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入户申请审批表》(原件一式1份,点击标题可下载);
(二)申请人及被投靠人、随迁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申请人及被投靠人、随迁子女(不满十六周岁未办二代身份证的除外)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申请人及被投靠人结婚证一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申请人或被投靠人属再婚人员的,还须提供其前一(数)次的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随迁子女的原始《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或出生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随迁收养子女除外;
(六)被投靠人户籍所在街道计生部门出具的随迁入户用途的有效计划生育证明(原件1份);
(七)非农业或不区分户口性质的年龄段的申请人,须提供户口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等基层政府机构或其下属主管业务部门十二月内出具的无业证明(原件1份);
(八)随迁18周岁以上20周岁以下子女的,还须提供盖有学校公章的高中以下(包括高中)阶段正式在读的学籍登记表复印件,注明学校总机或校办电话和联系人的姓名职务,如果学校名称中有“职业”、“技术”等字样,须明确注明“该生属普通高中教育阶段在读”字样(盖章复印件1份)。随迁本省户籍高校正式在读成年子女的,还须提供加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公章的广东省招生办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复印件(盖章复印件1份);
(九)随迁收养子女的,还须提供合法办理的《收养登记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加盖收养登记机关核验章的《收养计生证明》复印件(盖章复印件1份),
并分以下情况分别提供材料:
1、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另提供加盖收养登记机关核验章的生父母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复印件(盖章复印件1份);
2、随迁社会福利机构弃婴、孤儿、残疾儿童的,另分别提供加盖福利院公章的入院审批表复印件(盖章复印件1份)、孤儿生父母死亡证明文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户口地县级以上机构出具的残疾儿童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随迁自行捡拾的弃(婴)童的,另提供加盖原籍公安机关户口专用章的捡拾弃婴报案证明(盖章复印件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