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内容 | 人力资源中介机构设立 |
办理依据 | 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国家《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才中介机构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加强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 |
条 件 | 1、与开展人才中介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设施; 2、1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 3、有5名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专职工作人员; 4、有机构名称、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 5、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
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人才园服务大厅业务受理窗口27~34号(咨询及投诉电话:12333、88123460。)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8005号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联系电话 | 88123460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时 限 |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办结 |
救济权利 | 申请人在办理事项过程中具有:陈述权、申诉权、申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的权利。 |
证件名称 | 许可证,最长有效期限同企业经营期限。 |
效力 | 需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方可从事人才中介服务。 |
年审或年检 | 每年年检一次,时间:每年1-3月。 |
申请材料 | 1、《深圳市人才中介机构审批表》(原件1份); 2、5名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身份证、毕业证(复印件1份) 3、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4、办公和服务场所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场所不得在住宅区居民楼、面积不得在50平方米以下,并符合消防安全等规定,其中申请开展现场招聘业务的场所必须在3楼以下,招聘场所的面积在300平方以上。自有场所,应当提交房产证明(可通过证照信息的共享查询,不需提供原件、复印件);租赁场所,应当提交不少于1年租赁期的经区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可通过证照信息的共享查询,不需提供原件、复印件);申请开展人才业务的场所必须具备开展培训的规模和要求,如教室或相应教学设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开展人才市场中介服务必备经费的出资验资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新设立机构的验资报告必须为一次性注资。申请开展“人才租赁、转让或派遣”、“人才培训”、“举办人才交流会”的,资金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东不得全部由个人组成,申请开展“现场招聘”的,不得低于300万元; 6、工商营业执照(可通过证照信息的共享查询,不需提供原件、复印件);事业单位须提交机构编制部门出具的确立机构名称的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民办非企业须提交民政部门出具的《民办非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机构名称须包含“人才”或“人力资源”等与人才中介机构业务相关联的关键字; 7、申请开展“人才培训”业务的,须提交部门出具的培训资质证明以及专(兼)职教师资格证或培训师证书等相关资料(复印件); 办理时间:工作日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8:00。 |
程 序 | 1、申请单位进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网址:www.szhrss.gov.cn),选择网上办事菜单---网上申报系统,选择相应的业务,并进入相应业务的登陆页面,已在该系统注册的注册单位在登陆页面输入单位组织机构代码(没有组织机构代码的使用申请时生成的临时帐号)和登陆密码后进入系统,未注册单位点击“注册”进入相应页面,选择用户类型并填写注册信息后登陆。 2、登入系统后,如之前没有申请业务,则点击“业务申请”,可以根据权限选择“人才中介机构设立”业务。如之前已成功申请业务,则点击“业务办理”,选择“人才中介机构设立”,再点击右侧页面的“新增申请”后,进入信息录入界面按要求进行输入,保存后确认无误,则在申报事项名称前方框打“√”后点击“上报”按钮。 3、配置处预核人员对业务进行预核,申请人在系统中可查看到业务办理状态,如果是“预核通过”,则可以打印相应的表格。 4、打印表格并加盖相应单位公章后,将所有的书面材料提交深圳人才园服务大厅业务受理窗口27~34号。窗口核对书面材料后,如无问题则受理,打印受理回执单,如有问题当场说明理由退回,并打印退回回执单。 5、配置处工作人员现场检查其经营场所、设施,对许可条件进行审核; 6、正式受理材料20个工作日后,申请人在系统中可查看到业务办理状态,如果状态是“审批同意”,则经办人持身份证前往深圳人才园服务大厅业务受理窗口27~34号领“广东省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 (电话通知办理结果) 业务流程图详见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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