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盛商务HR6月29日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获悉,经市政府同意,深圳市2018年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如下:全日制者最低工资标准为2200元/月,增长3.3%;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0.3元/小时,增长4.1%。新标准于8月1日起实施。
据悉,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是参考人均GDP、物价指数(CPI)、平均工资、社会保险缴费率等指标,考虑近年来最低工资标准增幅、其他城市最低工资调整情况等因素,通过测算和调研,广泛听取企业、劳动者代表以及省市两级相关部门意见,经过充分讨论研究的。
2018年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继续坚持稳妥审慎的原则,放缓调整幅度,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精神,减轻企业成本负担。
据悉,用人单位支付员工工资低于最低工资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为2200元/月,比2017年的2130元/月提高了70元;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为20.3元/小时,比2017年的19.5元/小时提高了0.8元。深圳工资支付条例规定,标准于2018年7月1日公布,2018年8月1日起实施。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的决定,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纳入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类别,将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列为广东省一类地区。
其中深圳、广州执行一类标准,深圳市调整为2200元/月,广州市调整为2100元/月,对应的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0.3元/小时;
二类标准调整为1720元/月,执行地区为珠海、佛山、东莞、中山,对应的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6.4元/小时;
三类标准调整为1550元/月,执行地区为汕头、惠州、江门、肇庆,对应的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5.3元/小时;
四类标准调整为1410元/月,执行地区为韶关、河源、梅州等11个市,对应的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4元/小时。
为确保最低工资落到实处,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广泛开展宣传工作的同时,将进一步加强对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监控和监察,督促企业依法支付员工工资,同时畅通员工举报投诉渠道,对违法行为严肃查处,若企业违反最低工资规定,劳动者可以向用工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投诉举报。
为什么要提高最低工资标准?
深圳着重保护劳动所得、增加低收入者收入,积极推进发展成果共享,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实现经济社会充分平衡发展。从2008年以来,深圳市多次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已经从2008年的1000元/月,到2013年的1600元/月、2014年的1808元/月、2015年的2030元/月、2017年的2130元/月,再到2018年的2200元/月。
从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2018年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继续坚持稳妥审慎的原则,放缓调整幅度,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精神,减轻企业成本负担。
其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推动实现“两个同步”和居民收入翻番的目标。适度调整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有利于劳动者、特别是低收入人群的收入增长与经济增长相匹配、与劳动生产率提高相匹配,推动实现到2020年居民收入和劳动报酬比2010年翻一番的目标;
二是继续坚持稳妥审慎的原则,减轻企业成本负担。在经济新常态背景下,一部分企业面临生产经营压力,采取稳妥审慎的方式,最大限度地兼顾企业承受能力、考虑减轻企业负担;
三是优化人力资源配置,着力吸引保留劳动力资源,更好地满足深圳市经济发展需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关系到企业薪资调整,促使企业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和管理,同时有利于提高城市薪酬竞争力,吸引更多劳动者来深就业,为经济发展提供人力资源保障;
四是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有助于促进企业提升技术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推动深圳质量建设,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
加班费、费最低计算基数提高
最低工资调整可以说是“牵一发而动全身”,随着最低工资的提高,加班工资的最低计算基数、社保费的最低计算基数都提高了。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平时、休息日、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按照天数或者小时折算后的1.5倍、2倍、3倍。
在社保缴费方面,、生育保险、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最低为深圳市最低月工资标准,此次调整后,每月养老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不得低于2200元;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为深圳市最低月工资标准,此次调整后,每月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为2200元。同时与最低工资标准相关的社保待遇偿付基数也要提高。
为确保最低工资政策落到实处,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广泛开展宣传工作的同时,将进一步加强对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监控和监察。督促企业依法支付员工工资,同时畅通员工举报投诉渠道,对违法行为严肃查处,若企业违反最低工资规定,劳动者可以向用工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投诉举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深人社规〔2018〕11号
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自2018年8月1日起,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按照下列标准实施:
一、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2200 元/月。
二、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20.3 元/小时。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