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迁入 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人口服务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深府〔2016〕58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16〕59号)。
申请条件
1、申请人父母双方或一方是本市常住户口居民;
2、申请人系被投靠人有法定抚养责任的未成年子女(如申请人父母户口均在本市,其未成年兄弟姐妹须一并申请)或年满18周岁不满20周岁,在高中(含中职、中技)或大学阶段在校就读的未婚未育成年子女(户口未迁至院校所在地);
3、申请人为继子女,单独投靠继父或继母不予受理;
4、申请人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记录。
申请材料
1.申请人及随迁人户口簿、身份证( 未满十六岁周岁免提供)。
2.被投靠人户口簿、身份证。
3.申请人《出生医学证明》。
4.被投靠人现婚姻证明材料:未婚的,免提供;已婚的(含再婚),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民事调解)书;丧偶的,提供配偶死亡证明文书,户口簿“婚姻状况”栏已登记为“丧偶”的不需提供。
5.申请人、随迁人遇有下列情形,还需提供以下相应材料:
(1)年满18周岁不满20周岁,在高中(含中职、中技)或大学教育阶段在校就读的未婚未育成年子女(户口未迁至院校所在地),提供:①提供加盖学校或学籍管理部门公章的《学籍登记表》复印件或《在校证明》(注明校办电话和联系人姓名);②本人书写的未婚未育声明。
(2)户口已迁至院校所在地的本省生源未婚未育应届高校毕业生,提供:①毕业证;②本人书写的未婚未育声明。
(3)子女属被投靠人前次婚姻生育的未成年子女,提供该子女抚养权归属的文书。
(4)随迁子女属生父母未登记为合法夫妻关系的非婚生子女的,该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一方申请人(被投靠人)须填写《非婚生育子女情况声明》。
(5)随迁子女属收养的,提供《收养登记证》。收养子女属生父母因特殊困难无力抚养或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的,还需提供收养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
以上材料属本人持有证件证明的收取复印件交验原件,属专为本次申报出具的证明材料收取原件。证件不是中文签发的,须提供附有翻译资质机构出具的中文翻译件。
申请程序
(一)网上申请 关注“深圳公安”公众微信号,实名注册后根据系统提示填报信息,拍照上传申请材料。
(二)审核审批 1、公安机关对申报信息及申请材料进行预受理审核; 2、审批进度、补正材料通知、审批结果等相关信息将会通过微信公众号告知,请及时关注“深圳公安”微信公众号进行查询; 3、调查阶段需申请人配合的,将会电话通知,请保持通讯畅通。
(三)现场核验材料 审批通过后,被投靠人携带申请材料原件及复印件,预约前往被投靠人户籍地公安分局户政窗口办理。核验通过的,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广东省内居民已实施户籍迁移一站式办理,核验通过的,免签发《准予迁入证明》,申请人不需返回户籍地办理户口迁出,待收到入户短信通知后,预约前往拟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登记。
(四)办理落户手续 申请人在《准予迁入证明》有效期内,回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出,并在《户口迁移证》有效期内,携带申请人身份证(16周岁以下免提供)、被投靠人户口簿、《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户口迁移证》、二代身份证相片回执、二代证标准照片一张等材料,预约前往拟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办理时限
公安机关预受理审核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审结(转入调查程序的除外)。审批同意的,市公安局根据市政府每年下达的户籍人口机械增长计划,按申请类别、受理时间先后顺序发放入户指标(如当年计划执行完毕,顺延至下一年度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