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程序
*1.适用条件:暴力危害公民权,鉴定有病仍危险 (口诀)
2.管辖:行为所在地为主、被申请人居住地为辅的基层检法
3.(1) 启动主体:检、法(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发现嫌疑人系精神病人,符合强疗条件,应在不起诉同时提强制医疗申请)。
(2) 决定主体:法院。
(3) 交付执行主体:公安。
(4) 监督主体:检察院。
4. 检察院对强制医疗意见的审查处理:符合强疗条件,向法院提出强疗申请;不符合强疗条件的,应作出不提出强疗申请的决定。
*5.审理程序:
(1) 审理组织:合议庭。
(2) 审理方式:开庭 (被申请人、被告人的法代请求不开庭,并经法院审查同意的除外)。
(3) 开庭的,检应派员出庭。
(4) 被申请人要求出庭,法院可以让其出庭,出庭后可发表意见。
(5) 应当会见被申请人,听取被害人及其法代的意见。
(6) 开庭审理的,应区分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
(7) 应通知法代到场,法代经通知未到场的,可通知其他近亲属到场;未委托诉代的,应指派律师为其提供帮助。
(8) 公安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6. 检察院提出强制医疗申请,法院审理后的处理方式:
(1) 符合强疗条件的,应作出强疗决定(法院无须确定强疗的期限);
(2) 是精神病人,但不符合强疗条件的,应作出驳回强疗申请的决定;
(3) 具有完全或部分刑事责任能力,应追究刑责的,应作驳回强疗申请的决定,并退回检察院处理。
7.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作出强制医疗决定的程序:
(1) 符合强疗条件的,应判决不负刑责,作出强疗决定;
(2) 属于精神病人,但不符合强疗条件的,应判决无罪或不负刑责;
(3) 具有完全或部分刑责能力,应追究刑责的,应依照普通程序继续审理。
8.二审中发现符合强疗情形的处理:可以依照强疗程序作出处理,也可发回重审。
*9. 救济方式:被决定强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代、近亲属对强疗决定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强疗决定。(该复议程序并非二审程序) 复议后认为不符合强疗条件的,应当撤销原决定。
10.强疗的解除程序:被强疗的人及其近亲属申请解除强疗 (被驳回的,6 个月后再次申请)、强疗机构提出解除强疗意见的,法院审查后作出解除强疗或继续强疗的决定。必要时,法院可开庭审理,通知检派员出庭。
11.检察院对强疗的决定和执行以提意见的方式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