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7年开始,将每年11月1日定为深圳人才日,并以立法形式予以确定。《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经深圳市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7年8月17日通过,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从立法层面保障深圳的人才工作。
10月30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举行发布会,就即将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以下简称《人才条例》)回答记者的提问。会上,深圳市委组织部副巡视员、部务会成员张谦透露,配合《人才条例》的施行,以及首个“深圳人才日”,11月1日,位于深圳湾的深圳人才公园还将举行开园仪式以及“人才嘉年华”系列活动。。
《人才条例》发挥人才立法“定海神针”作用
深圳是一座因人才而兴、因人才而盛的城市。深圳的人才立法,最早可追溯到2002年7月出台的《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随着深圳城市的发展,人才规模不断壮大特别是海外人才的大量引进,对人才赋予法治刚性的渴望和呼声越来越高,《人才条例》因时而生、应势而为,发挥人才立法的“定海神针”作用成为了现实的需要。
《人才条例》共七章六十八条,在人才培养、人才引进与流动、人才评价、人才激励、人才服务与保障等各方面都有突破和亮点,张谦用三个关键词予以概括:
第一是“放权”,即充分向用人主体放权。例如,第二十四和五十二条规定,取消非学历办学机构、职业机构设立和两项行政许可事项,改为登记备案制;
第四十条明确,专业技术资格和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评定工作,符合条件的行业协会、学术团体可以承接。
第二是“松绑”,即放宽或取消对人才的各种限制。如第三十二条,支持高校、科研机构吸引企业创新人才兼职;
第三十三条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等。
第三是“破壁”,即破除各种壁垒,畅通各类资源流动渠道。如第二十五条,要求由财政资金投入为主的科研设备与仪器应当向相关人才开放共享;
第三十条,要求打破体制壁垒,吸收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的优秀人才进入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
第四十一条,打通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称互评通道,取得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的技能人才可申请评定工程技术员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具有专业技术资格的人才可申请鉴定高级工以上的职业资格。
在人才引进方面,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曾雪莲介绍说,目前深圳引进全球最大的职业社交平台LinkedIn(领英)、中国最大的人力资源在线交易服务平台“何马网”总部、美国知名人才发展协会(ATD)落户深圳。目前,已经有了科锐国际、香港金饭碗、猎聘、百仕瑞等321家机构落户深圳,充分发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人力资源市场配置中的重要作用。
建立人才信用征信系统 设立“深圳人才日”
深圳是一座创新之城,集聚了华为、腾讯等一大批创新企业,PCT国际专利申请量2016年近2万件、占全国的46.6%,连续13年居国内第一。为营造激励人才创新创业的公平竞争环境,《条例》集中在第四十四、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条中,对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进行明确的指引。
《人才条例》明确建立健全侵权预防、预警和应对机制,营造激励人才创新创业的公平竞争环境;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建立人才信用征信系统,实行人才失信惩戒机制;明确对重大知识产权保护活动,可由政府提供支持和帮助;鼓励知识产权证券化,创新知识产权投融资产品,完善知识产权信用担保制度。
此外,《人才条例》实行更具竞争力的高、精、尖、缺人才激励政策,加大对做出突出贡献人才的奖励力度。
如第四十七条,提出由市政府发布“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指引”,单位按照指引制定本单位奖励和报酬制度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第四十六条,鼓励国有企业采取股权、分红等方式激励科研、经营管理、高技能等人才。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市、区财政性资金资助项目所产生的科技成果,可约定项目科研负责人及其团队和所在单位共享科技成果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
张谦表示,《人才条例》第十四条,明确每年的11月1日为“深圳人才日”,目的就在于营造尊才爱才的良好社会氛围。
深圳为人才提供全方位服务也在《人才条例》中得到体现。第五十四、五十五条提出设立人才发展基金和人才创新创业基金,为人才提供资金支持和保障。张谦透露,目前市创新投、高新投、中小担等企业已设立了三支人才创新创业基金。
《人才条例》第五十六条提出把提供人才安居保障纳入市、区住房保障部门的法定职责,规定人才安居政策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时调整,就此,深圳“十三五”期间将为人才提供30万套人才住房,是过去五年的4.5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