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公司管理者或HR,经常头痛一个问题:如何制定合理有效的企业规章制度?如何在规章制度中规范员工的日常行为或者说对员工的各类行为作出有效的引导和限制?如何通过此类规章制度对员工做出有效的管理提升及工作改进等等。
常见制度比如,员工守则、奖惩办法、绩效考核以及相应的竞聘评级等,这些制度中哪些是合法有效的呢?下面以最具争议也是使用频次最多的“处罚权”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要明确企业的“处罚权”:按照我国现行有效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处以罚款是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的。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只能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并没有权可以对劳动者进行罚款。
依照我国《立法法》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财产的处罚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设定。罚款是行政处罚的种类之一,只能由行使国家权力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授权行使权力的机构行使;且作出罚款单位与收款单位必须分离。由此可以看出,用人单位不具有“罚款权”,企业不得以用工自主权为由超越法律的规定。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规定要求劳动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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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4月4日,原告(被上诉人) 张某到被告(上诉人) XX有限公司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2008年6月12日17时许,原告在生产车间与生产主管发生争吵、扭打,但未造成身体伤害及财产损失。6月13日被告以原告在生产车间辱骂上级,态度极端、为打架参与者为由,给予记大过处分。7月1日被告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对此,原告于同年8月26日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550元,未果。遂于10月10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问题:XX公司对张某的处罚合理吗?
解析:不合理。
首先:用人单位没有经济处罚权,对员工进行经济处罚(罚款)没有法律依据,但是作为管理方式,用人单位可以依法制定相应规章制度,对违反相关规章制度的员工给予一定数额的经济处分。
其次:单位的处罚行为违反了一事不二罚原则。
根据《关于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函》,被告认为其解除与原告劳动合同的理由是“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及被告《生产车间员工惩罚细则》第七条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而被告《生产车间员工惩罚细则》第七条的内容为“在车间内与班长、车间主管争吵,吵闹者一次罚款100元,一月内累计2次者予以解雇;打架者予以开除、扣除当月工资并送公安局处理”。可见,被告可根据该条款解除与原告的合同关系。但因被告已在2008年6月13日对原告作出了记大过处分,其后又以同一事实理由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违反了一事不二罚的基本原则,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简单的说就是“一事不二罚”原则。
接下来看这样几个问题:
一、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设定罚款条款并没有法律授权,但是否有经济管理权呢?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没有了罚款权,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就没有经济管理权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直接罚款虽然没有法律依据,但是用人单位可以在规章制度或员工手册中设立“月考核奖或年考核奖”等类型的综合考核奖项,范围可包括出勤、安全、质量、劳动纪律等方面,来行使管理权和规范员工行为。如果劳动者达到规章制度规定的考核要求,则全额享受奖励,否则就按比例或不能享受奖励。当然,用人单位要注意这些奖金的额度,要确保员工获得的工资符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求。否则,这些制度就有可能因违法而形同虚设。
二、用人单位可以处罚的项目有哪些?
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对职工罚款没有法律规范依据,只能按照现行有效的劳动法律规定,对职工违反法律、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造成用人单位的实际损失要求赔偿,或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22条和第23条中的规定,要求按在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支付费或违约金。用人单位请求的依据还在《劳动合同法》第90条中有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劳动合同法》第9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一条规定是违法劳动者与违法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用人单位要注意劳动法律规定的损害赔偿、违约金与罚款是完全不同的责任方式 。
三、单位能扣工资的情形有哪些?
具体说来,无故克扣工资主要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没有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应有的劳动报酬。用人单位确有扣工资的权利。比如,法律终究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况,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的工资:
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另外,如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亦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这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