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忘给员工签字?一时疏忽造成企业损失
因工资待遇谈不拢,员工打算辞职,但入职近10个月,公司一直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辞职简单,但公司是否要支付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赔偿,赔偿多少,是否要考虑到因疫情停工停产期间公司按时足额给湖北籍员工发工资的情谊,都需要调解员释法并从双方角度分别劝解。日前,劳资双方共同来西乡街道劳动办申请调解,宝安区西乡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介入调解并成功化解纠纷。
【案情】
周双(化名)于2019年7月27日入职于某公司,职位为机修师傅,月工资为7000元,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20年1月12日请假回家。周双老家位于湖北黄冈地区,受疫情影响,直到今年三月本地区不再封城后才回到复工。从周双入职后,公司一直正常向他发放月工资,包括疫情期间。今年5月17日,公司方迟延要求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但劳资双方因为工资金额和赔偿的问题发生争议。
【调解过程】
周双称,他于2019年7月27日入职,月工资7000元,公司在自己入职一个月内不签订劳动合同,有错在先。此外,他在工厂工作近10个月,属于熟练的师傅,按照其现有技术水平,要求8000元的月工资并不过分,这是行业平均水平。如果公司方不同意加工资,他自愿申请离职,但要求公司支付不签订劳动合同9个月的双倍工资即7000*9=63000元。
公司方认为,周双入职后,公司已经拟好了劳动合同,但是老板放在资料柜里忘记给员工签字了,员工工资按月及时发放,即使在疫情最严重的今年2、3月停工停产阶段,都按照国家法规支付了员工工资。但周双不懂感恩,今年5月以公司不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公司增加工资福利待遇,属于要挟,公司方不愿意支付双倍工资。此外,听宿舍的其他员工说,周双在2012年曾以同样的手段在别的公司赚到了价值一部车的赔偿金,属于职业碰瓷人,因此己方更不可能支付双倍工资。
西乡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听了当事双方的陈述后,针对双方的事实及观点进行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的普及:
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每月二倍的工资。根据以上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后的其它9个月的2倍工资,即除了已经支付的工资外另外支付每月1倍的工资金额给劳动者。
对于双方终止,是劳动者先提出辞职的,所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6、3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方不需要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只需要按照打卡记录结算工资即可。
听了调解员对于法条和责任的阐述,公司方对于因为自己的疏忽大意没有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懊悔不已,对于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后果也表示愿意承担,但希望劳动者能够看到疫情期间公司的订单量急速下降,却还是按时足额给劳动者发放工资的诚意和社会责任感。公司方愿意拿出28000元赔偿给劳动者,另外5月份劳动者出勤15天,公司愿意给劳动者正常支付5月整月的工资7000元并缴纳和公积金;希望员工也要体谅公司的难处,做出让步,即使仲裁拿到了法定赔偿,但是耗时耗力,也影响员工未来在该行业的。
周双表示,自己看到了公司的诚意,认为公司的人事虽然因为过失不签订劳动合同,但疫情期间停工停产,损失很大,对于湖北籍员工工资却一分不少,很是难得。但自己上有老下有小,供房供车压力很大,希望拿到匹配的工资和待遇,既然双方无法谈拢,也愿意对老东家做出让步,同意按照公司方的赔偿方案调解。
【调解结果】
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书:由公司方在三个工作日内支付包括未结工资和双倍工资在内的共计35000元给劳动者,双方了结此纠纷。
【法条】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每月二倍的工资。
宝安日报记者 罗慧怡 通讯员 赵锦凤 樊宗仓 文/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