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因经营困难裁员 应当维护老员工权益
由于种种原因,我所在的陶瓷厂经营日益困难。为走出困境,陶瓷厂在拓宽经营渠道的同时,决定压缩编制、裁减员工。作为女工的我,也在被裁减之列。
当时,我以自己连续在陶瓷厂工作了17年,已年满47周岁,不久便能退休为由要求陶瓷厂收回成命,但遭到拒绝。陶瓷厂的理由是:《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已赋予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时具有进行裁员的权利。
请问:陶瓷厂的做法对吗?
陶瓷厂的做法是错误的,其不得随意拿老员工“开刀”。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可以裁减人员。也就是说,陶瓷厂经营发生困难时为了减轻负担,在履行法定程序后,可以按照上述规定裁减人员。但是,这不等于说陶瓷厂可以随意裁减人员。
因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明确指出:“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前,我国的法律规定是:工人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本案中,你在陶瓷厂连续工作17年之久,且已年满47周岁,距法定退休年龄仅有3年,当然属于不得“被裁员”的例外情形。
裁减员工实质上就是解除劳动合同,如果陶瓷厂经你交涉后依然坚持自己的做法,执意解除你的劳动合同,你有权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要求其监督陶瓷厂改正错误。另外,根据你的月工资标准,你可以索要34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金。因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这个经济账也可以让陶瓷厂算一算,看看解聘一个临近退休的员工要付出什么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