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12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施行:2021年3月1日起
内容精要:
●12至14周岁未成年人入罪(《刑法》第17条)
条件(须同时具备):
1、 涉及罪名: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
2、危害结果: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
3、综合评价:情节恶劣。
4、法定程序: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
●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入罪(《刑法》第133条)
要点:
1、场合:正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
2、行为:对驾驶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
3、危害: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4、量刑: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5、同罪:驾驶员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
6、处断:同时构成其他犯罪,择重。
●危害安全生产入罪(《刑法》第134条)
要点:
1、行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3种情形)。
2、危害: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
3、量刑: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4、处断:同时构成其他犯罪,择重。
●加大制售假药、劣药犯罪打击力度(《刑法》141、142条)
1、完善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罪
新增: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劣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情形。
2、危害药品安全入罪
要点:
①行为:违反药品管理法规(4种情形)。
②危害: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③量刑:
危险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实害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④处断:同时构成其他犯罪,择重。
●完善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刑法》160条)
1、新增法定刑幅度
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原最高刑期至多五年有期徒刑)。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入罪。
3、修改罚金比例
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的20%以上1倍以下(原为1%-5%)。
●完善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刑法》161条)
1、修改法定刑
①情节严重: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原最高为三年以下);
②情节特别严重: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新增);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入罪,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同时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修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法定刑(《刑法》163条)
1、数额较大: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原为五年以下);
2、数额巨大: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原为五年以上);
3、数额特别巨大: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新增)。
●完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法》167条)
1、新增法定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新增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
●完善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刑法》182条)
新增犯罪情形:
①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买入、卖出证券、期货合约并撤销申报的;
②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
③对证券、证券发行人、期货交易标的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同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或者相关期货交易的。
●完善洗钱罪(《刑法》191条)
新增情形:跨境转移资产的。
●完善集资诈骗罪(《刑法》192条)
1、修改法定刑:
①数额较大: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原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②数额巨大: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原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③数额特别巨大:取消。
2、增加为单位犯罪。
●加大知识产权犯罪惩罚力度(《刑法》213条、214条、215条、217条、218条、219条)
1、法定刑普遍上调,细节多出修订
2、新增商业间谍犯罪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
●完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刑法》229条)
1、新增适用主体
承担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
2、增加法定刑: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①证券发行、重大资产交易、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
②情节特别严重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3、处断:同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择重。
●完善强奸罪(《刑法》236条)
1、增加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情形:
①在公共场所当众奸淫幼女的;
②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2、增加特殊职责人员性侵犯罪
①主体: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等特殊职责的人员。
②量刑: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修改猥亵儿童罪(《刑法》237条)
猥亵儿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2、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3、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4、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修改职务侵占罪法定刑(《刑法》271条)
数额较大: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完善挪用资金罪(《刑法》272条)
1、修改法定刑
数额较大: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数额巨大: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特别巨大: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原最高为十年有期徒刑)
2、增加法定从、减、免情节
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完善妨害公务罪(《刑法》277条)
1、袭警不再从重: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新增法定刑
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名顶替”入罪(《刑法》280条)
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两款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高空抛物”入罪(《刑法》291条)
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高利贷”催收入罪(《刑法》293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
2、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
3、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侮辱、诽谤英烈入罪(《刑法》299条)
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完善开设赌场罪(《刑法》303条)
1、调整法定刑
①开设赌场:五年(原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②情节严重:五年(原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组织境外赌博入罪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完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刑法》330条)
明确新冠肺炎等依法确定的采取甲类传染病管理措施的传染病,属于本罪调整范围。
增加规定了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非法出售、运输疫区被污染物品等犯罪行为
●非法进行基因采集、编辑等入罪(《刑法》334、336条)
①非法采集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或者非法运送、邮寄、携带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出境,危害公众健康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
②将基因编辑、克隆的人类胚胎植入人体或者动物体内,或者将基因编辑、克隆的动物胚胎植入人体内,情节严重。
●完善污染环境罪(《刑法》338条)
增加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情形(原最高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入罪(《刑法》341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
●在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非法开垦、开发活动或者修建建筑物入罪(《刑法》342条)
违反自然保护地管理法规,在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开垦、开发活动或者修建建筑物,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入罪(《刑法》344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引诱、教唆、欺骗、组织、强迫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入罪(《刑法》355条)
引诱、教唆、欺骗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或者明知运动员参加上述竞赛而向其提供兴奋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组织、强迫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完善食品监管渎职罪(《刑法》408条)
1、瞒报、谎报食品安全事故、药品安全事件的;
2、对发现的严重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未按规定查处的;
3、在药品和特殊食品审批审评过程中,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的;
4、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移交的;
5、有其他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行为的。
●调整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法定刑(《刑法》431条)
一般: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原一律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