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高校毕业生一次性
一、深圳市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就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条件和标准。
本市应届高校毕业生在本市登记注册并正常经营的中小微企业实现初次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合同,连续正常缴交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可给予应届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就业补贴,标准为每人2000元。
(二)申请、审核及发放。
1.补贴申请
应届高校毕业生可直接向其户籍地或居住地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应届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就业补贴,也可由招用企业代为申请。被招用对象是本市应届高校毕业生的,企业或者应届高校毕业生本人应当在连续正常缴交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后的3个月内申请一次性就业补贴。被招用对象是本市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本人应当在实现初次就业前完成实名登记。
申请应届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就业补贴应当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1)身份证、户口本(非本市户籍无需提供)、毕业证书(以上材料核验原件后留存电子扫描件);
(2)《深圳市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申请表》;
(3)工资支付凭证复印件(单位盖章);
(4)金融卡账号。
在居住地申请的应届高校毕业生还需提供相关房产证明或其他居住证明。
2.受理
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资料后,应当当场进行核对。对于资料齐全、属于补贴对象范围的,出具《受理回执》;对于资料不齐全的,出具《一次性补正材料告知书》;对于不属于补贴对象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回执》。
3.审核
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核。初核通过的,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也可委托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复核。
4.公示
复核后,区(新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对拟补贴的对象和金额等信息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不存在不符合补贴条件的情况的,复核通过,予以支付。公示有异议,且经过调查存在不符合补贴条件的情况的,复核不通过,不予支付。
5.发放
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复核通过后次月月底前按规定程序将相关补贴拨入申请人个人的金融社保卡或者申请企业的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也可委托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发放。
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登记
(一)自愿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本市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可登录“深圳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信息系统)自助办理离校未就业实名登记(以下简称“实名登记”)。本人信息已在本市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数据库内的,信息系统直接比对核实身份,补充更新相关信息项后即完成实名登记;本人信息不在数据库内无法直接进行比对核实的,由本人前往户籍地或者居住地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窗口办理。
(二)窗口办理时应当填报《深圳市高校毕业生实名登记表》,提交本人毕业证书、身份证和户口本(非本市户籍无需提供户口本,以上材料核验原件后留存电子扫描件)。对于资料齐全可当场核实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身份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当场核实并出具确认书;对于资料齐全但无法当场核实的,应当出具受理回执并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对于资料不齐全的,应当出具《一次性补正材料告知书》。
三、其他事项
(一)高校毕业生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专及以上统招毕业生。
(二)本市高校毕业生包括本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统招毕业生和本市生源在市外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统招毕业生。
(三)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是指自毕业证发证之日起24个月内未实现初次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包括本市高校毕业生中参加省级以上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专项计划(即“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大学生充实社区服务”、“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农村教师资助行动计划”)服务期满后两年内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初次就业指毕业离校后按规定首次参加社会保险。
(四)应届高校毕业生是指毕业学年内和自毕业证发证之日起12个月内的毕业生,包括本市高校毕业生中参加省级以上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专项计划服务期满后12个月内的毕业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