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管辖权易引发“抢跑道"
“新解释”第四条主要是明确管辖权,“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夏湧律师说,这样的做法在程序上是完全正确的,但对异地打争议官司的用人单位或职工来说,一旦仲裁裁决下来,有的职工或用人单位为节约打官司成本,即便劳动仲裁裁决有利于己方,但为了起诉或上诉时不去异地打官司,往往会“抢跑道”——抢先在自己所在地起诉或上诉,以此抢得受理的优先权。如果对方未起诉或上诉,则考虑届时撤诉;如果对方起诉或上诉,由于“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官司势必移交到先受理的人民法院开打。
夏湧律师认为,虽然这一规定有可能使异地劳动争议案发生“抢跑道”事件,增加案件的受理量,但厘清了程序,也就避免了异地官司中可能存在的诉讼机构之间的“太极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