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学回国人员引进
服务对象:在国(境)外学习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包括已获得居住国永久居留权、留学国再入境资格者),或在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学习)一年以上、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和博士后等进修人员。
受理条件: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1.年龄在45周岁以下;
2.取得我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
所需材料:
本人申请引进,无随迁人员:
一、学历、资质证明:
1、《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历学位认证书》或《台湾地区学历学位认证书》;
2、出国或赴港澳台地区的访问学者提交最高学历学位证书。
二、户籍、身份证证明材料:
1.申请人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如属集体户,须提供集体户口簿中的户口首页及个人信息页,或提供其户籍地所在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
如原籍户口已注销,提供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
如果户口簿上的身份证号码与身份证上的号码不一致的,须提供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户籍证明须说明出现两个不同身份证号的原因,并须明确一个有效身份证号。
2.申请人当前有效身份证。
注: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居民的第一代身份证自2013年1月1日停止使用。申报单位需按照18位身份证号码填报信息。
已婚且同时办理配偶随迁
一、学历、资质证明:
1、《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历学位认证书》或《台湾地区学历学位认证书》;
2、出国或赴港澳台地区的访问学者提交最高学历学位证书。
二、户籍、身份证证明材料:
1.申请人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如属集体户,须提供集体户口簿中的户口首页及个人信息页,或提供其户籍地所在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
如原籍户口已注销,提供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
如果户口簿上的身份证号码与身份证上的号码不一致的,须提供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户籍证明须说明出现两个不同身份证号的原因,并须明确一个有效身份证号。
2.申请人当前有效身份证。
注: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居民的第一代身份证自2013年1月1日停止使用。申报单位需按照18位身份证号码填报信息。
三、配偶随迁承诺书
四、配偶户籍、身份证明材料:双方在国内结婚则提供结婚证,在国外结婚则提供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结婚证明;离异人员须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如夫妻双方有前次婚姻的,需提供前次婚姻的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
五、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双方在国内结婚则提供结婚证,在国外结婚则提供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结婚证明;离异人员须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如夫妻双方有前次婚姻的,需提供前次婚姻的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
已婚且同时办理子女随迁
一、学历、资质证明:
1、《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历学位认证书》或《台湾地区学历学位认证书》;
2、出国或赴港澳台地区的访问学者提交最高学历学位证书。
二、户籍、身份证证明材料:
1.申请人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如属集体户,须提供集体户口簿中的户口首页及个人信息页,或提供其户籍地所在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
如原籍户口已注销,提供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
如果户口簿上的身份证号码与身份证上的号码不一致的,须提供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户籍证明须说明出现两个不同身份证号的原因,并须明确一个有效身份证号。
2.申请人当前有效身份证。
注: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居民的第一代身份证自2013年1月1日停止使用。申报单位需按照18位身份证号码填报信息。
三、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双方在国内结婚则提供结婚证,在国外结婚则提供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结婚证明;离异人员须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如夫妻双方有前次婚姻的,需提供前次婚姻的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
四、随迁子女户籍、身份证明材料:如申请同时办理子女随迁的需提供。随迁子女户籍、身份证明材料要求与申请人户籍、身份证明材料要求一致。注:子女在国外出生未在国内入户的,其子女随迁须待其本人入户后,再另行向我市公安部门申请。
已婚且同时办理配偶和子女随迁
一、学历、资质证明:
1、《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历学位认证书》或《台湾地区学历学位认证书》;
2、出国或赴港澳台地区的访问学者提交最高学历学位证书。
二、户籍、身份证证明材料:
1.申请人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如属集体户,须提供集体户口簿中的户口首页及个人信息页,或提供其户籍地所在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
如原籍户口已注销,提供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
如果户口簿上的身份证号码与身份证上的号码不一致的,须提供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户籍证明须说明出现两个不同身份证号的原因,并须明确一个有效身份证号。
2.申请人当前有效身份证。
注: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居民的第一代身份证自2013年1月1日停止使用。申报单位需按照18位身份证号码填报信息。
三、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双方在国内结婚则提供结婚证,在国外结婚则提供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结婚证明;离异人员须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如夫妻双方有前次婚姻的,需提供前次婚姻的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
四、配偶随迁承诺书
五、配偶户籍、身份证明材料:与申请人户籍、身份证明材料要求一致,如配偶为农业户口,须先到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农转非手续。
六、随迁子女户籍、身份证明材料:随迁子女户籍、身份证明材料要求与申请人户籍、身份证明材料要求一致。注:如申请同时办理子女随迁的需提供。子女在国外出生未在国内入户的,其子女随迁须待其本人入户后,再另行向我市公安部门申请。
填报须知:上传清晰的原件彩色扫描文件。
窗口办理:市人才园服务大厅14号窗口
办理结果:留学人员行政介绍信、深圳市户籍迁入指标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