证保险发展模式。(市金融办、财政委、经贸信息委、深圳银监局、深圳保监局,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
3.推动金融科技融合发展满足创新企业融资需求。设立科技金融专业服务机构,打造科技金融“一站式”服务平台。探索设立科技创新银行、科技创业证券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为创新型企业提供专业金融服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差异化信贷管理,放宽创新型中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率至5%。支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信用贷款等金融创新业务。开展投贷联动试点,支持有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机构合作,为创新型企业提供股权和债权相结合的融资服务。深化外商投资企业股权投资(QFLP)试点,鼓励境外资本通过股权投资等方式支持我市创新型企业发展。争取股权众筹融资试点,支持科技型企业向境内外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大力发展科技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根据科技企业的风险特征和实际需求,积极创新,丰富科技保险产品,为科技企业的自主创业、融资、企业并购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供应链等方面提供全方位保险支持。(市科技创新委、金融办、深圳银监局、人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证监局)
4.清理整顿乱收费努力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督促银行提高服务水平和精细化管理能力,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特点或成长的不同阶段,持续创新融资工具、拓宽融资渠道、优化完善融资方案、优化融资结构,通过去通道、去链条,优化流程、简化手续、压缩时间,提高企业融资效率。清理整顿金融企业乱收费,对必要的收费项目,引导银行按照长期综合算大账和互利共赢、共建共享原则,合理稳妥定价,切实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和债务负担。(市发展改革委、经贸信息委、金融办、深圳银监局、深圳证监局)
三、组织保障与督查考核
(一)建立机制落实责任。市金融办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委、经贸信息委等有关部门和人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监局、深圳证监局、深圳保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建立去杠杆工作机制,落实专门人员,加强对去杠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推进。各有关部门、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制度,充实机构人员,统筹推进和组织实施去杠杆防风险的具体工作,切实加强金融监管和风险处置。
(二)协调配合加强预警。建立市金融办与人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监局、深圳证监局、深圳保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各有关部门、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的定期会商及信息共享制度,密切关注金融风险重点领域,监控去杠杆对企业等多方资金链的影响,加强去杠杆风险监测和信息通报。建立完善去杠杆监测和金融风险预警机制,落实金融风险监测、预警、报告和应急处置等相关工作职责。加强部门沟通协调,配合牵头部门推进“去降补”的相关工作,形成工作合力。
(三)细化目标跟踪督办。各有关部门、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要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去杠杆的具体措施和工作计划,进一步细化工作目标和进度安排,分阶段设立考核指标,抓紧推进实施去杠杆工作。市金融办牵头建立跟踪督办制度,加强对各有关部门、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落实去杠杆工作情况的动态跟踪和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于每季度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将本季度落实去杠杆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市金融办汇总,每年12月15日前将本年度去杠杆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市金融办汇总。市金融办汇总后专题报告市政府,以此作为市政府督办考核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