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性住房(公租、安居)轮候申请
服务对象:具备安居型商品房或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个人。
受理条件
一、安居型商品房轮候申请: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安居型商品房轮候申请:
(1)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均具有本市户籍;申请人配偶属现役军人的,可以不受户籍限制;申请人的未成年子女因就学而将户籍迁出本市的,视为具有本市户籍;
(2)申请人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5年以上;人才安居中规定的领军人才、新引进高级人才(2010年5月14日后引进的正高、副高)和中初级人才(本科及以上),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3年以上;属于以下特殊群体的,不受缴纳社会保险时间限制:
①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属于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抚恤优待、优抚对象;
②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属于经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残疾人;
(3)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均未在本市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且在申请受理日之前5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4)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购买过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等政策性住房,未享受过人才购房、海外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等购房优惠政策;因违法行为被终止发放购房补贴的,视为已享受购房优惠政策;
(5)申请人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提出安居型商品房轮候申请,申请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应当列为共同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的申请人(配偶)父母可以且只能列为安居型商品房共同申请人,申请人(配偶)父母未离异的,不得单独一方列为安居型商品房共同申请人;申请人成年子女不能列为安居型商品房共同申请人。年满35周岁的单身居民,可以个人名义提出安居型商品房轮候申请。
二、公共租赁住房轮候申请:
(1)申请人年满18周岁,且具有本市户籍,但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不能作为申请人。申请人已经组建家庭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提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申请,具有本市户籍或者持有本市居住证满一年的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应当列为共同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的申请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父母至少一方有深户),但在承租期间不得重复享受本市其他任何住房保障政策优惠;
(2)申请人的配偶属现役军人的,可以不受户籍及持有本市居住证期限的限制。申请人的成年子女因服兵役、就读全日制学校而将户籍迁出本市的,视为具有本市户籍。申请人的未成年子女因就学而将户籍迁出本市的,视为具有本市户籍;
(3)申请人参加本市社会保险(或者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下同)累计缴费3年以上,申请人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1年以上;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属残疾人联合会认定为一、二、三、四级残疾人或经民政部门认定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的,不受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间限制;
(4)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共同申请人(及其配偶)均未在本市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未领取购房补贴,在申请受理日之前3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5)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共同申请人(及其配偶)均未在本市租住任何形式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正在本市领取租房货币补贴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经轮候选房并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停止享受租房货币补贴。在租房补贴期间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退还相应补贴,但享受廉租保障补贴的除外。
依据: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 (2010年)
第二十条 每一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只能申请购买或者租赁一套保障性住房,或者选择申请货币补贴。
已婚居民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住房保障。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 (2010年)
第二十一条 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申请租赁保障性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申请的,家庭成员中至少一人具有本市户籍;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具有本市户籍;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单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请受理日之前连续两年均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
(三)家庭财产总额或者单身居民个人财产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财产限额;
(四)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本市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五)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提出申请时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享受住房保障;
(六)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廉租住房的,除具备上述(一)、(三)、(四)、(五)、(六)条件之外,还需提供市民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
本条例所称自有住房,包括已经合法登记的住房和虽未登记但有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以所有人或者共有人的名义拥有的住房。
本条例所称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 (2010年)
第二十二条 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申请的,其全部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本市户籍。家庭成员的户籍因就学、服兵役迁出本市的,在就学、服兵役期间视为具有本市户籍;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具有本市户籍;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单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请受理日之前连续两年均不超过本市规定的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
(三)家庭财产总额或者单身居民个人财产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购买保障性住房的财产限额;
(四)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五)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申请受理日之前三年内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转让过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六)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购买过具有保障性质或者其他政策优惠性质的住房,但作为家庭成员的子女在单独组成家庭或者达到规定的年龄条件后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的除外;
(七)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单身居民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其年龄条件和面积标准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轮候与配售办法》 (2012年)
第四条第一款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安居型商品房轮候库,对全市安居型商品房配售实行监督管理,并可以依法委托市住宅售房管理服务中心具体实施。
《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轮候与配售办法》 (2012年)
第六条 安居型商品房采用首次集中轮候排队、日常轮候递补的轮候规则。
首次轮候的申请起止时间、具体实施方式等,由市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确定。
市主管部门应当将首次轮候的申请时间、具体实施方式等内容,在市政府网站、市主管部门网站以及本市主要媒体发布通告。通告发布时间距首次轮候的申请开始时间不得少于30日。
《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轮候与配售办法》 (2012年)
第七条 申请轮候安居型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均具有本市户籍;
(二)申请人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者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下同)累计缴费5年以上。申请人属《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规定的人才的,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3年以上,且不受该办法规定的年龄限制;
(三)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购买过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等政策性住房,未享受过购房补贴政策;
(四)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下同)且在申请受理日之前5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在2011年6月1日《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后补缴社会保险的时间不纳入累计缴费时间。
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对特定群体申请轮候安居型商品房的条件作出适当调整。
《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轮候与配售办法》 (2012年)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三)、(四)、(五)项规定的下列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不受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间限制:
(一)经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一、二、三、四级残疾人;
(二)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抚恤定补优抚对象。
《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轮候与配售办法》 (2012年)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提出安居型商品房轮候申请,申请人的配偶、未满18周岁的子女应当列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年满18周岁的子女不能列为共同申请人。未满18周岁的子女列为共同申请人的,不影响其成年后单独组成家庭或者达到规定年龄后以单身居民身份申请本市住房保障。
无本市户籍的现役军人,可以以申请人配偶的身份作为共同申请人。
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
《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轮候与配售办法》 (2012年)
第十条 年满35周岁的单身居民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以个人名义提出轮候申请。
《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轮候与配售办法》 (2012年)
第十一条 申请轮候安居型商品房,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轮候申请表》;
(二)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
(三)申请人首次缴纳社会保险时间、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时间的证明材料;
(四)已婚(包括离异、丧偶)及未婚但生育的,提供申请人、申请人配偶户籍所在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收养过子女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五)未婚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
(六)属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人才的,提供学历、学位、职称认证文件或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人才认定证明文件;
(七)属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人员的,提供相应的残疾、优抚证明材料;
(八)属现役军人的,提供军官证、士兵证等证明材料。
申请人应当在提交前款规定材料的同时,现场签署诚信申报声明,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和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轮候与配售办法》 (2012年)
第十二条 申请人可以登录市主管部门网站按要求在线填写《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轮候申请表》,也可以在市、区主管部门指定地点领取《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轮候申请表》或者登录市主管部门网站下载后按要求填写,并备齐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在规定时限内向市主管部门提出轮候申请。
申请人可以按照就近原则向户籍所在地的区主管部门提出轮候申请并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
《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轮候与配售办法》 (2012年)
第十三条 接受轮候申请材料的市或者区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核查,材料齐备且符合规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材料不齐备、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原因及应当补正的材料和补正期限,逾期未补正的,视为主动放弃本次申请。
《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轮候与配售办法》 (2012年)
第十四条 首次轮候时,市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申请人轮候基准时间的先后,为受理的申请人排序。
首次轮候截止后,安居型商品房实行日常轮候,申请人轮候顺序依受理回执号的先后确定,依序排在首次轮候末位申请人之后。
《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轮候与配售办法》 (2012年)
第十五条 请人取得本市户籍的时间(以下简称入户时间)为其轮候基准时间,但其在本市首次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间(以下简称时间)在其入户时间之前(不含同年同月)的,以其社保时间为轮候基准时间。
申请人取得本市户籍或者在本市首次缴纳社会保险时未满18周岁的,以其年满18周岁当日为入户时间或者社保时间。
首次轮候排序的具体方法是:
(一)按照申请人轮候基准时间的先后排序;
(二)两名及以上申请人的轮候基准时间同为入户时间且相同的,先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者排序靠前;同为社保时间且相同的,先入本市户籍者排序靠前;
(三)两名及以上申请人的轮候基准时间分别为入户时间和社保时间且同年同月的,先入本市户籍者排序靠前;
(四)两名及以上申请人的入户时间相同且社保时间也相同的,由市主管部门在公证机构监督下,通过抽签的方式确定轮候排序。
《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轮候与配售办法》 (2012年)
第十六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将符合轮候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相关信息载入轮候册,并通过统一的安居型商品房轮候管理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首次轮候受理截止30个工作日后,申请人可以登录安居型商品房管理信息平台查询轮候顺序。
申请日常轮候的,申请人可以在申请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后,登录安居型商品房管理信息平台查询轮候顺序。
申请人使用网络自助查询有困难的,可以在市、区主管部门申请查询其轮候顺序及相关信息。
符合轮候申请条件且已载入轮候册的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以下统称在册轮候人。
《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暂行办法》 (2013年)
第四条第一款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册,对全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实行监督管理,依法委托相关事业单位具体实施。
《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暂行办法》 (2013年)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采用首次集中轮候排队、日常轮候递补的轮候规则。
首次轮候的申请起止时间、具体实施方式等,由市主管部门确定,并在市政府网站、市主管部门网站发布通告。通告发布时间距首次轮候的申请时间不少于15日。
《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暂行办法》 (2013年)
第七条 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年满18周岁,且具有本市户籍,但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不能作为申请人;
(二)申请人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者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下同)累计缴费3年以上,申请人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1年以上;
(三)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下同),未领取购房补贴,在申请受理日之前3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四)申请人及其配偶或者其他共同申请人提出申请时,未租住任何形式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正在本市领取租房货币补贴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经轮候选房并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停止享受租房货币补贴。
《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暂行办法》 (2013年)
第八条 申请人已经组建家庭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提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申请,具有本市户籍或者持有本市居住证满一年的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应当列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的配偶属现役军人的,可以不受户籍及持有本市居住证期限的限制。
具有本市户籍的申请人父母、成年子女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但在承租期间不得重复享受本市其他任何住房保障政策优惠。申请人的成年子女因服兵役、就读全日制学校而将户籍迁出本市的,视为具有本市户籍。
《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暂行办法》 (2013年)
第九条 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轮候申请表;
(二)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其他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申请人配偶不具有本市户籍的,需另行提交签发日至提出申请之日满一年的本市有效居住证。共同申请人属现役军人的,提供军官证、士兵证等证明材料;
(三)已婚(包括离异、丧偶)及未婚但生育的,提供申请人、申请人配偶户籍所在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收养过子女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四)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已婚的,提交结婚证;离异的提交离婚证明(包括离婚协议书或者法院判决书、调解书);未婚的(男性年满22周岁、女性年满20周岁)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
(五)属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提供学历、职称的认证文件。
申请人在提交前款规定材料的同时,应当签署诚信申报声明,对其提交申请材料和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暂行办法》 (2013年)
第十条 申请人可以登录市主管部门网站按要求在线填写公共租赁住房轮候申请表,也可以在市、区主管部门指定地点领取或者登录市主管部门网站下载公共租赁住房轮候申请表后按要求填写,并备齐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材料,向市主管部门或者户籍所在地区主管部门提出轮候申请。
《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暂行办法》 (2013年)
第十一条 接受轮候申请材料的市、区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核查,材料齐备且符合规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材料不齐备、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原因以及应当补正的材料和补正期限,逾期未补正的,视为主动放弃本次申请。
已受理安居型商品房轮候申请的,不需重复提交相关材料。
《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暂行办法》 (2013年)
第十二条 首次轮候时,市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申请人轮候基准时间的先后,为受理的申请人排序。
首次轮候截止后,公共租赁住房实行日常轮候,申请人轮候顺序依受理回执号的先后确定,依序排在首次轮候末位申请人之后。
《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暂行办法》 (2013年)
第十三条 申请人取得本市户籍的时间(以下简称入户时间)为其轮候基准时间,但其在本市首次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间(不含补缴和退保,以下简称社保时间)在其入户时间之前(不含同年同月)的,以其首次缴纳社保时间为轮候基准时间。
申请人取得本市户籍或者在本市首次缴纳社会保险时未满18周岁的,统一以其年满18周岁当日为入户时间或者社保时间。
首次轮候排序的具体方法是:
(一)按照申请人轮候基准时间的先后排序;
(二)两名及以上申请人的轮候基准时间同为入户时间且相同的,先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者排序靠前;同为社保时间且相同的,先入本市户籍者排序靠前;
(三)两名及以上申请人的轮候基准时间分别为入户时间和社保时间且同年同月的,先入本市户籍者排序靠前;
(四)两名及以上申请人的入户时间相同且社保时间也相同的,按照身份证载明出生日期的先后排序;
(五)身份证载明出生日期仍相同的,由市主管部门通过抽签的方式确定轮候排序。
《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暂行办法》 (2013年)
第十四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将符合轮候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相关信息载入轮候册,并通过统一的公共租赁住房轮候管理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符合轮候申请条件且已载入轮候册的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以下统称在册轮候人。
申请材料:
业务情形:保障性公租房轮候申请材料
1、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轮候申请表,申请人自行登录轮候申请系统,填报申请信息,在线打印,交原件。
2、申请人及共有人身份证,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本市有效身份证,收复印件(交件人需验原件)。
3、申请人和共有人户口本,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本市有效户口本,收复印件。
4、居住证,限于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不具有本市户籍,收复印件。
5、关系证明,如户口本不能体现亲属关系的需提交关系证明,如出生证、收养证明、公证书、派出所证明等。验原件收复印件。
6、婚姻状况证明,初婚需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材料(如离婚证、离婚协议等);再婚提供结婚证及离婚材料;丧偶提供丧偶证明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
7、军官证、士兵证,配偶为现役军人的,需提交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8、残疾证,限于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属残疾人联合会认定为一、二、三、四级残疾人。验原件收复印件。
9、抚恤定补优抚证,经民政部门认定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包含全部涉军群体:现役军人、退伍军人、残疾军人、复员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验原件收复印件。
10、就学迁出证明,未成年子女因就学迁出的需市公安局出具证明;成年子女因就学迁出的还需提供学校出具的在读证明,户籍迁出证可验原件收复印件,在读证明收原件。
11、学历或职称认证文件,根据《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暂行办法》规定的人才需提交。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提供学历、职称的认证文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12、独生子女死亡证,失独家庭需提供(安居型商品房轮候申请除外)。验原件收复印件。
业务情形:保障性安居房轮候申请材料
1、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轮候申请表,申请人自行登录轮候申请系统,填报申请信息,在线打印,提交原件。
2、申请人及共有人身份证,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本市有效身份证,收复印件(交件人需验原件)。
3、申请人和共有人户口本,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本市有效户口本,收复印件。
4、关系证明,如户口本不能体现亲属关系的需提交关系证明,如出生证、收养证明、公证书、派出所证明等。验原件收复印件。
5、婚姻状况证明,初婚需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材料(如离婚证、离婚协议等);再婚提供结婚证及离婚材料;丧偶提供丧偶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
6、军官证、士兵证,配偶为现役军人的,需提交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7、残疾证,限于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属残疾人联合会认定为一、二、三、四级残疾人。验原件收复印件。
8、抚恤定补优抚证,经民政部门认定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包含全部涉军群体:现役军人、退伍军人、残疾军人、复员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验原件收复印件。
9、就学迁出证明,未成年子女因就学迁出的需市公安局出具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10、死亡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死亡的需提供。验原件收复印件。
11、学历或职称证明,根据《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规定的人才需提交,验原件收复印件。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人进入住建局保障性住房轮候页面进行申请。
(2)申请人根据自身家庭实际情况诚信申报相应信息,填报完成并通过系统初步进行排查的,申请人可在系统预约受理点及受理时间,并自行打印申请表;未通过系统排查的,系统将自动提示申请人不通过原因。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提交相关申请资料。
2.受理、审查:申请人按照预约时间、地点递交材料,受理人员当场验收并扫描上传相关申请材料。
3.办理结果:符合受理要求的,出具《深圳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备案回执》;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应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补正材料。此环节即到即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