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大中专院校、技校、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了进一步推进广东省职业指导人员队伍建设,更好地执行国家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和持证上岗制度的要求,省学会拟于9月份举办2013年下半年广东省职业指导师职业资格鉴定考前研修班。为方便开展工作,经研究,该职业资格在市的招生宣传和组织工作委托深圳市劳动保障学会、深圳市对外劳动服务有限公司负责承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内容
主要内容包括新理念、新操作、新实践三大部分,重点是分别为助理职业指导师、职业指导师、高级职业指导师三个级别的学员详解基础知识、考核要求、学习方法,以及对重要考点、难点的把握。
二、培训师资
由省内劳动保障职业指导方面和培训领域具备丰富实践和教学经验的专家、学者任教辅导。
三、培训对象
各级服务机构、职介机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教育培训机构,各级工会、妇联、残联等社会组织,各企事业单位等从事和准备从事就业服务、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的人员。
四、培训时间及地点
拟于2013年9月初,准确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
五、考试时间
2013年11月16日(全国统考)。
六、培训证书
经培训并通过全国统考合格者,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核发全国统一的职业资格等级证书。
根据《关于实施2010南粤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138号)规定,各高校、技工院校就业指导教师,凡取得职业指导师、高级职业指导师资格的,可分别同等享受讲师、副教授待遇。
另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2013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的通知》(粤人社发〔2013〕31号)文件规定,从2013年1月1日起,对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人员提高专项津贴标准:正高级职称提高为每月1000元,副高级职称(包括高级技师)提高为每月800元。各地直接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标准和要求执行。
七、报名办法
(一)请报考人员对照申报条件(附件1),填报《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个人申请表》(附件2),并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身份证、学历证和职称证书复印件各一份;
2、从事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工作年限证明一份;
3、大一寸白底彩照4张;
4、发表的论文和著作复印件(在核心刊物公开发表);
5、申报表一份。
(二)请组织报名的单位或个人于9月10日之前将申报材料直接送交或用快递形式寄送我会。
八、联系方式
报名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25号新城大厦东座1523市劳动保障学会。
电 话:25943013 25985129 25942985
联系人:缪小姐、郭先生、唐小姐
邮 箱:szldbzzz@163.com
附件:1、职业指导师国家职业资格申报条件
2、职业指导师国家职业资格鉴定个人申报表
3、工作年限证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学会
二○一三年七月十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