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多地工作的打工人,虽然当下在工作地都缴纳了企业职工,但是也担心将来自己的去哪里领取的问题。
其实为妥善解决参保人员流动养老保险转移接续问题,国家已基本建立了跨地区、跨制度转移接续的机制。特别是2009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不但统一规范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经办操作流程,而且明确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的具体。
简单来说,当流动就业的打工人达到退休年龄,又符合累计缴纳满15年的条件,那么要按照以下顺序确定到哪里领取养老金: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