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成本优环境行动计划(2016—2018年)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和市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切实做好我市帮助企业降低成本工作,根据《广东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成本行动计划(2016—2018年)》和《深圳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总体方案(2016—2018年)》,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与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
继续发挥特区使命担当,用创新来优化供给环境,率先在供给侧改革上取得新突破,率先探索新常态下发展新路径。坚持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相结合,坚持市场主导和政府引导相结合,坚持落实好上级政策和创新本地政策措施相衔接,开展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行动,更好地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加大精准性、组合型政策供给,打出“组合拳”,实施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企业人工成本、企业税负成本、社会保险费成本、企业财务成本、电力等生产要素成本和企业物流成本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到2016年底,预计为全市企业减负约835亿元,其中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约8亿元、人工成本约40亿元、税负成本约500亿元、社会保险费(含住房公积金)成本约45亿元、财务成本约233亿元、电力等生产要素成本约6亿元、物流成本约3亿元。同时,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正税清费,进一步清理规范中介服务项目和收费,健全要素价格市场化形成机制,完善法治化营商环境。到2018年底,企业负担持续减轻,企业活力进一步激发,企业竞争力明显提升,形成企业发展与宏观经济发展良性循环的格局。
二、重点任务与政策措施
(一)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1.严格落实中央和省全面清理规范涉企收费措施。巩固2014年以来国家和省全面清理规范涉企收费专项行动成果,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国家和省取消、停征、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严禁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新一轮正税清费工作部署,确保国家和省政策措施在我市顺利实施。按照国家部署,停征和归并一批政府性基金,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免征范围从小微企业扩大到所有企业和个人。(市财政委、发展改革委、市场和质量监管委)
2.妥善推进部分国家规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及以下收入减免工作。对《关于免征中央省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的通知》(粤财综〔2014〕89号)明确免征的24项国家规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我市尚未落实的部分项目,按照省部署从2016年4月1日起依法全部免征其市级、区级收入。(市财政委、发展改革委,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
3.加快实施省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零收费”。按照省部署,我市从2016年4月1日起免征IC卡道路运输电子证件工本费、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绿化补偿费、恢复绿化补偿费等4项省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面实现省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零收费”。(市财政委、发展改革委,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
4.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管理。对照中央和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和政府性基金目录,对我市清理减免后保留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编制目录清单,明确项目名称、设立依据、征收标准等,分别在市政府、各主管部门网站上实行常态化公开和动态管理,接受社会监督。目录清单之外的收费基金项目,一律不得执行,企业有权拒绝缴纳。(市财政委、发展改革委)
5.清理非国家法定的各类保证金。按照《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6年市政府民生实事的通知》(深府函〔2016〕14号)要求,清理由行政事业单位向企业收取的非国家法定的各类保证金,凡能取消的一律取消;依法确需保留的,探索推行保证金浮动调整和收益企业分成制度,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市财政委)
6.清理规范行政职权涉及中介服务事项。根据国家和省的要求,清理包括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在内的政府部门行政职权涉及中介服务事项,编制并公布目录清单。取消政府部门设立的区域性、行业性或部门间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限额管理。严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除、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国家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按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行政许可条件要求规定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外,审批部门一律不得设定中介服务。切断中介服务利益关联,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需要开展的应转企改制或与主管部门脱钩。对专业性强、市场暂时无力承接、短期内仍需由所属(主管)单位开展的中介服务,审批部门必须提出改革方案,明确过渡期限,由市编办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按程序报批。(市编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委、法制办)
7.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根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清单,按规定编制并公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对事业单位提供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严格按国家和省规定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绝大部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不再由行政事业单位垄断收费。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格查处通过分散收费项目、重复收取费用、扩大收费范围、减少服务内容等变相提高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相互串通、操纵中介服务市场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市发展改革委,市场和质量监管委、编办、财政委)
8.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对涉及进出口环节的涉企经营服务收费项目专门标注,分别在市政府、各主管部门网站上实行常态化公开和动态管理,接受社会监督。开展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整治行动,坚决取缔各种乱收费。加强经营服务性收费监管,对少数存在垄断的收费项目,加强成本监审,完善定价机制。重点加大进出口环节经营服务性收费规范力度,推进落实免除查验没有问题外贸企业吊装、移位、仓储费用改革,研究解决免除查验配套费用工作中出现的价格标准、口岸经营服务企业政府采购、数据核算及统计等问题,落实上级外贸涉企收费和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费率政策,规范港口服务收费。财政安排资金代付企业承担的报关单预录入系统安装维护费及数据传输处理费。(市发展改革委、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口岸办、交通运输委、财政委,深圳海事局、深圳海关、深圳保监局)
9.落实小微企业工会经费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广东省支持小微企业稳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粤府办〔2015〕48号),对25人以下小微企业免征工会经费,小微企业上缴工会经费的返还比例提高到70%。(市总工会、财政委)
10.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解放思想,下更大力气清理减少行政审批、投资核准等事项及其办事环节,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释放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重点在项目投资、生产经营等领域再取消和调整一批束缚企业创新的行政许可事项。推进企业投资项目审批事项并联办理,提高审批效率。开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改革试点,全面评估企业投资项目清单管理。创新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方式,简化项目审批程序,下放审批管理权限,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全面推广“一门式、一网式”政府服务模式,大力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进一步提升公共服务能力。(市编办,发展改革委、经贸信息委、政务服务管理办)
(二)降低人工成本。
11.合理调节最低工资标准增幅。贯彻落实《中华人共和国法》《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关于最低工资标准调整规定,充分考虑企业经济状况和承受能力,坚持收入水平增长幅度与劳动生产率提高相适应,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调整机制,适当降低最低工资标准增幅。(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国资委、总工会、总商会)
12.加强公共服务。统筹推进解决就业难和招工难问题,构建高效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支持开展专场招聘活动,促进批量就业。通过全市统一的信息系统开展失业登记及失业金申领、就业援助、公益性职业介绍、青年见习、自主人员身份核实、自主创业补贴申领、高校毕业生实名制登记及就业补贴等业务。整合利用社会保险、人才引进、公安户籍、商事登记等内外部数据资源,实现公共就业服务与相关业务的数据同步、协同办理。运用公共就业服务用人单位统一管理、个人服务对象就业失业档案、就业失业统计分析功能,以“互联网+”为手段,向信息化要生产力,提高就业信息使用效率,降低企业招工成本。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和企业用工情况监测,建立人工成本行业指标定期发布制度,引导企业控制人工成本。积极创新招才引智机制,设立“引才伯乐奖”,发挥驻外机构、企业主体、群团和社会组织的招才引智作用。加快推进业发展,放宽人才服务业准入限制,出台人力资源服务业扶持政策,加大高端猎头机构引进培育力度。(市人力资源保障局)
13.提升企业劳动力技能水平。支持劳动力转移就业,对参加转移就业培训实施费用减免。支持岗前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晋升培训,对企业组织员工开展岗前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晋升培训予以资助。大力发展职业技能,完善在职劳动者职业技能等级或学历层次提升补贴资助办法。推进技能人才培养国际合作,探索引进国际技能认证,实施“技能菁英工程”。实施“双元制”职业教育模式,推进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支持高技能人才培养,推动校企合作,对技工院校与企业共建校外实训基地和合作办学对接项目,符合条件的给予相应补贴。加大技能大师工作室、技师工作站、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等高技能人才培养载体建设,符合条件的给予项目经费资助。(市人力资源保障局、财政委)
14.贯彻落实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政策。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实施范围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对在我市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我市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鼓励其申请稳岗补贴,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发放援企稳岗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市人力资源保障局)
15.加大对培养引进高精尖人才的资助力度。落实我市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等政策,深化和拓展孔雀计划,培育和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预备项目团队,对符合条件的人才、团队、项目给予资助。(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科技创新委、财政委)
16.加大各类人才安居保障。落实我市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等政策,大力建设人才公寓,推广建设青年人才驿站,完善高层次人才安居办法,加大中初级人才住房政策支持,给予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进一步提升我市企业对人才的吸引力,降低企业的用人成本。加大人才安居政策宣传力度,简化办理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和便民服务水平。(市住房建设局、人力资源保障局)
(三)降低税负成本。
17.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全面扩围。在总结2012年我市实施营改增试点以来工作成效基础上,按照国家统一部署,从2016年5月1日起,将剩余的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全部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范围,全面打通企业抵扣链条,实行不动产进项税抵扣,增加企业增值税进项抵扣。完善征管服务措施,引导企业推进经营管理创新,加强财务核算,积极取得抵扣凭证,用足抵扣政策,降低税收负担。(市财政委、地税局、深圳国税局)
18.落实降低制造业增值税税负政策。落实国家降低制造业增值税税负政策,以及进一步简并增值税税率等措施,加大落实工作力度,全力服务制造业企业发展。(市财政委、深圳国税局)
19.落实小微企业一揽子税收优惠政策。加大力度落实国家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简化办理程序,优化纳税服务。从2015年10月1日到2017年12月31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微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以内(含20万元)扩大到30万元以内(含30万元);月销售额2万元至3万元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的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到2017年12月31日。力争实现每个小微企业应享尽享,切实减轻小微企业税收负担。(市财政委、地税局、深圳国税局)
20.落实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继续落实经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企业所得税优惠等企业减免税政策。加大力度落实高新技术企业和其他符合条件企业投入的研发费用可享受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全面落实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政策措施。落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加强政策宣传,改进税政服务,保证政策实施到位。(市财政委、地税局、科技创新委、深圳国税局)
21.争取国家财税政策支持并在我市先行先试。在符合税制改革方向和防止形成税收政策洼地的前提下,争取国家支持我市在高端人才、天使投资、众创空间、境外股权投资、融资租赁、重大技术装备等产业方面先行开展相关财税政策创新试点,给予税收优惠支持;争取国家支持在广东自贸区前海蛇口片区试点实施启运港退税政策,降低企业运输成本。(市财政委、地税局、深圳国税局)
22.推进“互联网+纳税”服务。推进税收管理改革创新试点,逐步取消税收管理员制度,建立可数据化全管事模式,最大程度推广应用电子税务局、移动税务局、第三方支付等多元化办税渠道,最大限度方便企业纳税,让企业少跑腿、好办事、不添堵,降低企业纳税成本。(市地税局、深圳国税局)
(四)降低社会保险费成本。
23.优化险种结构。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抓紧研究制订我市实施方案,落实精简归并“五险一金”政策,进一步优化社保险种结构,降低社保运行管理成本,更好实现互济功能。(市人力资源保障局、住房建设局、财政委)
24.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维持较低的社会保险费率水平,促进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社保制度。按照省基本保险城乡一体化改革的思路,完善我市医疗保险体系。从2015年12月1日起,失业保险单位费率由2%下调至1%,个人费率由1%下调至0.5%。在2015年下调工伤保险单位费率50%的基础上,2016年1月1日至6月30日,工伤保险一类、二类、三类行业参保单位的基准费率分别由0.4%、0.8%、1.2%调整至0.2%、0.4%、0.6%;2016年制定实施八类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政策,对执行新费率后行业基准费率升高的,继续实施阶段性下调费率措施。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合并实施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市人力资源保障局、财政委)
25.妥善处理欠费历史遗留问题。按照“先入轨、缓补缴”原则处理问题,推动企业全员足额参保,深入推进全民参保登记计划,继续解决未参保职工参保问题;抓紧出台人员参保办法,推动灵活就业人员参保;2016年基本养老保险覆盖率达到97%以上。在以上措施基础上,按照依法依规、统筹兼顾、实事求是、分类处理的原则,妥善解决养老保险欠费历史遗留问题,既依法维护职工权益,又充分考虑企业的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市人力资源保障局)
26.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时完成《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府〔2010〕176号)修订工作,依法将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上限从20%降低至12%,缴存基数上限从月平均工资的5倍降低到3倍。引导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状况在5%至12%之间自行确定选择合适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降低缴存比例至5%以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市住房建设局、财政委)
(五)降低财务成本。
27.减轻企业融资成本。通过增信和贴息等措施引导银行机构优化信贷投向,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加大对我市智能制造、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技术企业、重大技术装备、工业强基工程等重点产业和项目的信贷支持。鼓励银行机构进行业务创新,合理设定贷款期限,创新还款方式,减轻小微企业还款压力,降低资金周转成本。合理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充分发挥深圳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的作用,引导金融机构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大力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支持企业上市、赴新三板挂牌,提升企业直接融资能力。支持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展,扶持我市区域性股权市场发展,扩大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引导企业积极运用交易所公司债、区域股权市场私募债、银行间市场非金融机构债务融资工具等直接融资手段,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市金融办、财政委,人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监局、深圳证监局)
28.创新完善中小微企业投融资机制。全面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完善中小微企业投融资机制的若干意见》(粤府〔2015〕66号),推动建立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和融资对接平台、中小微企业发展基金、企业融资政策性担保和再担保机构、企业信贷风险补偿机制、企业转贷方式创新试点、企业抵质押物拓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登记和事后风险补偿等各项工作落地生效。实施创业投资引导及天使投资引导计划、银政企合作贴息扶持计划、信用再担保平台、企业互保政府增信平台、科技保险保费扶持计划等政策,支持融资担保行业发展,切实缓解中小微企业面临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市经贸信息委、财政委、金融办,人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29.统筹运用财政资金减轻企业资金压力。用好财政投入设立的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和财政专项资金等各类财政资金。加快完善政府投资引导基金、财政产业专项资金股权投资及财政产业专项资金资助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参与设立市级中小微企业发展基金、市级“丝路”基金、重大产业发展基金、知识产权运营基金、人才创新创业基金。加强对受托机构的衔接和督促,推动改善融资环境,带动和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基金所支持的相关产业。充分发挥和加大我市各类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对企业的扶持作用,进一步扩大支持范围和受益面,提高专项资金保用效率,减轻企业资金压力。(市财政委、发展改革委、经贸信息委、科技创新委、住房建设局)
30.支持企业增加技术改造、研发创新投入。落实我市促进科技创新、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等政策。采取贷款贴息、融资租赁补贴、事后奖补等方式支持企业进行新一轮技术改造。安排科技研发资金、国家重大科技计划专项项目地方配套资金、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未来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产业专项资金等,实施企业研究开发事后奖补、开展创新券补助政策试点等措施,支持企业研发创新。对重大科研成果转化实施专项支持,以财政投入引导企业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的对接。加快建设各类高水平创新载体,支持企业创办新型科研机构,符合条件的给予资助。激发国有企业创新活力,每年在国资预算中安排资金实施重大技术攻关项目与应用示范。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支持建设知识产权维权制度。(市经贸信息委、科技创新委、财政委)
31.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做优。落实我市支持企业提升企业竞争力等政策。培育引进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对我市首次入选“世界500强”“中国500强”的企业给予奖励。推动国企并购重组做大做强,市属国资发起设立混合型并购基金。支持工业重大项目建设和企业扩产增效,对年增加值增速超过15%的工业百强等重点工业企业给予支持。加快推进工业强基建设,对企业承担的国家工业强基工程的项目,给予配套资助。(市发展改革委、国资委、经贸信息委)
(六)降低电力等生产要素成本。
32.调整销售电价。落实国家、省煤电价格联动机制和调整销售电价政策,降低企业用电成本。(市发展改革委)
33.推进直购电工作。在2015年我市12家工业企业参与电力大用户直购电的基础上,按照省部署,进一步扩大直购电市场规模,增加参与直购电市场的主体范围,允许大型商业用户参与直接交易市场,积极组织申报2016年省商业企业电力大用户直购电工作,逐步实现大型工商业用户分批自愿进入市场。完善直购电交易规则,提升市场竞争强度,促进市场主体理性竞争,增强直购电市场活力。(市经贸信息委)
34.加快电力市场建设。按照省部署,制定实施全市电力市场建设方案,形成相对稳定的中长期交易机制,探索现货市场、发电权交易等市场品种,逐步构建交易品种齐全、功能相对完善的电力市场体系,进一步完善市场交易规则,提高市场竞争强度、增强市场竞争活力,通过市场实现电力合理定价。推进黔电送深和云南水电送深,引入电价竞争,促进电力资源优化配置,进一步降低电价。(市经贸信息委、发展改革委)
35.加快售电侧改革试点。2015年10月起,停止收取燃气燃油加工费,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按照省部署,加快推进售电侧市场改革,引入售电公司参与售电市场,逐步向社会资本开放售电业务,有序开放全市工商业用户,多途径培育售电侧市场主体,赋予电力用户用电选择权,通过售电侧市场的充分竞争,降低用户用电成本,提升售电服务质量,推动电力需求侧管理,提升能源利用效率和用户用能水平。(市经贸信息委、发展改革委)
36.降低企业用地费用。强化产业用地和空间保障,加强产业用地统筹管理,研究划定产业区块控制线。创新产业用地使用方式,探索依据不同工业(产业)灵活采取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多种方式供应土地,推进标准化厂房建设,降低企业初始用地成本。实施重大产业项目用地专项保障,加快制定重大产业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办法,降低重大产业项目用地成本。优化产业用地地价形成机制,合理确定产业用地出让底价,减少优质产业项目的用地成本。加大创业型产业用房建设和供应力度,创新型产业用房租金价格原则上按同片区同档次产业用房市场评估价格的30%—70%确定。加大“工改工”改造力度,合理引导城市更新,盘活工业用地存量以间接增加工业用地供给,促进低效存量工业用地再利用,缓解工业用地供需矛盾。加快土地整备拓展产业用地来源,到2020年,新增整备用地中用于工业用地的比例不得低于30%。(市规划国土委)
37.降低油气使用成本。按照省部署,完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和管道燃气定价机制,根据气源价格变化情况,调整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市发展改革委)
(七)降低物流成本。
38.支持现代物流业发展。市财政安排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资助物流业、航空业、港航业、中国(深圳)国际物流与交通运输博览会,降低物流企业成本。按照我市国际化战略布局,进一步加大我市基地航空公司和开拓国际航线资助力度,出台深圳市基地航空公司及国际航线财政专项资金扶持办法,降低航空公司开通我市洲际客运航线成本,增强航线竞争力。(市交通运输委、财政委)
39.支持物流行业技术创新。鼓励先进运输组织方式创新,扶持甩挂运输、多式联运等先进运输方式发展。建设托盘公用系统,实现配送商品一贯化运输和托盘循环使用;建设物流公共信息平台,提高物流运行信息化、智能化水平,对经认定的全市性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项目予以资助,利用资金奖励等政策,推动“市场主导,政府引导”的发展模式,鼓励企业进行公共平台的建设,或鼓励企业现有的物流信息平台的公共化。支持物流基地、物流园区、物流配送中心转型升级和发展,完善全市物流综合服务网络,促进公路、铁路、水路、航空等运输方式有效衔接。(市交通运输委、发展改革委、经贸信息委、科技创新委)
40.推进物流标准化试点。以托盘标准化及其循环共用为切入点,加快推进物流标准化试点工作,加强物流设施设备、信息平台和服务规范标准化体系建设。通过企业之间的互联互动、资源共享,稳步提高物流标准化服务商跨区域服务能力,辐射带动全市物流标准化水平提升,提高物流运行效率,降低物流成本。(市交通运输委)
41.推动取消清平高速二期以及东部过境高速收费。继续开展回购市内其他收费高速公路专项研究工作,推动取消清平高速二期以及东部过境高速收费,研究推动广深沿江高速深圳段大货车物流费用补贴,进一步减少企业物流费用。(市交通运输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委)
三、组织保障与督查考核
(一)提高思想认识。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总体方案(2016—2018年)及五个行动计划的通知》(粤府〔2016〕15号)部署,降成本行动计划工作已纳入绩效考核、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评估考核等相关考核,省按年度对我市进行检查考核。省政府督查室视情况对我市采取下达督查通知书、组织实地督查、提请省政府领导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推动工作落实。各部门、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务必要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确保完成省部署工作任务和通过省检查考核。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我市将本季度推进落实降成本工作进展情况报送省财政厅汇总后,报省政府督查室。
(二)加强组织领导。市财政委牵头成立降成本工作小组,各责任单位有关负责同志参与,同时分别指定一名处级干部和一名具体经办人员为联络员。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相应明确牵头部门和各项任务负责部门,协同推进各项工作落实。各责任单位要完善工作机制,细化政策措施和分工安排,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做到有明确分工、有时间进度、有保障措施,确保取得实效。各区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带头落实好本单位负责的工作。
(三)加强协调配合。降成本工作涉及部门多,政策措施涵盖领域广,各部门、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要加强协调配合,注重各项政策措施的统筹衔接,增强工作合力。要做好与国家和省相关部门的沟通汇报,密切跟进国家和省有关工作部署,使我市行动与国家、省政策要求衔接一致,并争取上级部门政策指导和支持,确保各项政策措施既符合国家和省规定,又切合我市实际,增强可操作性和实效性。
(四)加强财政保障。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统筹安排,保障工作正常开展。市财政委要组织做好评估测算,及时做好经费安排计划,按规定程序办理。对其他政策措施所需的必要资金保障,市财政委要组织有关部门一并进行测算,使各项政策措施切实可行。
(五)加强宣传引导。各部门、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要做好政策措施的解读宣传,及时把政策措施讲明白,把企业关注的问题讲清楚,最大程度发挥好政策效应。要鼓励企业通过加强自身管理、实施技术改造、实行集约生产经营主动降低成本。要及时发布典型事例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社会预期,凝聚行动共识,形成社会各界共同关注支持降成本的良好氛围。
(六)加强督查考核。每年初由市财政委对照省年度工作任务部署和我市行动计划,组织各责任单位分解年度工作任务,印发各部门、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执行,并按市政府统一部署,对各区政府、各部门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各部门、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将降成本工作纳入年度工作重点,确保落实到位,并于每季度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将本季度推进落实降成本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市财政委汇总后报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视情况采取下达督查通知书、组织实地督查、挂牌督办等方式推动工作落实。将降成本工作纳入相关考核项目,各部门、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按有关规定严格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