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青年见习
一、见习对象
本市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和技工院校离校两年内未的毕业生(含户籍及非户籍),或在本市未曾缴交过职工基本(本市“农转居”人员除外)的年龄在16至30周岁的本市户籍登记失业青年。
二、见习期限
见习期限为三个月至六个月。
三、见习单位
(一)见习单位的条件。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注册登记两年以上、职工人数15人以上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注册登记两年以上、年纳税额20万元以上、职工人数30人以上各类企业。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当期接收见习人员的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的5%;各类企业当期接收见习人员的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的10%。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原则取整数。
3.见习岗位需为非临时性、具有一定知识技术含量和业务内容的通用性的职业(工种)。
(二)见习单位的职责。
1.制定并实施见习工作计划。
2.落实必要的见习条件和安全健康的见习工作环境。
3.见习单位应当选派业务骨干按照不超过1:3的比例为见习人员配备见习指导员。
4.见习单位应当按规定为见习人员发放就业见习补贴和购买人身意外保险。
5.配备上岗所需的设施、设备,对见习人员进行安全、技能培训和日常管理,加强见习场所的安全管理。
6.见习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三)见习单位的申报与核实。
1. 自愿申报。
符合见习单位申报条件的用人单位,通过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一用户管理平台注册立户后,在“深圳市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平台(外网)”进行预申报,并到单位注册地所在的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以下材料,自愿申报成为见习单位:
(1)《青年见习单位申报表》(网上下载打印并加盖单位公章)。
(2)《见习岗位情况申报》(网上下载模板),主要是见习岗位数量、名称、类别、岗位地点、职责及工作要求、任职资格、工作环境及时间、见习指导员配备情况等。
(3)见习工作计划(网上下载模板)。
(4)企业上一年度纳税证明(用人单位提供原件并留存盖章的复印件)。
2. 受理和审核。
各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受理见习单位的申报材料,对材料齐全的用人单位,应当当场受理;对材料不齐全的用人单位,应当当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
各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核实申请单位的工作环境、见习岗位、见习工作计划等,并由至少2名工作人员进行岗位实地核查。各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自受理申报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工作。核实通过的,将申请单位纳入见习单位库。核实未通过的,各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四、见习推荐
(一)见习人员申报。
有见习意愿的本市户籍或非本市户籍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和技工院校离校两年内未就业的毕业生,应当分别办理失业登记或未就业登记,并登陆“深圳市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平台(外网)”,凭本人身份证号等信息提出见习申请;在本市未曾缴交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本市“农转居”人员除外)的年龄在16至30周岁的本市户籍登记失业青年可直接登陆“深圳市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平台(外网)”,凭本人身份证号等信息提出见习申请。
(二)见习岗位匹配。
见习单位或见习人员通过“深圳市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平台(外网)”,查找人员及岗位信息,自主选择。各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推荐见习人员到见习单位洽谈面试,双向选择。市、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需要适时组织开展双向选择专项活动。
(三)见习协议。
见习单位和见习人员通过岗位匹配达成见习意向的,双方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见习协议书》。
见习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见习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见习人员的姓名、住址、毕业院校;见习期限、就业见习补贴的发放时间;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见习计划安排;岗位职责;见习待遇;见习单位和见习人员的权利和义务;见习协议的解除条件;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方式。
(四)见习备案。
见习单位和见习人员签订或者提前解除见习协议,见习单位应当在签订或者解除协议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过“深圳市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平台(外网)”将协议报注册所在地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五、就业见习补贴与奖励
(一)补贴、奖励项目和标准。
1.就业见习补贴。
见习期间,见习单位应当按月为见习人员发放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80%的就业见习补贴。就业见习补贴由见习单位和政府共同承担,其中政府按最低工资标准的50%承担。就业见习补贴由见习单位先行支付,见习活动每满3个月,由见习单位据实向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支付政府承担部分。
2.见习单位实训补贴。
见习期间,根据见习人员实际出勤时间,政府给予见习单位实训补贴,按照每人每月1100元标准据实结算执行,用于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购买商业性的人身意外险及其他必要的工作配备和管理支出。
3.见习单位录用奖励。
见习单位在见习期满后吸纳见习人员在本单位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合同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政府按每名见习人员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以上政府补贴或者奖励费用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补贴、奖励支付。
1. 见习单位申请。
见习单位是国家机关、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通过部门预算安排,按每人每月不低于20元标准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并按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按月发放就业见习补贴给见习人员。见习单位实训补贴、见习单位录用奖励不适用于国家机关、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见习单位申请补贴、奖励的程序是:
(1)补贴申请。见习单位应当在见习活动满3个月后的20日内申请见习人员就业见习补贴、见习单位实训补贴。见习单位通过“深圳市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平台(外网)”提交之前3个月经见习人员本人签名确认的考勤表和就业见习补贴发放表、《单位银行账户确认证明书》以及单位为见习人员购买的人身意外险等材料,并到注册地所在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以上纸质资料的原件。见习单位也可在见习期满后的20日内一次性申请,见习单位延期申报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见习期满后3个月。
(2)奖励申请。见习单位于录用见习人员满6个月后,通过“深圳市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平台(外网)”提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向注册地所在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相应录用奖励。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同时审核缴交情况。
2.支付补贴、奖励。
各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岗位实地核查的常态工作机制,对见习单位的见习计划、见习协议履行等情况,每季度至少实地核查一次,并将核查结果录入系统。见习单位注册地点与见习岗位地点不一致、涉及跨区岗位核查的,由岗位所在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规定时限内就近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录入系统。各区(新区)也可指导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具体开展对见习单位的实地核查工作。
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补贴或奖励费用的初核,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初核通过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也可授权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完成复核。复核完成后,要在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办事窗口或区(新区)人力资源(社会建设)局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后无异议的,视为复核通过。复核通过的给予支付。
复核通过且见习人员户籍地在受理辖区内的,受理辖区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复核通过的次月月底前按规定程序将补贴、奖励拨入见习单位的银行账户,费用从受理辖区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见习人员户籍地不在受理辖区内、涉及跨区支付补贴和奖励的,受理辖区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过“深圳市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平台(内网)”,将复核通过的业务单推送至见习人员户籍所属区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户籍所属区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收到应支付业务单之日起的次月月底前按规定程序据实将补贴、奖励拨入见习单位的银行账户,费用从户籍所属区的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见习人员是非深圳户籍的,由受理辖区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复核通过的次月月底前按规定程序将就业见习补贴或奖励拨入见习单位的银行账户,费用从受理辖区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六、见习单位后续管理与退出机制
见习单位在首次申报后12个月内未有见习人员进行见习的,或者见习人员见习期满后见习单位连续12个月没有新的见习岗位补充的,见习单位资格自动取消。
见习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1.安排见习人员从事高毒、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以及其他具有安全隐患的劳动
2.安排见习人员周工作时间超过40小时。
3.安排见习人员到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娱乐场所见习。
4.接收见习人员后,安排见习人员到其他单位见习或者本市区域以外见习。
5.其他影响见习人员人身安全、身心健康的行为。
见习单位有以上行为之一的,由各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取消其见习单位资格,所涉见习人员自愿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另行推荐其他见习单位,并不受本通知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七、监督管理
(一)每名符合见习条件的青年,只能享受一次政府给予相关补贴和奖励的见习待遇。
(二)见习期间,见习单位与见习人员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建立。但见习人员见习期间或者期满后被见习单位正式录用的,见习单位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合同约定的岗位与见习岗位一致的,不再约定试用期。
(三)见习人员在见习期间落实就业单位的,可以随时办理就业手续。
(四)见习人员见习期满,见习单位应当进行考核鉴定并为其出具见习证明。
(五)各区(新区)、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公布举报电话,受理并查证有关骗取青年就业见习补贴或奖励的举报。举报一经查实,相应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依法追回已经发放的费用,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各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将骗取补贴或奖励的见习单位及见习人员信息予以公告,由各区(新区)人力资源保障行政部门向市政府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报送。
(六)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统筹指导、协调全市青年见习工作。各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青年见习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并指导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真审核。各区(新区)可探索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加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各区(新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部门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