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返聘员工被无故辞退,依法可不支付解聘的“超龄”经济补偿金

时间 :2018-12-19 来源:浔阳晚报 浏览 :788
退休返聘员工被无故辞退,依法可不支付解聘的“超龄”经济补偿金

一天上午,67岁的李师傅向浔阳晚报记者反映,他退休后应聘到一家广告公司干起了老本行——会计,8月20日上午,他像往常一样去上班时,被老板告知“你已经被辞退了”。李师傅表示,与他有同样遭遇的还有另一名返聘员工。


据李师傅介绍,他今年67岁,几年前退休后应聘到一家广告公司干起了老本行——会计。“入职后也没有签订任何协议,只是口头约定了工资和待遇。”李师傅表示,8月20日上午,过完周末的他赶到公司上班,却收到了老板的辞退通知。“老板只是告诉我明天不用来了,连辞退我的理由都没有说。”李师傅称,虽然公司为他结清了工资,但他还是很不服气,“根据劳动法,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该按照一定标准一次性支付一定金额的经济补偿金”。


在向公司讨要说法的过程中,李师傅发现与他有同样遭遇的还有另一名被返聘的员工。“他也是当天上午上班的时候才知道自己被辞退了,而且也没有领到任何补偿金”。


对此,浔城某律师事务所的一名律师表示,企业雇佣知识丰富、阅历深厚的退休职工,不但稳重可靠,还可以有效降低企业运营成本,但是发生纠纷时,多数返聘人员维权没有依据。“《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明确规定,离退休人员聘用协议的解除不能依据《劳动法》第28条的规定,即不发给经济补偿金。所以用人单位聘用已超过劳动年龄及已退休的人员在解除聘用关系时,不支付劳动法所规定的经济补偿金。但如果聘用单位与被聘用退休人员双方签订了聘用合同,且聘用合同约定了解除时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应按照约定执行。”律师表示,退休再就业时应注意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合同,而不是劳动合同。“签订聘用协议时,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医疗保险待遇等。此外,超过60周岁的再就业人员,不能称为劳动者,签订劳务合同后遇到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可以作为民事案件诉至法院。”律师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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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由于在劳动关系确立后具有隶属关系,劳动者必须服从用人单位的组织、支配,因此在提供劳动过程中的风险责任须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合同纠纷属于劳动法调整,要求采用仲裁前置程序。


劳务合同提供劳动的一方有权自行支配劳动,因此,劳动风险责任自行承担。劳务合同属于民事合同的一种,受民法及合同法调整,故因劳务合同发生的争议由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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