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一方是本市常住户口居民,且户口迁入我市已满三周年,另一方是市外户籍居民;
(二)夫妻合法登记结婚且已满三周年;
(三)申请人户口性质不明或属非农业户口,且在法定年龄段内的,须是无业人员,不属在职干部、职工;
(四)申请人计生情况符合本市户籍迁入;
(五)申请人有法定抚养责任的未成年子女须一并申请随迁。申请人 18周岁以上20周岁以下、在高中以下(含高中)阶段正式在校就读的成年子女,或省内户籍申请人同一户上、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正式在读的成年子女,均可一同申请随迁;
(六)携带符合以上条件的收养子女、申请人非婚生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存疑,或其他出生医学证明材料存疑的,受理后由审批机关组织亲子鉴定;
(七)申请人无同时向我市其他政府部门申请迁入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