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在内地,成立?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港澳台地区企业未通过涉外就业服务单位直接招用中国雇员,怎处理?
一、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在中国内地就业的:
1依法办理了《外国人就业证》、《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其产生的用工关系按劳动关系处理。
2未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其签订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劳动合同,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已经付出劳动的,由所在单位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
2.1法院
(1)
(2)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6)粤03民终11457号民事判决认为:蔡志奇与东域公司签订了自2011年9月6日起的无固定期限《聘用合同》。蔡志奇系香港居民,在东域公司工作期间未办理就业证,故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2.2特殊情形
(1)劳动合同期限起始时间早于就业证取得时间的,劳动关系成立时间为就业证取得之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4日作出的(2017)粤03民终7303号民事判决:Evers持有用人单位为奥特方公司的聘用意向书,期限从2013年6月1日起至2016年6月1日止;Evers的外国人就业证于2013年9月27日取得,根据相关规定,从该日起其可合法地在奥特方公司工作,故本院认定双方的劳动关系于该日成立。
(2)劳动合同期限内,就业证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自到期日起双方为无效劳动合同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除根据双方约定取得劳动报酬外,不能获得合法劳动关系情形下的相应待遇: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5日作出的(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4201号民事判决:台湾香港澳门人员在中国大陆就业,必须办理就业证,未办理就业证或者就业证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则不属于合法的就业,不受我国劳动
3已办理了就业证的外国人、台港澳人员离开就业证所登记的用人单位,入职新用人单位,若未变更就业证上的用人单位信息的,则外国人与新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不成立。
4持有《外国专家证》并取得《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外国人,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
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港澳台地区企业未通过涉外就业服务单位直接招用中国雇员的,应认定有关用工关系为雇佣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涉及条文
01《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2015年9月2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执行专业委员会第11次会议讨论通过)
五十三、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在中国内地就业应办理相应用工手续,其产生的用工关系应按劳动关系处理。未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等用工手续的,应认定有关劳动合同为无效劳动合同,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已经付出劳动的,由所在单位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港澳台地区企业未通过涉外就业服务单位直接招用中国雇员的,应认定有关用工关系为雇佣关系。
五十四、已办理了就业证的外国人、台港澳人员离开就业证所登记的用人单位,入职新用人单位,若未变更就业证上的用人单位信息的,则外国人与新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不成立。
0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法释〔2013〕4号)
第十四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内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持有《外国专家证》并取得《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外国人,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