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市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反映。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4月19日
深圳市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98号),《广东省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分工方案》(粤办函〔2017〕442号),深入推进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健全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提高全社会信用水平,营造优良信用环境,结合《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和《深圳市贯彻落实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加强个人诚信
(一)加强诚信宣传。
1.将诚信教育贯穿公民道德建设和精神文明创建全过程,推行公民诚信守则。(市委宣传部负责;持续实施)
2.集中宣传信用法规、信用知识。(市委宣传部负责;持续实施)
3.宣传推介诚信典型,加强对严重失信行为的曝光和警示教育。(市委宣传部负责;持续实施)
(二)加强诚信教育。
4.将诚信教育作为中小学和高校学生思想品德教育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18岁以上成年学生诚信档案。(市教育局负责;持续实施)
5.推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企业等建立内部信用教育培训制度,以公务员、金融机构管理人员、企事业单位管理者等为重点,广泛深入开展诚信教育。(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持续实施)
6.组织编写信用知识读本、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发展报告。(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负责;2019年12月底前)
7.加强信用管理学科建设,支持有条件的高校开设社会信用领域相关课程或开设信用管理相关专业。(市教育局负责;持续实施)
二、加快推进个人诚信记录建设
(一)落实信用代码和实名登记制度。
8.落实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加强对个人身份信息查核工作。(市公安局负责;按照国家部署实施)
9.在互联网、邮寄递送、电信、金融账户、人事考试、、社会保障、卫生、志愿服务等领域落实实名登记制度。(市委组织部,市互联网办、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团市委,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证监局、深圳银保监局,市通信管理局、市邮政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按国家部署实施)
(二)完善个人诚信记录。
10.推动建立食品药品、安全生产、消防安全、交通安全、环境保护、生物安全、产品质量、税收缴纳、医疗卫生、保障、住房保障、工程建设、道路运输、金融服务、知识产权、文化市场、司法诉讼、电子商务、志愿服务、水电气、电信等消费违约领域的个人诚信记录制度。(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林业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委、深圳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团市委,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深圳证监局,市通信管理局,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市水务集团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持续实施)
11.率先抓好公务员、企业和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律师、教师、医师、执业药师、评估师、税务师、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会计师、审计人员、统计调查从业人员、评标评审专家、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金融从业人员、导游、社会工作师等重点人群诚信记录建设,建立信用档案,开展信用分类监管。(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审计局、市统计局,深圳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民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深圳证监局,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持续实施)
12.鼓励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个人征信机构开展重点领域个人征信信息的归集与服务。(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负责;持续实施)
三、完善个人信息安全、隐私保护与信用修复机制
(一)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13.加强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和安全防护。(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公共信用中心、市人力资源保障局负责;持续实施)
14.按国家、省统一部署,建立健全个人信息查询管理制度,规范信息查询、使用、审查等活动。(市公共信用中心、市人力资源保障局负责;2019年12月底前)
(二)加强隐私保护。
15.重点监控金融机构、征信机构、互联网企业、大数据公司、移动应用程序开发企业,严厉查处泄露、篡改、毁损、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等行为。(市互联网办,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深圳证监局,市通信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持续实施)
(三)建立信用修复机制。
16.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建立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异议处理、纠错、修复机制。(市公共信用中心、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保障局负责;2019年12月底前)
四、规范推进个人诚信信息共享使用
(一)推动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共享。
17.按照全国统一标准和规范,组织归集共享个人信用信息。(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公共信用中心、市人力资源保障局负责;持续实施)
18.依托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建立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通过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推动建立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互查机制。(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公共信用中心、市人力资源保障局负责,其他单位按职责分工配合;2019年12月底前)
19.支持市公共信用机构按照平等互助、共建共享的原则与企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建立公共信用信息以外的必要的信用信息采集、应用、管理机制。(市市场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负责;持续实施)
(二)积极开展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
20.依法依规向社会提供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授权查询服务。(市公共信用中心负责;持续实施)
21.推动有条件的地区和行业建立个人公共信用信息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共享关系,并向个人征信机构提供服务。(市公共信用中心,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负责;2019年12月底前)
22.逐步探索使用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逐步在行政许可、政府采购、招投标、政府资金扶持、人员招录、表彰奖励、监督检查及其他监管服务事项中开展信用审查,推动将信用信息查询使用嵌入到行政管理、市场监管等办事服务中。(市发展改革委,市委编办,市公共信用中心、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创新委、市人力资源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持续实施)
五、完善个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一)为优良信用个人提供更多服务便利。
23.逐步推行“文明诚信积分”。根据“文明诚信积分”数据目录,归集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实现信用数据应用贯通,完善数据分析计算模型,建立文明诚信积分评价体系,稳步推进“文明诚信积分”在行政审批、公共服务等领域的应用。(市委宣传部,市公共信用中心牵头,市委组织部、市委政法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创新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住房建设局、市水务局,深圳市税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中级法院,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证监局、深圳银保监局、深圳海关,市公安交警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红十字会、市关爱办,市水务集团、市供电局等根据目录提供有关信息;参与单位将根据数据归集需要持续更新,持续推进)
24.建立诚信“红名单”制度。探索推动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在本领域和服务中建立信用记录、信用评分和分类管理制度,并将信用状况良好的诚信道德模范、劳动模范、优秀青年志愿者等诚信典型列入诚信“红名单”。(市委宣传部,市总工会、团市委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持续推进)
25.实施公共服务优惠措施。出台对具有优良信用记录、文明诚信积分高的个人在教育、就业、、社会服务等领域给予重点支持的政策措施。(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等各有关部门,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负责;2019年12月底前)
26.试行行政审批便利政策。在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备案、补助申请、税收减免等过程中,对列入“红名单”的诚信典型和在国家、省、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连续3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保障局,深圳市税务局等各有关部门负责;持续实施)
27.鼓励社会机构依法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对具有优良信用记录的个人给予优惠和便利。(市公共信用中心、市民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等各有关部门分别负责;持续实施)
(二)对重点领域严重失信个人实施联合惩戒。
28.建立失信“黑名单”制度。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按国家标准认定本部门监管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将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个人纳入失信“黑名单”。依法依规对以下四类严重失信行为的个人采取联合行政性惩戒措施:一是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国土资源、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交通违法、消防安全、产品质量等领域的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二是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网络电信诈骗、合同欺诈、公益诈骗、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恶意和重复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在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或向他人提供作弊器材、伪造证明材料骗保等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三是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或不按要求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四是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市市场监管局,深圳市税务局,市住房建设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检察院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持续实施)
(三)推动形成市场性、行业性、社会性约束和惩戒。
29.依法依规披露、曝光个人严重失信行为,完善对个人失信行为的举报机制。(市市场监管局、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住房建设局等市各有关部门,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负责;持续实施)
30.推动行业协会、商会等行业组织建立健全会员信用档案,并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方式开展行业惩戒,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限制任职、限制发起、劝退等惩戒措施。(市民政局会同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持续实施)
31.支持征信机构采集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负责;持续实施)
六、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32.各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明确建设任务和时间节点,细化责任分工和具体措施,加强经费保障。(市各有关部门,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负责;2019年7月底前)
33.将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市场监管体系”(“两建”)工作年度考核。(市两建办负责;持续实施)
(二)建立健全法规。
34.鼓励探索制定个人诚信建设地方相关法规或政府规章。(市各有关部门;持续实施)
35.围绕个人信息安全、个人隐私保护、实施信用奖惩等,制定工作规范,修订相关管理制度。(市各有关部门,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负责;持续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