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本市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工资及相关待遇标准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参保人:
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深人社规〔2017〕5号)及我市社会保险相关规定,自2017年6月1日起,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130元/月,有关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工资及相关待遇标准同步调整如下:
一、养老、工伤及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为参保职工上月工资总额,上述险种最低基数同步调整为2130元/月;
二、失业保险的缴费标准同步调整为2130元/月;
三、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同步调整为1704元/月。
敬请各参保单位、参保人关注相关缴费及待遇变化的情况。
特此通知。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17年5月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