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企、事业单位、市和谐先进企业: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处置机制,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构建和谐幸福广东的工作要求,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员(师)国家职业技能
一、培训目的
全面提升我省劳动关系协调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能力水平,培养正规化、职业化、专业化的劳动关系协调员(师)队伍,预防和减少劳动纠纷,促进我省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二、培训内容
依据劳动关系协调员(师)《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六大职业功能模块进行授课。主要包括以下六方面内容:
(一)劳动标准实施管理;
(二)劳动合同管理;
(三)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管理;
(四)劳动规章制度建设;
(五)劳资沟通与民主管理;
(六)员工申诉与劳动争议处理。
三、培训师资
由国家和省内在劳动关系领域具有丰富实践和教学经验的专家、学者授课辅导。
四、培训对象
各单位分管人力资源工作的领导,人力资源部门的负责人或工作人员,工会负责人以及负责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相关人员。
五、培训时间及地点
全年招生,额满开班。准确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
六、报名、鉴定及考试时间
报名时间:2014年3月1-15日网上报名
鉴定时间:2014年3月24-27日
考试时间:2014年5月17日考试(全国统考)。
七、培训证书
通过培训并经职业资格鉴定考试合格者,由国家人社部核发全国统一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的通知》(粤人社发〔2012〕257号)文件精神,对取得劳动关系协调员(师)职业资格并被聘用的人员执行粤府〔2007〕11号文的规定,用人单位 (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和所有企业)凡聘用获得劳动关系协调员、师、高师资格的人员,分别对应给予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的待遇。
另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2013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
八、报名办法
请报考人员对照申报条件(附件1),直接上门或以快递形式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
2、大一寸白底彩色照片4张,电子照一张;
3、学历文凭复印件;
4、本专业证书复印件;
5、《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个人申报表》(附件2);
6、从事劳动关系协调工作(或相关职业)年限证明原件(附件3)
九、联系方式
报名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25号新城大厦东座1523市劳动保障学会。
电 话:25943013 25985129 25942985
联系人:缪小姐、郭先生、唐小姐
邮 箱:szldbzzz@163.com
学会网站:http://www.szldbzxh.com
附件1:劳动关系协调员(师)职业资格申报条件
附件2:劳动关系协调员(师)职业资格鉴定个人申报表
附件3:工作证明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学会
2014年2月25日
附件: